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個人境外投資管理狀況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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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在一系列引導投資的舉措下,民資又多了一條直接出境的通道。2011年1月7日,溫州市貿易合作局公佈《溫州市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方案》規定,溫州市試點允許個人境外直接投資,但禁止涉足股市和房地產。

淺析個人境外投資管理狀況及策略

摘要:鼓勵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是進一步深化外匯體制改革,支援“走出去”發展戰略,完善境外投資促進體系的重要舉措之一。它對於進一步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有序拓寬對外投資渠道將起到有益的補充。近年來,受國內高通脹、高房價和負利率的影響,居民個人有巨大的投資意願和衝動,隨著國內證券市場的不斷低迷,尋找境外投資機會成為部分居民的選擇。另外,國家出臺一系列放寬居民個人購匯的限制,“藏匯於民”政策使個人對外投資成為可能。但由於個人直接境外投資政策環節並未理順,使居民個人對外投資需求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因此,有必要理清管理思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推動個人的直接對外投資。

一、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管理現狀

(1)較法人境外投資而言,個人境外投資管理法規不健全,基本處於粗放狀態按照目前的外匯管理法規,從主要的稽核要素及登記管理環節來看,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在外匯管理環節較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寬鬆許多。如下表所示:從實際情況來看,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基本上屬於粗放管理狀態,其投資規模、經營狀況、盈利能力等無法進行統計。

(2)政策環節未理順,現居民境外投資專案的投資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大多以各種變相甚至非法的形式進行由於政策障礙,目前已有的國內居民境外投資專案的投資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往往通過個人分拆結售匯、黑市購匯及現鈔攜帶等變相甚至非法的形式進行。一是個人直接投資管理規定可操作性不強。2006年釋出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規定,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按照正常的程式,個人從事境外投資應當經過發改委、商務部門批准後辦理外匯登記及備案,之後才能辦理資金匯兌手續。但是,目前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制度均是針對機構量身定做的,基本上不適用於個人境外投資。另外,商務部門因程式問題無法核准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局也同樣無法辦理外匯登記,至於後續的資金匯出核准更是無從談起。二是特殊目的公司管理規定難以理順個人直接投資資金匯兌管理環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允許境內居民個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但“涉及境內購付匯的,應按照《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即同樣要求提供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這就意味著個人如果以購匯、支付外匯的形式向境外投資根本無法實現。另一方面,匯發[2005]75號文只對有特殊目的需求的個人境外投資專案有一定約束力,而對大量非特殊目的的個人境外投資專案不能產生任何影響。

二、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監管難點

(1)個人境外投資的資金來源不規範基於多種原因,絕大多數個人境外投資資金來源五花八門,有自有外匯、民間借貸、現鈔攜帶,更有甚者通過地下的錢莊兌換,其來源與渠道不盡規範。

(2)部門監管責任不明確據瞭解,由於一直以來沒有明確的個人境外投資核准操作規範,發改委或商務部門往往以此拒絕個人投資者提出的境外投資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往往因上游部門不予審批個人境外投資造成後續外匯登記環節存在困難,存在明顯的政策盲點,阻礙了個人境外投資的規範發展。

(3)管理監測體系不健全如外匯登記、資金流出入等操作細節不明確,FDI系統尚未開發個人境外投資模組等,個人境外投資尚未納入境外投資聯合年檢範疇,事後監管和監測體系不健全。

三、政策建議

個人境外投資充分利用了國內外匯資源,有效實現民間資本的保值和增值,滿足居民多元化的投資需求,進而可以拉動國內經濟增長。因此,為貫徹“走出去”發展戰略,同時為了規範管理,建議:

(1)理清思路,消除政策障礙,促進個人直接境外投資的'發展發改委、商務部、外匯局等相關部門應加強聯合,參照境內機構境外投資的管理模式,協調研究制定個人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建立各部門職責分明,運轉有序的聯合審批監管機制。發改委和商務部門作為境外投資的主管部門,應審批或登記個人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外匯登記、匯兌、境外資金變動登記、資金調回監測等。從而理順各部門工作流程,讓個人境外投資有法可依,滿足個人的境外投資需求,促進個人境外投資的發展。

(2)完善政策,明晰操作細節,提升個人境外投資管理質效一是明確稽核流程和所需材料。在通過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外投資後,個人應持提交書面申請、投資專案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證明境內投資者應當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檔案、身份證明、資金來源證明,並在申請書中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據此給予辦理境外投資登記、購匯和資金匯出。二是簡化審批環節。將小額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資金購付匯核准授權外匯指定銀行;對個人投資收益匯回實行年度總額控制等。三是加強事後監管。規範資金匯出環節的管理,加強境外投資企業在稅收、財務管理、年檢等方面的事後監管,規範境外企業的經營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強化監管,做好日常管理與監測,健全個人直接投資管理體系一是境內個人須在境外投資專案正式設立後60個工作日內,持境外投資的海外註冊登記證書、營業執照等有關境外專案投資設立的證明材料向外匯局備案。二是建立年檢和報表報送制度。境外投資個人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三是境外資本變更要備案,境外投資專案轉讓、停業或解散後必須調回境內。並制定相應的罰則。四是儘快開發FDI系統的個人境外投資模組,全程跟蹤、監管境外投資企業設立、收支、資本變更、登出等環節,提高監管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