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R模型及其在金融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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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90年代,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日趨規範、壯大,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特別是金融產品的開發創新,使金融機構從過去的資源掠奪轉變為內部管理與創新方面的競爭,從而導致各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髮生了深刻的變化。已開發國家的各大銀行、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在積極參與金融產品(工具)的創新和交易的過程中,金融風險管理問題成為其基礎和核心。隨著我國即將加入WTO,國內金融機構在面對即將到來的全球金融1體化的挑戰,金融風險管理尤顯其重要性。

VaR模型及其在金融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從我國金融機構現行金融風險管理技術上看,主要採用的傳統的資產負債管理(Asset-Liability Management)和資產定價模型等,而傳統的資產負債管理過份依賴於金融機構的報表分析,缺乏時效性,資產定價模型(CAPM)無法揉合新的金融衍生品種,而用方差和β係數來度量風險只反映了市場(或資產)的`波動幅度。這些傳統方法很難準確定義和度量金融機構存在的金融風險。

從金融風險定量管理技術來看,國際金融組織和金融機構先後發展了1系列新技術:①巴塞爾銀行委員會的新資本協議、②G30集團和an等研究和發展的風險價值法(VaR)、③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法、④美國J.P摩根財團與其他幾個國際銀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美國銀行、瑞士銀行、瑞士聯合銀行和BZW共同研究,推出了世界上第1個評估銀行信貸風險的證券組合模型(Credit Metrics)、⑤美國華盛頓國際金融研究所針對當前的主要信用風險模型以及資產組合模型提出的標準計量信用風險模型等。

在眾多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中,特別是VaR方法最為引人矚目。尤其是在過去的幾年裡,許多金融機構和法規制定者開始把這種方法當作全行業衡量風險的1種標準來看待。VaR之所以具有吸引力是因為它把金融機構的全部資產組合風險概括為1個簡單的數字,並以美元計量單位來表示風險管理的核心——潛在虧損。VaR實際上是要回答在概率給定情況下,金融機構投資組合價值在下1階段最多可能損失多少。

1993年,G30集團在研究衍生品種基礎上發表了《衍生產品的實踐和規則》的報告,提出了度量市場風險的VaR(Value-at-Risk)模型(“風險估價”模型),稍後由an推出了計算VaR的RiskMetricsTM風險控制模型。在些基礎上,又推出了計算VaR的CreditMetricsTM風險控制模型,前者用來衡量市場風險;an公開的CreditMetricsTM技術已成功地將標準VaR模型應用範圍擴大到了信用風險的評估上,發展為“信用風險估價”(Credit Value at Risk)模型,當然計算信用風險評估的模型要比市場風險估值模型更為複雜。目前,基於VaR度量金融風險已成為國外大多數金融機構廣泛採用的衡量金融風險大小的方法。

VaR模型提供了衡量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大小,不僅有利於金融機構進行風險管理,而且有助於監管部門有效監管。

⒈1995年巴塞爾委員會同意具備條件的銀行可採用內部模型為基礎,計算市場風險的資本金需求,並規定將銀行利用得到批准和認可的內部模型計算出來的VaR值乘以3,可得到適應市場風險要求的資本數額的大小。這主要是考慮到標準VaR方法難以捕捉到極端市場運動情形下風險損失的可能性,乘以3的做法是提供了1個必要的資本緩衝。

⒉Group of Thirty 1993年建議以風險資本(Capital—at—risk)即風險價值法(VaR)作為合適的風險衡量手段,特別是用來衡量場外衍生工具的市場風險。

⒊1995年,SEC也釋出建議,要求美國公司採用VaR模型作為3種可行的披露其衍生交易活動資訊的方法之1。

這些機構的動向使得VaR模型在金融機構進行風險管理和監督的作用日益突出。

本研究首先介紹VaR模型,其次介紹VaR模型的計算方法,最後介紹VaR模型在金融在金融風險管理中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