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畢業論文-合理低價中標法發展趨勢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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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畢業論文-合理低價中標法發展趨勢的探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我市在新頒佈的《建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依法公開招標的專案應採用合理低價中標法。這種方法的推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對於規範投標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防範惡性競爭,促進施工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無疑將會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但是,目前建築市場的競爭非常激烈,一些投標單位為了在競爭中生存,不惜餘力壓低報價甚至將報價降到與企業自身實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價中標,這種不合理的低價中標,會給建築市場帶來很大沖擊。那麼,如何區分合理低價與不合理低價,防範建築市場的惡意競爭呢?這就需要正確認識合理低價中標法,規範合理低價中標法的操作程式。   一、 合理低價中標法的含義   合理低價中標法實質上是在保證不低於成本價的基礎上的低價中標。這種方法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具有因果關係的。在工程量清單推廣的今天,判斷投標報價的合理性不僅在於要將其投標報價的總價公開,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總價內各個子項的分項報價也公開,並進行合理性分析。這樣,既能夠保證工程造價的有效降低,也能夠確保建築工程的保質保量如期完成。   對於不低於成本價,現階段可理解為:首先,企業投標時的自主報價可以低於社會平均成本價,即通過概預算定額編算出的標底價格。其次,企業在投標報價時不應低於個別成本價,即不可以低於企業定額確定的價格。可見,合理低價要求企業在投標競標時的低價不是盲目的壓價。這種合理的、不低於成本的低價只能以企業定額為依據才能真正具體反映出來。因為概預算定額反映的是社會平均水平,而企業定額反映的是企業自身水平。社會平均成本價與企業個別成本價的差額是企業提高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的結果。顯然,企業定額不僅是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關鍵,而且也是實行合理低價中標,使投標報價不低於企業定額成本價的關鍵。同時,企業只有依據企業定額和自身的特點、優勢及發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單投標過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競爭性的投標方案。從這個意義上講,合理低價中標法一方面可以鞭策企業不斷改進施工技術,加大科技投入和裝置的更新改造,另外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規範行業自律,使招投標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   二、從合理低價中標到低價中標是建築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   低價中標的低價概念,不是指難以量化比較的合理低價,也不是低價投標、高價結算的虛假低價,而是在搭建的同一平臺上,在保證工期、質量、安全的諸多投標報價中最低的那個價格。低價中標,是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有人認為,低價中標可能導致建築產品與其他產品之間的不等價交換。事實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存在競爭,就會存在著供求矛盾,只要存在著有生產能力的供給量大於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的現象,建築產品以低於其價值的價格與其它商品交換就不可避免,商品的等價交換只有通過不等價交換才能實現。恩格斯說過:“商品價格對商品價值的不斷背離是一個必要條件,只有在這個條件下並由於這個條件,商品的價值才能存在。”價值規律就是通過價格與價值的背離,通過市場價格的波動,調節社會勞動在各個生產部門之間的合理分配。   可見,合理低價中標法只是現階段保證建築市場規範運營的一種手段,是向低價中標法的過渡。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築市場逐漸變得健康有序,低價中標法必然取代合理低價中標法。   三、從合理低價中標法到低價中標法應具備的條件和措施   我國入世以後,建築產品計價和價格形成機制要向國際接軌,必將實行由投標企業自主報價,由市場形成價格。實施工程量清單、企業定額報價,是我國建築業溶入國際大市場與國際接軌的必要條件。但是,應該注意到,推行或鼓勵企業實施工程量清單、企業定額報價,必須在建立建築市場大環境上作文章。   1.必須建立招投標低價中標的建築市場硬環境。只有允許低價中標,投標企業才敢使用企業定額報價。沒有低價中標的市場硬環境、仍延用標底價確定中標者,投標者即使具有了企業定額,也不敢以此報價,參與市場競爭,因為用標底價衡量確定中標者,低價投標企業很可能被淘汰出局。   2.要想建立低價中標的國內市場硬環境,就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建立低價中標的建築市場軟環境。馬克思主義認為,成本價格就是生產費用或生產成本。是指由商品生產中實際消耗的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構成的價格。社會平均生產條件下,行業內將有一個社會平均存在。但在行業內的許多生產者之間,由於綜合生產能力的'不同,又各自有著不同的生產成本,即所說的個別成本。那麼,“不低於成本價”指的是社會平均成本,還是指企業的個別成本?若為“社會平均成本”,則先進於平均水平的企業報價將受到排斥,保護了中等及落後企業,不利於我國建築企業整體素質的提高。若為“企業的個別成本”,在評標時經常會出現難以界定最低報價是否合理、是否低於成本價的情況。與此同時,在日趨激烈的建築市場競爭中,一些發包單位為了減少投資而盲目追求低價中標,投標人為了在競爭中生存,往往被迫將報價壓得過低。這種不健康的競爭行為,必將給建築市場規範運營帶來很大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