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航空法教育模式的轉向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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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23 日,教育部與中央委員會政法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著手在全國範圍內佈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這是對我國法學教育所面臨的危機的積極改革措施,也是對法學教育未來之路的一次探索。我國的航空法特色本科生教育,亟需轉換教育模式,以適應當下及未來我國法學研究人才的需求。

淺談航空法教育模式的轉向論文

一、法學的實踐品格與法學教育的旁觀者模式

知識的傳承往往需要通過教育的路徑來實現。大而言之,教育有師道授業一途,更有行萬里路之徑。法學教育早期是通過人們自覺遵守被內化為自我認同的習慣規則的方式實現的,但後來此種方式由於法律被神祕化而無法繼續。人們需要通過讀萬卷書的方式完成法學教育,以謀求對規則的掌控。讀書成為法學教育的最主要,或者說是唯一途徑時,法律知識必然是少數階層的知識,而不再是所有人的知識。與之相應的,是法律被複雜化、程式化,從而形成所謂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學家就此出現。法學教育成為一種專門化的知識傳播體系。

從一開始,法學教育就以事件處理為目標,常強調其實踐品格。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學教育又無法脫離行萬里路的教育路徑。於是,法律教育形成了他人行路學人讀書的奇怪模式——旁觀者模式:即學生讀書本上的法律規則,評價和分析他人的行為法律效果。因此,即便是我們採用所謂案例分析的模式,也無法擺脫隔靴搔癢的無奈,學生始終無法體驗行為與法律結合的規則效果。多年來,無論我們如何改革,似乎旁觀者模式一直是個讓人沮喪而無法擺脫的正規化。

旁觀者模式具有自身的優點,比如旁觀者清的心理優勢、無利益糾葛的客觀評價、事後綜合分析的理性思維、規則與行為的邏輯正確、行為模式的型別歸納等等,無一不昭示著旁觀者法學教育模式的理性超越。

然而,正是這種理性超越,使得旁觀者模式成為書齋裡的遊戲,難以成為法律實踐人才的養成模式。

第一,旁觀者難以體驗行為人的心理變化,因而就難以明白在法律公佈的前提下行為人違法的心理誘因。法律是規制人的行為的,而行為是人的心理指示下的行為。因此,對心理的規制也成為法律的重要任務:法律在評價行為時往往追問行為人:你是故意的嗎?你有過失嗎?你事先知情嗎?由於無法體驗行為人的心理,法學理論上就出現了客觀過錯說與主觀過錯說理論。但無論我們持有何種理論,都不可避免地去揣度行為人的行為,因而可能犯錯。如果以這種錯誤的結論作為判決或制定法律的基礎之一,則判決可能失去正當性,法律可能成為生活的絆腳石而不是指南。

第二,旁觀者模式的無利益糾葛使得法律研習成為法律技巧訓練的純粹設定,研習者雖以公平價值為標榜,但無一不以通過法律技巧贏得模擬訴訟為目標。這種訓練使得研習者失去了真實的法律環境,研習的結果只與成績有關,與社會正義無關,因而研習者沒有追求正義結果的環境壓力。這種教育模式要麼培養出只賣弄法律技巧而忽略法律價值的訟棍,要麼在實踐中被維護正義的社會責任壓的無法施展法律技巧,最終不能實現法律目的而放逐了正義。該模式下,培養出既有法律技巧又能夠關照社會正義的真正法律人的機率少之又少。這正是因為無利益糾葛時,人們追求正義的動力大大降低所致。

第三,旁觀者模式的思維與邏輯訓練容易忽略經驗與法律的關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但旁觀者模式強調的是邏輯而非經驗。通過邏輯演練,將他人行為歸納整理入某一法律類別,再覆蓋上法律的包裝,法律產品就躍然呈現。此種模式正是典型的概念法學傳統正規化。旁觀者模式重視法律技巧,雖對於法律職業者而言不可或缺,但該模式忽略法律價值,因而無法培養出契合社會經驗、具有實踐理性的法學家,只能培養出法律技巧家。

二、航空法特色教育的實踐困境

航空法特色教育同樣沒有脫離旁觀者教育模式。這種傳統的書齋教育使學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最大的挑戰在於就業上面臨的四面楚歌:航空法實踐能力不足,航空法教學課時認為與基礎法學教學課時導致航空法教學深度不足,本科生的就業堵截與非法學司考人才的比較優勢,以及對口就業的壓力,使得學生面臨各種實踐困境。

航空法特色教育需要教授的不僅僅是法律或航空法,而且包括航空運輸、航空安全、航空保安等各類基礎性航空知識,因此,學生的學習內容非常廣泛,用來研究法學、提升法學研究能力的時間就相對有限。這使得他們的航空法學學習時間嚴重不足。從實踐方面來看,本科生應當參與航空法律實踐。然而,此類實踐往往要求兼備技術與語言雙重能力的法律人才,本科生雖學習一定的航空基礎知識,掌握了一定的外語能力,但仍然不敷應用。

