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基層工會經費審計工作的問題與對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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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會審計條例》於2011年4月8日頒佈實施,這為加強工會審計工作,規範工會審計行為,促使基層工會加強工會經費的管理,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維護工會資產安全,提供了法律監督依據。

淺議基層工會經費審計工作的問題與對策論文

目前,國家機關對審計監督職能的發揮已制度化、規範化、正常化。如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工程領域專項審計、單位主要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但是,作為獨立核算的工會經費審計還沒有正常步入軌道。對於工會經費的逐年增加,工會經費在收、管、用上出現的一些新問題,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審會)的審計工作執行不到位。經濟案件時有發生,有的發生在工會領導身上,有的是工會領導業務不熟、重視不夠、管理不嚴,致使管理漏洞發生。因此,加強對基層工會審計工作的管理,促使經審會認真履行職責,是新形勢下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重要保障,對單位全面推進反腐倡廉、防範廉潔風險,促進工會工作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目前基層工會經費審計工作的普遍問題

(一)領導對經審工作重視不夠。部分單位領導對經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對工會經審工作視為一種形式,不抓經審工作,認為工會經費沒有多少錢,審計的意義不大。領導的不重視致使經審工作處於弱勢地位,不能按要求開展審計工作,使得經審監督職能不能有效發揮。具體體現在:有的單位經審會主任工作變動了,未能及時補選長期空缺,經審工作沒有活動,單位工會經審會形同虛設。

(二)經審隊伍建設有待加強。一方面是基層工會經審幹部多為兼職人員,來自不同的部門,很難有時間一齊座下來研究工作;二方面是經審人員責任意識淡薄,把經審工作當作為分外事,工作一忙,對經審工作無暇顧及;三方面是部分經審幹部對自己從事的經審工作信心不足,有畏難情緒。由於這些原因,致使經審隊伍戰鬥力不強,審計質量差,難以達到內部審計監督效果。

(三)同級經審監督存在困難。由於本級經審會屬於內部審計,而且人員又是兼職,難以實現審計獨立性。審計獨立性缺陷制約了其監督職能發揮,審計質量得不到保證,對問題的`反映只能“避重就輕”,類似於必經程式,有些流於形式,談不上實質性監督,即使監督也是較低層次的、有限的。

二、加強基層工會經審工作的對策

(一)重視工會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工會經審工作是工會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經審會是代表會員群眾對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組織。各級工會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工會審計條例》,要通過媒體或工會幹部培訓學習的方式加強宣傳《工會法》和有關法規、條例等,促進工會領導認識工會經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好基層工會經審工作。

(二)加強對下級工會經審工作的檢查指導。各級地方總工會要積極探索,制定出《基層工會經審工作規範化建設標準》等指導性檔案,加強基層工會經審工作的指導,積極支援基層工會開展經審工作,落實《中國工會審計條例》第二十三條經審會對同級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和下一級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從而推動基層工會領導重視經審工作,促使基層經審工作紮實開展。

(三)抓好經審人員行為規範。要明確基層經審委員的崗位職責,健全工會經審制度和檢查監督機制,規範經審行為,提高經審質量,決不走過場,保證經審工作的全面完成。每年初,經審會要根據工會年度工作報告制定經審年度計劃,制定經審方案,按步驟和方法開展年度審計工作。

(四)加強對工會經審人員培訓。工會經審工作有很強的政策性和專業性,加強對經審人員的業務知識、政策法規掌握的培訓,對適應工會經審工作的需要很有必要。各級總工會要通過舉辦業務知識培訓方式,讓經審人員有機會學習到有關工會的新政策和新法規,不斷提高經審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能力。

(五)引入外部審計加強工會經費的監督檢查。《中國工會審計條例》第五條規定,經審會承擔對本級和下一級工會審計的職責。同時第二十一條規定,經審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可以聘請具有審計、財會等專業資格和職業能力的人員作為特邀審計員參與審計工作。

引入外部審計,主要是擺脫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缺陷。採取外部審計,主要應用於對基層工會領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具有獨立性的外部審計,對工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估;對工會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對工會領導承擔的經濟責任及履職情況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更具可信性。

對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效果進行監督檢查,採取工會經審會的日常監督為主,外部審計監督為補充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促進基層工會重視經審工作,充分發揮本級經審會對工會經費管理的監督作用;二方面引入外部審計,彌補經審會內部審計監督的缺陷,更加公平公正地檢查和評價工會經費的使用效果,對加強工會資產管理,促進工會事業健康發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也為單位全面反腐倡廉建設,防範廉潔風險起到重要監督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