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的法治路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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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論文關注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法律制度建設,認為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發展相對落後的原因在於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包括與“三農”有關的專項法律不多,效力層級低下,許多規定與農村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相關制度體系混亂,既缺乏頂層設計又缺乏配套制度。因此有必要打破城鄉隔閡,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頂層設計,明確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內容,規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程式。

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的法治路徑研究

關鍵詞:農村 法治路徑 基本公共服務

“制度供給即是指制度的生產,是基於對制度需求的迴應,為主體的行為提供某些準則或規則。當這種迴應不能滿足主體發展對制度的需求時,就會導致制度的供給不足,由此會導致制度出現真空或者低效執行。” 就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現狀而言,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的缺乏是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發展落後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對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進行研究與完善。

一、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發展相對落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發展屢創新高,農村發展進步迅速,農民生活水平有了質的飛躍。然而與城市相比,農村發展仍處於相對落後的狀態,城鄉基本公共服務發展極不平衡。

(1)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落後

城市擁有完善的水、電、能源供應系統,和完善的道路交通系統。城市居民生產生活已經達到一個較高水平,基本實現了生產生活現代化。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與城市相比相差甚遠。截止2011年,農村發電量僅為1756.7億千瓦/小時,不到全國發電量的4%,人工煤氣、天然氣等生活必須能源使用率極低,村際公交系統幾乎沒有,大多數農民出行都是自備交通工具。

(2)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發展相對落後

近十年來,我國農村醫療衛生事業有了較大發展,但與城市醫療衛生服務相比,無論是在投入還是醫療機構、裝置,人員構成又或者是醫療保障上都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一是醫療衛生投資上的差距。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開支大幅度增加,從2008年的14535萬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27846萬億元,增長將近1倍。但截至2012年,城市衛生經費總開支仍舊是農村衛生經費總開支的3.11倍,城市衛生人均經費開支也在農村人均衛生經費開支的2.81倍。

二是醫療衛生人力資源上的差距。目前,鄉村醫生和衛生人員僅佔全國衛生人員的12%左右。在城市每千人口中,衛生人員為8.55人,其中執業(助理)醫師為3.19人,註冊護士為3.65人;而在農村每千人口中,衛生人員為3.41人,其中執業(助理)醫師1.40人,註冊護士為1.09人。這三項數值的城鄉比值分別為2.50:1,2.28:1,3.34:1。

三是醫療衛生機構與設施城鄉差距明顯。2012年,我國醫療衛生機構床位為5724775張,城市每千人口所有的醫療衛生床位為6.88張,農村為3.11張。考慮到醫院設立和鄉村醫療機構設立成本的巨大差距,農村醫療衛生的落後是很明顯的。

(3)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相對落後

近年來,我國義務教育事業有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但總體來說,農村義務教育全面落後於城市義務教育。與城市相比,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仍舊存在不足的現象。 以2011年為例,城市普通國中教育經費為18,783,919萬元,農村普通國中教育經費為22,879,621萬元,但城市普通國中只有7437所,而農村普通國中則有15135所,是城市的2倍。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普通國小的經費預算上,農村普通國小平均教育經費可能不到城市的2/3。

經費不足造成農村中國小教師待遇偏低,全國農村國小、國中教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分別僅相當於城市教職工的68.8%和69.2%。骨幹教師、青年教師人才流失嚴重。在師資結構上,農村中國小中高階職務的教師較少。在部分省份,農村中高階職務教師比例甚至不到30%。在專業科目上,農村中國小普遍存在外語、音樂、計算機老師不足的情況,教師中堅力量嚴重不足。

(4)農村社會保障相對落後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農村社會保障主要是在養老與醫療保障制度上落後於城市社會保障。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是以2009年《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為依據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至2011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加人數達2.8億人,參保人員人均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為5950.67元,而新農保參加人數為3.2億人,參保人員人均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為327.69元。在同期各項比值中,城市養老保險資料是農村養老保險資料的15- 21倍左右,考慮到城市參保人員只有農村參保人員的87%,城鄉養老保險實際差別還要更大一些。

農村醫療保險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儘管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衛生保險基本實現了全國範圍的覆蓋,但與城鎮醫療保險相比,仍舊存在著很大的差距,2011年,城鎮基本醫療5.3億人,總籌資5543.6億元,是當年新農合總籌資的3.4倍,人均籌資1045.9元,是當年新農合人均籌資的4倍。

二、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相對落後的法律制度因素

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相對落後的重要因素在於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而在二元體制下,城市和農村實際上分別依據不同的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與城市相比,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供給嚴重不足。

(1)與“三農”有關的專項法律不多,效力層級低下

我國包括地方立法在內的各種法律檔案早已超過10萬件。然而,與在中央層次上,與三農領域有關的法律檔案共計114件, 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只佔有很小的比例。多數法律檔案以條例、意見、規定、辦法為主,效力層級低下,部分法律檔案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中並不是作為必須依據的規範,而僅僅作為裁判的“參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2、53條規定)。因而,大量“三農”問題其實沒有剛性制度作為保障,在發生糾紛時,農民的權益很容易遭受侵犯。

(2)法律以城市為參照,許多規定與農村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

從法理上說,法律必須要能容納當下社會的先進生產力,否則就會阻礙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經說過:“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因此,法律的內容就是人們的生活,就是代表著先進生產力的人們的生活。在我國,城市生產生活毫無疑問是當代中國社會生活的主流。我國法律就是城市人的生活,與農村生活存在一定距離。因此,法律對於農村的規制是有缺陷的,存在著許多空白。例如,集體生活、集體所有制是農村生活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集體物品與設施既是農村的財富,也是農村公共服務的依託。《物權法》第58-63條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本運作模式,然而這5條很難涵蓋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