從就業來看,航空法學人才需求量相對較低,導致其就業難度大。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官員誤,認為我們培養的本科生只懂航空法,不懂其他法律,因而非航空業者不願意僱傭本科生。同時,學生在求職時未能向意向單位妥當展現其適銷對路的專業素養。所有這一切,都導致本科生就業困難。然而令人尷尬的是,真正高水平航空法人才奇缺,很多航空法律業務為國外律師事務所所搶佔。

三、轉向自體驗教育模式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我國需要大量的具有國際視野的複合型航空法高階專門人才,但目前的本科生教育模式存在前述問題,我們所培養的本科生並不符合我國航空業的需求。因此,欲培養符合航空業發展需求的特殊法律人才,就需要改進培養方式,從旁觀者模式向其他模式轉向。在筆者看來,我國本科生的培養模式要由旁觀者教育模式向自體驗教育模式轉向,方能夠符合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與要求。

與旁觀者教育模式相反,在法學理論研習時,將自身經歷或處理過的案件進行法律模擬評價,以判斷自身當初行為的正當性,從而提高法學素養,這種法學教育模式以自身體驗與法律再評價模擬為核心,可以稱之為自體驗法學教育模式(以下簡稱“自體驗模式”)。自體驗模式具有其獨特之處。

第一,研習者以自身行為——無論是合法還是違法行為,是執法、司法還是守法行為——作為研究物件,而不是將法律作為研究物件。旁觀者教育模式則以法律為研究物件,而不是以行為為研究物件。筆者認為,法學教育應當教育學生了解人類行為模式,從而理解行為所具有的社會意義,並由此理解規則設定的價值目標、規制程度與設定結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而不那樣規定,是與其欲規範的行為模式及其社會意義密切相關。故而,行為是法學研究的根本物件,法律是對行為進行規範的表現形式。所有法律規則都是要求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因而自體驗法學教育模式的核心是研究行為的法律效果及其相互關係。旁觀者教育模式雖然也觀察人類的行為模式,但其核心在於法律如何規定,在這個前提下某種行為應當如何評價。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自體驗模式是以“行為-行為意義-社會關係-法律規則-法律評價”為序進行研究;而旁觀者法學教育模式則是以“法律規則-行為-法律評價”為序進行研究。二者的區別反映了不同的法律認識觀,前者是行為(社會關係)是法律的基石,是先行為後法律的認識,而後者則是法律先定假設下的行為調整論,是先法律後行為的研究假設。毋庸置疑,自體驗模式遵循了法律產生的正常規律,能夠使學生明白法條產生的行為基礎。因而是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教育模式。

第二,自體驗法學教育模式研究的是研習者本人親歷行為,而旁觀者法學教育模式則研究他人的行為。可能會有人質疑,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有機會經歷法律評價其行為的過程,因而自體驗模式是無源之水。特別是對於本科生而言,自體驗模式幾乎是不可能的。然而,人的行為從法的執行視角來看,涉及執法、司法和守法過程,社會每一個主體,都在這三大法律執行系統中承擔義務或享有權利。因此,每個人每天的行為都與法律相關,因而都可以通過法律的模擬再評價而獲得法律知識的養成。比如早起的同學是否有義務保持靜默以保證同舍他人的安靜休息權?睡懶覺的同學是否有權限制早起的同學開燈讀書?諸如此類均可作為自體驗模式研習的物件。

第三,自體驗模式以研習者親歷行為為研究物件,因而其法律研究的結果更容易使法律知識內化為研習者的行為。而旁觀者模式則猶如論詩評文,評對論錯都容易成為過眼雲煙,無法對研習者形成心理衝擊,因而研習所得法律知識難以內化為研習者的行為。

在自體驗模式下,航空法特色教育將以其在生活中涉及的各類與航空運輸、空氣空間、機場徵地拆遷、航空快遞等等親歷行為作為研究物件,或者以環境模擬方式提供各類航空活動環境,由參與者對自身行為進行法律模擬評價,從而獲得航空法律知識。無論研習者以自身親歷還是環境模擬中的各類行為為物件,都將構成非設定模式下的靈活多變的場景,既有助於法律技巧的訓練,也有助於航空法律知識的養成。

四、課程體系的調整

目前,在一級法學學科基礎上,本科生的培養模式主要強調三個模組的知識結構:即法學、外語、航空法學及航空知識。比如中國民航大學本科生教學大綱規定學生應學習一級學科法學及航空法學、航空概論和公共英語、思政等公共課程。這種培養模式顯然具有先進性,應當說是一級學科學位點+特色法學教育模式的實踐。但此種模式仍然不能滿足航空業對高階法律人才的需要。

