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物的“內在價值”-第三種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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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現代西方環境倫理思潮論證環境物內在價值的思路歸結起來主要有兩種:一是借鑑傳統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論方法論證環境物內在價值的個體主義價值論;二是試圖背離西方個體主義傳統的、建立在整體論基礎之上的整體主義價值論。但是,這兩種不同路向的價值論,都沒能完好的論證環境物的內在價值,因而在其基礎之上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我們所需要的環境倫理學。本文提出了論證環境物“內在價值”的第三種思路。文章認為,當把“生態系”這一相對獨立的“整體”看作作為主體的“大我”時,一種價值(判斷)體系就可以根據其目的性要求而建立起來。在這種價值體系中,人和環境一樣,都具有“內在價值”,都應當成為道德關懷的物件。但是,不管人還是環境物,都不是作為與其他事物相割裂並對立的“個體”而具有內在價值的。它們之所以具有內在價值,只是因為它們都是“大我”的不可分割的內在組成部分。

環境物的“內在價值”-第三種思路

關鍵詞:內在價值;環境倫理;個體主義;整體主義;第三種思路。

一、論證環境物“內在價值”的兩種不同思路

意義世界的各種價值,依其存在的根據,往往被分成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所謂內在價值,就是事物本身內在固有的、不因外在於它的其他相關事物而存在或改變的價值;所謂工具價值,就是事物所具有的、對外在於自己的其他事物的價值,它必然因相關物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認為,事物是否具有內在價值,是該事物能否成為道德關懷物件的充要條件。

現代西方環境倫理思潮的基本任務就是擴充套件道德關懷物件的範圍,即把道德關懷物件的範圍從人類擴充套件到動物、植物、物種乃至於礦物、土地、水、生態系等,所以,它的創生和發展,就不得不伴隨著一場關於環境物的內在價值的討論甚至爭論。現代西方環境倫理思潮中論證環境物內在價值的思路歸結起來主要有兩種:一是借鑑傳統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論方法的個體主義價值論;二是試圖背離西方個體主義傳統的、建立在整體論基礎之上的整體主義價值論。

個體主義路向的價值論是從作為個體的事物本身的屬性或能力等去論證個體的內在價值的。持這一路向價值論的環境倫理思潮主要有“感效能力論”、“生命主體論”以及“生命目的論”。

“感效能力論”的主要代表是辛格(Peter Singer)。辛格是藉助功利主義的基本原理來論證事物的內在價值的。因為在功利主義者看來,能給人帶來快樂(或幸福)的行為就是善的,具有價值;不能給人帶來快樂(或幸福)的行為就不是善的,不具有價值;只能給人帶來痛苦的行為就是惡的,具有負價值。所以,在辛格看來,“對苦樂的感受性”正是功利主義者所認為的人之具有內在價值的根據。依此,辛格進一步推斷說,假如功利主義是成立的,那麼動物也應當具有內在價值和道德權利,也應當成為道德關懷的物件,因為動物也具有感受苦樂的能力。

“生命主體論”的主要代表是雷根(T. Regan)。雷根論證的基本方法同樣是把動物和人(個體)作類比:人之所以具有權利,是因為人擁有固有(內在)的價值,而人之所以擁有固有的價值,是因為他是生命的主體;動物也是生命的主體,所以動物也應當具有固有價值,具有受到道德關懷的權利。所謂“生命主體”,在雷根看來,必須滿足以下的條件,如“具有確信、慾望、知覺、記憶、對將來的感覺、偏好、苦樂、追求慾望和目標的行為能力、持續的自我同一性、擁有不依賴於外界評價的自身的幸福等等”。[①] 如此,雷根估計,能夠稱得上“生命主體”的,一般說來,應當是一歲以上的哺乳動物。這就是說,一歲以上的哺乳動物都是“生命的主體”,因而都具有的內在價值,都是道德關懷的物件。

“生命目的論”的主要代表是泰勒(Paul W. Taylor)。泰勒既反對像辛格那樣把擴張道德關懷物件的根據建立在功利主義的基礎之上,又反對像雷根那樣把道德關懷的物件限定於高等動物。他認為,我們應當把道德關懷的物件擴充套件到包括動植物在內的所有生命個體。泰勒說,包括植物在內的所有生命個體都擁有“自身的善”。所謂“自身的善”,就是生命體自身生命的目的性。事物具有自身生命的目的即“自身的善”,就具有自身固有的內在價值。所以,生命體是否具有內在價值與它是否具有感覺或利益並無關係,道德關懷的物件不能僅限於有感覺的高等動物,還應該擴充套件到包括動植物在內的所有生命個體。

與以上個體主義的論證方法相對的是整體主義價值論。這一路向的價值論往往是從共同體中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絡來論證事物的內在價值的。整體主義內在價值論以利奧波德(A. Leopold)的“大地倫理學”為代表。利奧波德認為,事物的內在價值是與“生命共同體”的概念密切相連的。他指出,道德是在生存競爭中對行動自由的自我限制,這一限制產生於“個體是相互作用的共同體一員”的認識。如果某一存在物屬於道德共同體,那麼就應該受到平等的道德尊重,就應該享有來自道德共同體和其他成員的義務。也就是說,孤立的個體本身是無所謂內在價值的,個體只有置身於一個相互作用的共同體之中,才能獲得自己的道德地位。所以,所謂內在價值,只能是相互作用的生命共同體所具有的內在價值;“道德主體”或道德共同體,實際上只是這種生命共同體。由於人類和土壤、水、植物和動物等同屬一個“生命共同體”,共同維持著這一共同體的平衡和發展,所以,他們共同地成為了道德的關懷物件。在這裡,人類不再是大地的支配者,而只不過是大地這一生命共同體中普通的、平等的一員,因而,人類應當承擔起對土壤、水、動植物以及生命共同體的責任和義務。在個體與生命共同體的關係上,利奧波德認為,整體的價值高於個體的價值,也就是說,生命共同體成員(包括人)的價值要服從生命共同體本身的價值,即個體的價值是相對的,只有生態系和物種這類集合體才具有最高的價值。

面對非人類中心主義環境倫理思潮的挑戰,一些學者站在傳統人類中心主義的立場之上給予了堅決的回擊。澳大利亞哲學家帕斯摩爾(John Passmore)正是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 在他看來,認為自然物具有“內在價值”的觀點是根本上站不住腳的,人類當然需要重新考慮人和自然環境的關係,擔負起保護環境的責任,但這種對自然環境的責任並不是出於自然本身有什麼道德地位,而是出於人所具有的管理和協助自然的責任,而且這種保護自然的義務所依據的並不是什麼新的理論,完全可以是現有的倫理。“西歐所需要的並不是什麼‘新的倫理’,大多數情況是更加徹底地貫徹和執行人們已經完全習慣的傳統倫理。”[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