芻議企業研究開發用度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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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企業研究開發用度的會計處理
我國財政部今年剛釋出的《準則——無形資產》規定: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在其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和開發用度,應於發生時確以為當期用度。誠然,把研究與開發用度直接沖銷當期損益是有一定的依據,但這種不分研究和開發活動成功與否均把它用度化的做法卻不盡公道。鑑於此,本文試圖通過研究國際上通用的一些做法,來對這一作更深進的探討。

一、國際上對研究與開發用度所採用的會計處理

1.符合一定條件的資本化法。《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為了評價內部產生的無形資產是否滿足確認標準,規定企業將資產的形成過程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該號國際會計準則對研究和開發的定義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即所謂研究是指為了獲取新的或技術知識並理解它們而進行的具有創造性和有計劃的調查;所謂開發則是指在開始貿易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中規定:研究支出應在其發生時確以為用度;開發支出符合下列所有標準時,方可確以為無形資產。這些標準是:(1)完成該無形資產,使其能使用或銷售,在技術上可行;(2)有意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銷售它;(3)有能力使用或銷售該無形資產;(4)該無形資產如何產生很可能的未來利益。其中,企業應證實存在著無形資產的產出市場或無形資產本身的市場;假如該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那麼應證實該無形資產的有用性;(5)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援,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使用或銷售該無形資產;(6)對回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2.全部用度化法。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2號(SFAS2)中規定:為研究和開發而發生的所有支出均應列作用度。唯一的特例就是SFAS86中所規定的: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機軟體開發本錢,一旦技術可行性得以確定,就應確以為資產。可見,美國對研究與開發用度所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全部用度化法。採用這種方法的還有加拿大、法國、德國和等。

二、研究與開發用度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1.研究支出用度化、開發支出符合一定條件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法。該方法的理論依據是研究和開發活動與未來經濟利益之間關係的不確定性。企業的研究活動只是一個初步性的與調查階段,目的是蒐集資訊、產生新的熟悉,其未來是否會帶來經濟利益還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在專案的研究階段,企業不能證實存在著將產生很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因此,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主張將其用度化;而開發活動是將技術運用於實踐,併產生實質性的改進,其未來經濟利益較為確定,所以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可確以為資產。不可否認,研究與開發用度的這種處理方法,較為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但這種處理方法的可操縱性不強,主要難點就是不易區分研究和開發活動。實際上,研究和開發活動並不完全具有可分性,往往是二者相互滲透,研究中有開發,開發時也還要進行研究,所以人為地將研究和開發活動分開,很輕易造成會計處理的模糊性、隨意性和主觀性,從而給利潤操縱帶來可乘之機。

2.全部用度化的會計處理方法。該方法的理論依據是研究和開發用度的`未來經濟利益是否流進企業及其金額和時間分佈均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將研究與開發支出全部用度化,一方面可以給企業帶來納稅利益,另一方面這種方法可操縱性強,核算較為簡單。但是,同上述符合一定條件的資本化法一樣,全部用度法也存在很多題目。首先,在知識經濟,研究和開發活動的風險加大了,但高風險就意味著高收益,一旦產品開發成功,便可取得鉅額收進。這樣,若把研究和開發支出全部用度化,則不符合配比原則,且很輕易導致企業利潤的不穩定,不利於企業形象的樹立。其次,在我國,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主導地位,而國有企業治理當局的報酬在很大程度上又是與其經營業績相關的,若把研究和開發支出全部用度化,則必然會引起企業利潤的下降。勿庸置疑,治理當局為了自身利益的考慮,很可能會降低研究和開發的力度以平滑利潤,而這種短期行為必然會損害企業的長遠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