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應追求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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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應追求適應性
我國的《公司法》修改工作已經於今春正式啟動。這次《公司法》修改應追求什麼?這無疑是整個《公司法》修改中一直需要解決的問題。對此,可以有各種不同的回答。但從根本上說,首先要解決一個《公司法》的適應性問題。

  所謂《公司法》修改的適應性,至少應包括三層意思:第一,應適應健全與發展商事公司制度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我國《公司法》的頒佈,標誌著我國商事公司制度的全面恢復。但是,當時人們對商事公司制度的理解主要限於果有企業改制的“現代企業制度”。今天,人們對商事公司制度的理解已遠非當初,商事公司已經是所有投資者都可採用的一種企業形態。當公司法面對各種投資者時,它更需注意對所有投資者提供投資的均等機會和公司運營的效率。現代的商事公司制度不能缺少現代公司財產製度,也不能離開現代公司治理制度。換言之,從一定意義上說,現代商事公司制度應是現代公司財產製度與現代公司治理制度的有機結合。我們的公司法必須與其適應。第二,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公司法》頒佈之時,正逢我國剛剛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久,而今天則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走向完善之時。無疑,公司是市場經濟發展的最重要的商事主體,因而《公司法》的頒佈被人們視為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切實有效的步驟之一。同樣,完善的公司制度也是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的應有之意。因此,《公司法》的修改必須適應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應是既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作用,又充分注意其可調控性。反映到公司法上,應充分注意其任意性規範發揮作用的地位和空間,同時,應強調任意性規範和強行性規範的協調。第三,應適應全球競爭的要求。中國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以此為契機,中國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步伐大大加快了。在此情況下,中國公司面臨的是全球競爭,而不只是在一國範圍內的競爭。如何打造具有全球競爭力的公司,是刻不容緩的事情。並且,公司的競爭力絕不僅僅是公司自己的事情。具有全球競爭力的公司越多,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也越強。雖然,公司競爭力不能僅依靠公司法,但完善的現代的好的公司法確實可以為公司在降低公司運營成本、分散公司經營風險上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如果說,一個國家經濟落後會捱打,那麼,一個國家商事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律制度落後,增加公司運營成本和公司經營風險,也同樣在全球經濟競爭中捱打。顯然,公司法的適應性太重要了。當然,適應性的這三個層次是緊密聯絡和一致的。完善的商事公司制度應是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部分,而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是適應全球競爭要求的最基本的條件。就這一意義而言,公司法的修改只要能適應健全和完善的商事公司制度的需要,也就能夠適應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和全球競爭的要求。如何解決公司法修改的適應性問題?從根本上說,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消極適應。

  所謂消極適應,是指在《公司法》的修改中,去掉那些實踐已證明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則。

  1刪除與《公司法》精神不一致的條文。

  公司制度從一定意義而言就是公司法人制度。而公司法人制度的根本點是: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分離,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利;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人格。與其精神不一致的條文不應繼續存在於公司法之中。譬如,《公司法》第4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二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這表明,股東出資後僅有股權,眾多股東投資形成的財產屬於公司。但是,該條第三款卻又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似乎國有股與其他股東不同,它既對公司享有股權,又繼續對投入公司的資產擁有所有權。顯然,這是不符合公司法的精神的。又如,《公司法》第120條規定:“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給人的印象,似乎董事會也象股東大會一樣,僅以會議形式存在。顯然,這與董事會作為業務執行與經營決策機關的地位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