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理論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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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養老;保障;制度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理論與對策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體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礎從根本上發生了動搖。從長遠看,只有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一、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的客觀約束

    在我國漫長的社會中,家庭養老一直是主要的養老形式。這是由農業社會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權威決定的,屬於幾千年來自給的組成部分,也是東方傳統觀念的表現。新中國成立後,國家對城市職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障,而農村養老仍然主要依賴家庭,只有無子女的老年人才由社會負責養老。之所以如此,除受傳統因素影響外,主要因為我國實行以城市為中心的非均衡,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只能優先保障城市的社會福利。由於過去農村社會生產力水平普遍較低,加上集體經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家庭養老保障得以維持下來。然而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化程序的加快,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受到越來越強烈的衝擊,其功能日愈弱化,農村養老保障水平不但沒有隨經濟發展得到應有的提高,反而出現下降趨勢,特別是欠發達地區更為嚴重。農村養老保障問題已引起全社會的關注。農村家庭養老保障面臨的困境有其客觀必然性,制約農村家庭養老保障發展的因素主要是:

    1.農村家庭結構的變化,使家庭養老喪失了堅實的基礎。按照國際通用的定義,家庭是人們基於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形成的社會生產基本單位,是具有持久穩定性的社會組織。傳統的家庭模式大都是“三代同堂”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它們承擔著家庭成員的一切生產生活責任。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生產的社會化,家庭的社會功能逐漸被分離出來,由國家和社會分擔,而只保留一些基本的功能,如撫養、贍養、等。同時由於人們的思想價值觀念的不斷更新,青年人的獨立性增強以及生產生活節奏的加快等,相對降低了家庭的內聚力,使大家庭不斷地趨於解體,核心家庭逐漸處於主導地位,老年家庭和殘缺家庭越來越多。這種變化趨勢不僅侷限於城市,隨著農村生產社會化和工業化的推進,也逐漸影響到農村。據資料顯示,我國農村家庭規模不斷縮小,1990年平均每戶4.8人,2000年降到4.2人。與此同時,老年人家庭卻不斷增多。據1995年對60歲以上老年人口抽樣資料,我國不超過3人的老年人家庭,農村佔19.69%。而目前最新調查結果表明,有些農村地區老年人家庭已接近半數。可以預見,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顯效,農村家庭規模會進一步縮小,老年人家庭的比例還會上升。家庭規模和結構的改變,使家庭供養資源減少,供養力下降,加上有些子女養老意識淡化等,大大削弱了家庭養老的功能,很大程度上瓦解了其存在的基礎。

    2.農村人口老齡化使家庭養老保障不堪重負。目前我國已進人老齡化社會,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總人口的10%,約為1.3億人;預計到2020年將達到2.31億,佔總人口的16.0%;2050年將進一步達到4.12億,佔總人口的26.1%。人口老齡化意味著勞動年齡人口的減少,老年供養係數增大,這不可避免地影響到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並帶來其它一系列複雜的社會問題。我國農村老年人口是全國老年人口的主體(目前佔70%以上),約有9000萬人,其在農村總人口的比例已超過城市,一些地區“老年村”正在形成。隨著青壯年勞動力向城市大量遷移,農村人口老齡化趨勢還將進一步加快。因此與城市相比,農村人口老齡化形勢更為嚴峻。這不僅給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帶來巨大壓力,更進一步加重了農村養老保障的負擔。據統計,現在中國農村平均每8個勞動力供養一個老人,到2050年,每2.5個勞動力就要供養一個老人。這隻能使老年人經濟供養和生活照料難以保障,最終必然降低老年人的生存質量,並激化家庭和社會矛盾,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

    3.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弱化,削弱了家庭養老的經濟基礎。1978年以後,實行了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建立了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農民真正分享了農業經濟剩餘,為農村家庭經濟及保障功能的發揮奠定了基礎。但由於種種因素制約,目前農村養老已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首先,現有的土地制度把人口作為分配土地權利的依據,幾乎隨時面臨重新調整的壓力,而週期性地進行土地調整,嚴重損害了土地使用權的穩定。其次,隨著人口的增加,人均耕地面積越來越少,而農產品不斷上升,產品銷價不斷下降,使土地收人呈減少趨勢,加上農業生產容易受自然災害影響,土地的收人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僅僅依靠土地,根本無法滿足老年生活的基本需要。再次,土地不同於養老金,它需要通過勞動才能實現其價值,老年人由於年老體弱只能找人代耕,而隨著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這種方式有時會遇到困難。由於土地作為家庭養老的經濟基礎本身存的這些缺陷,加上·其作用發揮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很難起到養老保障的主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