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集觀探討我國的稅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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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集觀探討我國的稅法體系
[摘要]在我國,隨著稅制改革特別是1994年的稅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體的複合稅制體系,並隨之頒佈了一些稅收法律法規,稅法體系得到初步確立。但是,與市場經濟發展尤其是公共財政法制建設的要求相比,不僅現行稅收法律存在諸多問題,而且完整的稅法體系也尚未建立。鑑於此,儘快完善我國現行稅法並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法體系就顯得迫在眉睫。這不僅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公共財政體制的需要,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實現以法治稅目標的需要。
  [關鍵詞]稅法體系;立法許可權;稅收基本法;實體法;程式法
  
  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基本上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以各項稅收法律法規為組成部分的多層次的稅法體系,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我國,完整的稅法體系尚未建立,現行稅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這不僅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公共財政建設以及依法治國的要求不相適應,而且也與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和國家機關權力分立、制衡的憲法思想相違背。因此,完善我國稅法體系就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一、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它應該包括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而不應該有所遺漏,否則就不是完整的體系。法律體系的內部構件是法律部門,具有系統化的特點,它要求法律門類齊全,結構嚴謹,內在協調。一切法律部門都要服從憲法並與其保持一致,各個法律部門內部也要形成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法規、實施細則構成的完備結構。鑑於與法律體系的定義保持一致,稅法體系應表述為:在稅法基本原則的指導下,一國不同的稅收法律規範所構成的、各部分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一個適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稅種、多環節的稅法體系。但由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複雜多變和不穩定性以及稅收立法的滯後性,現行稅法體系還存在著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一些問題,還沒有最終達到建立一個完善、科學的稅法體系的目標。
  首先,作為稅法立法依據的憲法規定過於簡單,難以為我國的基本稅收立法提供直接的憲法根據。現行《憲法》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該規定僅僅只是憲法對公民的基本義務方面的規定之一,沒有規定納稅人的權利,也未規定徵稅主體更應依法徵稅,似有不妥。
  其次,稅法原則體系尚未確立。在現代國家,凡屬稅收活動必須遵循的一般原則,都應當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稅法基本原則的缺失將全面影響稅法體系的建設。
  再次,稅收立法許可權體制不盡合理。我國目前涉及稅收立法權的法律主要有《憲法》、《立法法》和《稅收徵管法》,但由於規定內容過於原則,缺乏操作性和協調性。由此導致的突出問題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行使稅收立法權方面存在很大的隨意性。
  第四,稅法體系的內容不完整,相關法律規範缺失。我國沒有一部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和程式法也不完備。這就無法有效消除平行的獨立稅法之間的不協調等問題,從而對稅收立法和稅收執法都會產生不利影響。實體稅法中主體稅種不夠完善,同時,被各國稅收實踐證明了的一些優良稅種,如遺產稅、環境稅和社會保障稅等仍然缺位,應當適時開徵。稅收程式法仍有待改進,需要完善稅務責任、納稅人權利救濟等法律制度
  最後,稅收法律與稅收行政法規、規章比例失衡,立法技術不高。除上述極少數稅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以外,稅法中的實體法部分基本上都是由國務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效力層次低,權威性不高,內容難免重複、交叉。特別是沒有效力層次高、具有較大權威性的稅收基本法,稅收法制的統一難以實現,在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保護主義傾向的驅使下,法出多門,極易產生法律規範相互衝突、矛盾的現象。同樣,由於法出多門,極易產生立法上的技術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是名稱混亂、內容表達不規範以及缺乏系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