第一,航空法學課程單一,未形成航空法系統知識課程體系。目前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開設的主要是《航空法原理》、《國際航空運輸法》兩門課程,以及一門案例訓練課程,未從航空法知識體系的角度涉及課程模組。因此,學生學習後尚不能從根本上掌握航空法知識並應對實踐問題,不能實現航空法特色教育的目的。事實上,航空法學教育除了通識課《航空法原理》以外,還應當開設《航空運輸合同法》、《航空侵權法》、《航空器權利法》、《航空融資法》、《航空行政法》、《通用航空法》、《國際航空公法》和《航空國際私法》等理論課程和相關實踐課程,才能夠基本涵蓋航空法知識、培養具有處理實踐問題能力的學生。

第二,航空業是一個涉外性很強的產業,必然要求其法律服務者能夠處理涉外法律事務,其中一個重要的技能就是外語能力。而目前的本科生無論在招生還是培養方面對外語的要求並不高。在漢語還未成為國際上使用最廣泛的`工作語言之前,外語能力的缺失將導致法律服務能力的喪失。然而,目前設定的英語課程主要是為應對四六級考試的公共英語,而不是航空法英語或航空英語,將來在航空法崗位上將面臨無法與外國航空法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員溝通的窘境。最近的例子是韓亞航空在舊金山機場墜機案,該案機組成員外語能力較低,給美國交通安全委員會的調查帶來不便。儘管這不是法律職業中的案例,但的確具有相似性。因此,將航空法英語能力作為基本的教育模組是合理選擇。就課程設定而言,增加航空英語、航空法英語、法律英語,縮減公共英語課課時。本科生英語課程在嚴格意義上來講,僅僅是普通英語課程的繼續,只是多了一些生僻艱澀的詞彙、俚語以及書面表達等。這些知識雖然重要,但對本科生而言,並沒有多少適用上的意義,無論從學術研究,還是專業交流上來看,均是如此,而且通過航空專業英語也可以培養其溝通與寫作能力。所謂懂外語的涉外法律人才,其實質是懂專業外語的法律人才,而不是隻會普通外語,不知其從事的航空法律服務中涉及的專業詞彙與專業表達的法律人才。因此,該課程應當被體現航空行業特色的專業外語所替代。

第三,航空知識與法學知識是完全不同的學科門類,即使就航空知識而言,也具有多個不同的學科。因此,僅具有法學知識的本科生面對實際問題時,難以用法學知識處理問題。因為航空事件中的事實問題往往使得本科生無法認識其性質,自然難以將其歸入某一法律關係之下,處理問題自無從談起。故此,航空知識與法學的跨學科知識構成是保證本科生成為應用型航空法人才的關鍵。航空知識模組應當涉及三大塊:一是航空運輸業務,二是航空安全業務,三是航空管理業務。這三大模組實際上是航空服務業中的核心業務,因而內容紛繁複雜,短時間內難以掌握。但是,本科生需要的是對基礎知識的瞭解,僅要求其對航空活動的基本流程、術語及常見問題有所認識,目的是在研究和實務中能夠迅速對接到法律規則上來,而不是要求其深入掌握和研究這些知識。因此,上述航空知識應以概論形式開設相關課程。因此,航空法特色教育應當以法學一級學科核心課程模組、航空法學模組、航空法英語與公共英語模組和航空基礎知識模組四個模組組成。改變目前的漏斗狀課程分佈形態,實現航空法學教育課程體系化。以實現培養複合型與涉外法律人才的目標。

五、問題導向型的實踐培養模式

研習者應當在研習航空活動過程中,以權力、權利與義務為核心,提出相關的問題,或者在研習者限於認知水平難以提出問題時由教授提出相關問題,由研習者自行或在教授指導下找出問題癥結所在,並依據其尋法所得,依其理解進行解決。該解決方案應通過其他研習者討論評價、有時包括航空實踐部門的反饋以及教授的評價之後,再由研習者進一步反思,最終提出解決方案。按照自體驗模式的理念,研習者應對研究物件具有一定的感性或更高的理性認識。本科生在航空行為的體驗及觀察方面不足,直接研習航空特色法律,必然重回旁觀者模式的老路。為此,在本科生入學後先集中進行航空知識模組及航空外語的學習,將實踐課程推行到航空實務部門進行,進行為期 1 個月的見習,以體驗有關航空行為及其社會意義。返校後對其所經歷的全部航空行為進行統計分析並寫出行為模式報告。然後開始航空法英語、法學一級學科課程及航空法特色課程模組的研習。研習應當按照問題導向型與自體驗模式進行。在畢業論文撰寫之前,再分派本科生到航空實務部門實習 3 個月。通過實習,再次檢驗其自體驗模式及問題導向型模式下的學習效果,並進一步修正和提高。返校後進行畢業論文的撰寫。見習、研習、實習、研究的培養路徑是實踐、理論學習、理論指導實踐、實踐反饋理論、理論提高、實踐能力提升的螺旋式上升運動,對於培養複合型高階航空法人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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