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企業廣告宣傳費用中稅務因素的財務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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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爭奪市場成為越來越多企業的生存之道。為了獲得消費者的瞭解和信任,越來越多的企業,日益依賴於廣告和其他形式的業務宣傳。據香港實力媒體的統計,至2006年中國的廣告支出達1555億元,而預期2007年中國廣告支出的年複合增長將達10.8%,是全球廣告增長最快的市場[ 資料來源:]。眾所周知,目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都有特殊的規定,超過列支標準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那麼,作為企業的管理者,應該如何應對才能獲得更大的經營效益呢?

試論企業廣告宣傳費用中稅務因素的財務策劃

一、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基本規定

(1)廣告費的基本規定

廣告費方面,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年度通過媒體釋出廣告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另外以下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①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訊、軟體開發、積體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傢俱建材商城,以及服裝生產企業等,這一比例為8%。

②從事軟體開發、積體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網際網路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超過5年以上的,按8%的比例扣除。

③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④電信企業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主營業務收入的8.5%在企業所得稅前合併計算扣除。

⑤金融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按國稅函[2003]1147號檔案的原則執行。

⑥製藥企業的這一標準為25%。

⑦總機構集中支付的廣告費扣除限額的計算方法為:以經批准合併(彙總)納稅成員企業彙總的銷售(營業)收入按規定標準計算出的廣告費扣除限額,減除各彙總納稅成員企業已按照規定標準實際扣除的廣告費,其餘額作為總機構集中支付的廣告費扣除限額。

⑧納稅人因行業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2)業務宣傳費的基本規定

在業務宣傳費方面,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的範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5‰的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以後年度也不得扣除。

 二、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財務策略選擇

將廣告費用與業務宣傳費比較後可以發現,業務宣傳費不僅稅前扣除比例只是廣告費用的1/4或1/16,而且還不允許結轉以後年度。因此,納稅人應特別注意,能在廣告費用中列支的費用,就不要在業務宣傳費中列支。凡是通過一定的媒體進行的廣告宣傳,一定要設法滿足稅法中有關“廣告費支出”的認定條件,即:

①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②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③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企業在選擇宣傳方案時,也應充分考慮到稅收因素對不同宣傳途徑成本的影響。

[案例1]

[案情速遞]某網站於某年年初設立,設立後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起應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設立後第四年該網站的營業收入規模較小,截至6月份其業務宣傳費已經超過了其營業收入的5‰,但網站仍計劃通過大規模的宣傳活動擴大其產品的市場知名度。可供該網站選擇的宣傳方式有兩種:一是在各大超市和繁華商業區組織主題宣傳活動,散發宣傳品並贈送小禮品。此項活動的成本,包括相關人員勞務費在內,共約40萬元;二是在某發行量較大的報紙上連續刊登廣告,相關費用共約50萬元。該報社已經過工商部門批准,也可以為該網站開具相應發票。

[籌劃剖析]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該網站以第一種方案進行宣傳的支出屬於“業務宣傳費”。由於該網站在支出這40萬元的業務宣傳費之前,其業務宣傳費已經超過了其營業收入的5‰,因此網站進行該項宣傳活動的費用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宣傳活動的實際成本為40萬元。

而該網站以第二種方案進行宣傳的支出應計入廣告費支出。由於網站處於成立後的第四年,廣告費用支出可以全部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據實扣除。也就是說,因為該網站多支出了這50萬元的廣告費用,其應納稅所得額就降低了50萬元。由此,其所得稅負擔也降低了12.5萬元(50×25%)。綜合以上各方面計算的結果,該企業在這一宣傳活動中:

[籌劃操作]該企業應選擇第二種宣傳方案。

[籌劃結果]該網站採用第一種方案的宣傳成本比第二種低10萬元,但當考慮稅收因素時,反而是第二種宣傳活動的成本比第一種低2.5萬元。

 三、增加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稅收籌劃方法

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如果能夠通過分支機構人為“增加”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企業就可以扣除更多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即,納稅人將原來的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產品先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對外銷售。這樣,雖然整個企業集團對外的銷售收入實際上並沒有改變,但是在原企業與銷售公司之間增加了一道名義上的營業收入,因而費用扣除的“限額”就增加了。

[案例2]

[案情速遞]某企業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該企業某年實現銷售收入400萬元,當年財務賬簿中列支業務招待費3萬元,列支廣告費20萬元,業務宣傳費4萬元。當年企業稅前會計利潤為60萬元。

按照我國現行稅收制度,該企業允許扣除以上三項費用的標準分別為企業銷售收入總額的5‰、2%和5‰。因此,該企業實際允許在稅前扣除的三項費用分別為: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400×5‰=2(萬元),2萬元<3萬元,實際允許扣除2萬元。

廣告費扣除限額=400×2%=8(萬元),8萬元<20萬元,實際允許扣除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