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的理解與辨析

才智咖 人氣:1.45W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簡稱草案)對職務作品的規定做出了一些改動,由職務作品這一概念帶來的系列問題值得探討。

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的理解與辨析

既然提到職務作品,就不得不同時談一下法人作品。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是非常接近的概念,不但在司法實踐中,即使在立法中也是如此。法人作品與職務作品很可能發生混淆。實際上,由於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比較原則、模糊,兩者易發生混淆的案例比較多。同時,我們一般所說的“法人作品”與其他國家的法人作品不同,我國的法人作品不僅包含狹義的法人作品,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作者,涵蓋在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法人作品”中。

法人作品的問題在2001年制定著作權法的時候就已經發生過爭議,焦點是:法人能不能成為作者。大陸法系中的大多數國家不承認由法律擬製出的法人可以成為作者,因為這些國家認為作品與自然人的人格相關,法人自然不能成為實際的作者;而英美法系大多承認法人可以成為作者,因為這些國家認為作品與人格無關,只是比較獨立的財產權,法人理所應當可以成為作者。從劃分上來看,中國應該屬於大陸法系,中國的整個民法體系大多借鑑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但是在制定著作權法的時候,迫於美國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大壓力,立法者本意是想融合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精神,但這導致我國的著作權法出現了許多邏輯上的問題,法人作品就是在這個背景下被設定出來的。直到現在,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也是用“視為作者”這樣的詞語,明顯的`,“視為”的意思是並非真正的、實質上的作者,只是一種立法技術上的變通手段。

這次著作權法的修改草案對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都進行了修改,從立法精神和技術層面上看,這種修改總體上還是有進步的,但是仍然有遺憾。

1、關於法人作品: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3條中明確了相關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以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其代表人名義發表”。法人作品與職務作品之間發生混淆的原因之一就在於法人作品的要件規定不明確,這次增加要件也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使法人作品的認定更加明確。

但是,組織職工撰寫作品的同時,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職工發放職工工資的行為是否屬於“投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其代表人以其名義發表作品,但是該行為構成侵犯職務作品作者署名權的情況如何處理?這些問題依然需要我們仔細考慮。

2、關於職務作品: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8條簡化了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現行的著作權法對於職務作品的規定比較複雜,而且不符合國際慣例。著作權法草案的這種“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歸個人,特殊情況例外”的修改使得判斷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比較簡單。

但首先,職工是個很過時的概念。如無特殊情況,借調人員、臨時招聘人員、兼職人員都可算在“職工”範疇內。現在由於勞動形式多元化,這種情況一般會被理解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包括合同關係、臨時招聘關係、勞務派遣或者借用關係等,比較模糊,讓人難以掌握,不便操作。

其次,目前企業職工相比企業依然屬於弱者地位,職工還很難取得與企業相同的談判地位,這種規定很可能會導致職工的實際利益受損,因為幾乎所有企業都會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合同中加入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條款,使得職務作品實際上變相成為了法人作品。

3、修改草案第二稿明確了“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屬職務作品。以記者為例,專職新聞記者有工作任務要求,完成工作任務之外發表的其他文學作品一般不屬於職務作品。

儘管專職記者的工作性質就是作相應的新聞報道,此類作品不管發表在本身就業的媒體,還是其他媒體;不管是工作任務範圍之內,還是超額完成的任務,都應該算作職務作品。而專職新聞記者的其他文學作品,應視情況而定,如仍然在其工作範圍之內,可能還是屬於職務作品;但如果是與本職工作毫無關係、單位並不要求記者寫的其他文學作品,則不該被界定為職務作品。

最後還是來簡單談談法人作品與職務作品的區別:

1、體現意志不同。法人作品體現的是單位意志,職務作品體現的是個人意志。這裡的意志體現與單位對個人創作的影響力不同,與審批也不同。如果是單位作品,一開始單位應該設定作品的主題、框架、方向乃至具體的用語,很多作品的這些要素是通過開會的方式決定的。即單位如果主張作為為法人作品,應該在創意來源、結構安排、材料取捨、思想表達等方面下功夫去證明,即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如何組織人員撰寫並在整個過程中進行安排指導和總體把控、體現在作品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志如何貫徹作品創作始終的。

職務作品,雖然也可能體現單位的意志,但是這只是一種影響,而非直接的放到作品中去。比如記者的稿件,雖然是單位安排的任務,但是框架、語言風格、遣詞造句總體上還是自己的意志為準。

2、發表名義不同。法人作品以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其代表人名義發表,職務作品以個人名義發表。

3、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不同。

其實這一點也是兩者最重要的區別,即法人作品由法人、其他組織承擔法律責任,職務作品由個人承擔法律責任。通過權利應當和義務對等這種平實的理解,法人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視為作者”的權利,那麼也理所應當地需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