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中遺失物拾得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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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物權法》中遺失物拾得制度探析
[摘 要] 比較《民法通則》和《物權法》關於遺失物拾得制度的規定,《物權法》在遺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立法價值取向有所發展和變化。然而,細究《物權法》中遺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內容,其不足之處也顯而易見。為充分發揮我國遺失物拾得制度的價值功能,應當予以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 物權法;遺失物拾得制度;基本內容;發展;完善
  
  所謂遺失物拾得制度是指規制因遺失物拾得所產生的各種法律關係的法律制度的總稱。遺失物拾得制度作為一國物權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始終以其獨特的制度功能對進一步明確物的回屬,定分止爭,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平衡當事人的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試以遺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內容為視角,對我國《物權法》中的遺失物拾得制度進行探討和分析。
  
  一、我國《物權法》中遺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內容
  2007年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遺失物拾得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本文在側重分析拾得人的義務和權利的基礎上,將我國《物權法》中的遺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內容概括如下。
  (一)關於拾得人的義務和權利
  1.拾得人的義務。(1)返還遺失物義務。即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對權利人負有返還義務。(2)通知義務。即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遺失物。(3)送交義務。即拾得人若不願履行通知義務,則應當將遺失物送交公安等有關部分。(3)保管義務。即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分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
  2.拾得人的權利。(1)用度償還請求權。即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有權請求權利人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用度。(2)意定報酬請求權。即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有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報酬給付義務。(3)拾得人的遺失物留置權。即權利人支付必要用度和意定報酬的義務與拾得人返還遺失物的義務應當同時履行,若權利人不支付必要用度和報酬,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
  (二)關於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
  1.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拾得人和有關部分均可成為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的主體。
  2.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的發生事由。拾得人和有關部分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的發生時間。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分前,有關部分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關於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法律後果
  所謂拾得人侵佔遺失物,是指拾得人在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後,無正當理由拒盡返還遺失物的情形。其法律後果是:若拾得人在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後,無正當理由拒盡返還遺失物,則拾得人喪失用度償還請求權和意定報酬請求權,且應承擔返還遺失物的民事責任。
  (四)關於無人認領遺失物的回屬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回國家所有。
  (五)關於拾得人對遺失物無權處分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就拾得人而言,若拾得人對遺失物無權處分,則拾得人同樣喪失用度償還請求權和意定報酬請求權,且應承擔返還遺失物或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就權利人而言,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用度。權利人支付所付的用度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此外,就受讓人而言,若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未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則受讓人實際取得遺失物所有權。
  
  二、《物權法》對我國遺失物拾得制度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