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CFO制度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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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國缺少真正的CFO

我國的CFO制度淺析

1、我國的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職責不同於CFO.儘管在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後,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的英文名稱由GARSC(the General Accountant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改為CACFO(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Executive Officer),意味著中國總會計師向CFO轉型。但事實上,筆者贊同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謝榮的說法,即目前我國還沒有真正的CFO.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都不等同於CFO.

在西方已開發國家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中,CFO是CEO的助手,接受CEO的委託全盤管理企業的財務和會計事務,是企業與投資人的溝通人,負責財務、會計、投資、融資、法律等相關事務,其主要職責是將企業經營情況的財務報告傳達給投資人,讓投資人瞭解企業的實際執行情況。我國的《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作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總會計師作為單位財務會計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本單位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負責人的參謀和助手。但事實上,我國的總會計師僅負責財務方面的一些管理範圍,對高層決策人扮演參與協作的角色,而國外的CFO較之我國的總會計師職責範圍要大,涉及到對財務會計工作的全部工作,甚至負責法律等相關領域的工作。儘管國內許多人將CFO稱為財務總監,甚至一些財務總監也稱自己為CFO,但筆者認為,這是將兩者的職責許可權混為一團,財務總監和CFO是不能劃等號的。財務總監,顧名思義就是對企業財務事務進行監督、監管的高階管理人員,應該是企業外部的財務人員,這與作為企業內部資金、財務運作者的CFO是不同的。財務總監是所有委託者的監督代表,是派出機構向下屬(下級)單位委派的履行管理、監督職能的會計人員,與CFO不可同日而語。

2、我國的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激勵措施不同於CFO.在西方已開發國家,CFO和CEO一樣,實行年薪制,享有企業股權。經理人股票期權制度(Executive Stock Option,簡稱ESO)是其中的代表。ESO是把衍生金融工具中的股票期權概念運用於企業薪酬制度的一種激勵措施。其基本內容是賦予企業以執行長(CEO)為首的經營者,在未來某特定的時間按某一確定的執行價格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普通股的權利。ESO將經營者的薪酬和企業的長期利益緊密結合在一起,鼓勵經營者更加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克服短期行為。ESO賦予企業經營者部分剩餘索取權,允許他們參與企業剩餘的分配,把對經營者的外部激勵與約束變成了經營者的自我激勵和自我約束。但在我國,ESO實施中股票來源、股票變現及稅收處理都存在一定問題,並不具備實施的土壤。在現實中,我國企業包括上市公司的絕大多數都沒有對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實施ESO.

二、現代企業呼喚CFO

正如謝榮所言,總會計師向CFO的轉型,其實是我國企業體制的一種轉型。我國總會計師制度形成於60年代的計劃經濟時期,發展於80年代對外開放時期。實際上,企業更加註重對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的配置,而不大重視發揮總會計師的作用。會計要進入企業的領導層在過去幾乎不可能。但現在我國已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企業應更加積極與國際慣例接軌,轉型的前提與條件都已具備,總會計師應當從“賬房先生”的概念轉移到企業的決策上來,現代企業呼喚CFO.

CFO在現代企業中發揮的作用無可比擬,在設計和實施企業戰略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CFO在企業中全面負責財務活動與會計活動,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CFO受聘於董事會,代表所有者利益,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對企業執行進行全過程監控;CFO是企業管理階層的重要成員,始終以追求和實現所有者財富最大化為最高目標;CFO行使財務管理、財務監督職能和財務決策職能,並使企業的財務管理地位得到提高。鑑於CFO的職能與作用非常重要,而現代企業管理的綜合性、全域性性、戰略性增強,我國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必須實行CFO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