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和CIP貿易術語的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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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過對CIP術語與CIF術語比較分析,指出CIF術語在許多方面存在弊端。伴隨著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業務的開展,應大力提倡採用CIP貿易術語來從事出口業務。

CIF和CIP貿易術語的比較分析

[關鍵詞] 貿易術語 CIP CIF

一、CIF術語的缺陷給賣方帶來的風險

2000年5月,美國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進口方)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公(以下簡稱出口方)簽定合同購買一批日用瓷器,價格條件為CIFSanfransisco,支付條件為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信用證中規定出口方需要提供清潔已裝船提單等有效單證。出口方隨後與寧波某運輸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8月初,出口方將貨物備妥,裝上承運人派來的貨車。途中由於駕駛員的過失發生了車禍,耽誤了時間,錯過了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得到發生車禍的通知後,我出口方立即與進口商洽商,要求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船期延展半個月,並本著誠信原則,告知進口方兩箱瓷具可能受損。美國進口方回電同意延期,但要求貨價應降5%。我出口方回電據理力爭,同意受震盪的兩箱瓷具降價1%,但認為其餘貨物並未損壞,不能降價。但進口方堅持要求全部降價。最終我出口方還是做出讓步,受震盪的兩箱降價2.5%,其餘降價1.5%,為此受到貨價、利息等有關損失共計15萬美元。

事後,出口方作為託運人又向承運人就有關損失提出索賠。對此,承運人同意承擔有關倉儲費用和兩箱震盪貨物的損失,利息損失只賠50%,但對於貨價損失不予理睬,認為這是由於出口方單方面與進口方的協定所致,與己無關。出口方卻認為貨物降價及利息損失的根本原因都在於承運人的過失,堅持要求其全部賠償。經多方協商,承運人最終賠償各方面損失共計5.5萬美元。出口方實際損失9.5萬美元。從此案例看出,賣方在選用貿易術語時,由於不懂或選用不當將增加貿易風險,甚至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在採用CIF貿易術語時,要承擔以下風險:

術語要承擔風險轉移滯後與實際控制權轉移的風險。在採用CIF術語簽訂貿易合同時,出口方同時以託運人身份與運輸公司即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在出口方向承運人交付貨物,完成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後,並不意味著已完成了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出口方仍要承擔從交貨到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和損失。而在貨物交由承運人接管後,託運人已經喪失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這就存在損害出口方權益的隱患,尤其是深處內陸地區的企業,從該地區經陸路運輸到裝運港口越過船舷,中間要經過很長時間,相應地就增大了各種風險發生的概率。當然在此期間貨物如發生損失,出口方向進口方承擔責任後,可依據運輸合同再向承運人索賠,挽回其損失。但是對於涉及有關訴訟的費用、損失責任承擔費用很可能無法達成協議,再加上時間耗費,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償失。本案就是個說明。

2.無法儘快交單結匯,延長收款時間。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CIF條件下出口方應準備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以交單付款,這與其僅適合於水上運輸方式相對應。尤其是對於沿海地區企業非常便利,不會影響其結匯。但如果是深處內陸地區企業,往往是出口方先進行內陸短途運輸,這時賣方因貨物未裝船而無法拿到提單,辦理交單結匯之事,只有當貨物運到裝運港裝運之後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單,然後結匯。可見,這種對單據的限制會直接影響到賣方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時間,從而影響出口方的資金週轉,增加出口費用。

3.內陸地區採用CIF術語還有一筆額外的運輸成本。在CIF價格中包括的運費應該從裝運港到目的港這一段的運費。但從內陸地區到裝運港裝運之前還有一部分運輸成本,如:甘肅、青海、新疆等偏遠的內陸地區到我國東部裝運港之前的費用一般要佔到貨價的一定比例,這無疑增加了賣方成本,削弱了出口企業的出口競爭力。

二、採用CIP術語給賣方帶來的優點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xxx),即CIP。此貿易術語是指賣方負責訂立運輸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達指定目的地的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費。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處置之下,並辦理出口通關手續,即完成交貨義務。CIP貿易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為了便於使用CIP術語,《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還對“承運人”的含義做了解釋。是指在運輸合同中,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業務的聯合運輸方式承擔履行合同運輸或承擔辦理運輸業務的任何人。可見,CIP術語適用範圍很廣,在國際貿易中,發揮的作用日益重要:

1.採用CIP術語成交,賣方的風險可以及早轉移。CIP是滿足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而制定的,買賣雙方的風險轉移界限以貨交承運人來確定。出口方的責任到貨交第一承運人處置時止,出口方將貨物安全移交承運人即完成自己的銷售合同和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此後發生的一切損失均與出口方無關。也就是出口方風險轉移界限和對貨物實際控制權轉移界限一致。

2.採用CIP術語成交,有利於賣方及早辦理交單結匯。適用CIP術語有利於內陸出口業務在當地交單結匯。CIP涉及的運輸單據種類要多於CIF術語涉及的,因具體運輸方式不同,可以使用陸運運單、空運運單、鐵路運單、多式聯運單據。承運人簽發後,出口方即可具以結匯,縮短了結匯和退稅時間,提高企業資金週轉速度。

3.採用CIP術語成交,運輸方式更靈活。比如出口到美國或歐洲地區的商品,可採用海陸聯運或陸海空等各種不同方式的選擇和組合。出口公司可在具體每一筆業務時,綜合考慮地理位置和出口國別,選擇最適合和有利的運輸方式和相應術語。

4.迅速發展的集裝箱運輸方式也為內陸地區使用CIP術語提供了便利條件。目前我國許多沿海港口城市如青島、連雲港都在爭取“把口岸搬到內地”,發展內陸地區對沿海陸運口岸的集裝箱直通式運輸,將會減少貨物裝卸、倒運、倉儲的時間,降低運輸損耗和貿易成本,縮短報關、結匯時間。

 三、CIF和CIP的比較

我國在對外出口貿易中,若總是採用FOB、CFR、CIF三個貿易術語,對於出口方來說加大交貨風險,不如採用FCA、CPT、CIP三種適應多式聯運的貿易術語,或者用CIP代替CIF。因為:

1.在CIP貿易術語條件下,買賣雙方風險以貨物交與承運人處置為界;而CIP則將風險轉移時間從貨物交與承運人處置延伸到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越過船舷為止。

2.在CIP貿易術語條件下,當承運人接管貨物後,出口方就可以向銀行交單;而在CIF條件下,要求賣方提交已裝船提單。貨物交給承運人接管到將貨物裝上船其間一般需要經過一段時間,這就直接影響到賣方向銀行交單收匯的時間。從而影響了賣方資金週轉,增加出口成本。

不僅與CIF一樣可適合於水上運輸,還適應於其他運輸方式尤其是國際多式聯運方式。

四、推廣使用CIP貿易術語的意義

1.有利於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中國外貿發展的空間分佈表現出很大的區域差異。廣大中西部地區地域遼闊,資源豐富,勞動力廉價,但是由於深處內陸,交通不便,使用CIF貿易術語在港口交接貨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這就制約了外貿經濟的發展。在國家在實施西部大開發和中部崛起戰略的大環境下,中西部地區的交通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環境必然會有很大改進。這在一定程度上可削弱地理位置給西部地區從事加工貿易帶來的不利影響,運輸成本會大大降低,中西部地區會承接更多的加工貿易,而CIP貿易術語的採用會更利於加工貿易的西進運動,同時還可以促進該地區的運輸和保險業發展,近而促進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

2.加強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泛珠三角“9+2”的合作,涉及到6個內陸省份(江西、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在這些地區推廣使用CIP術語,無疑會大大推進該地區出口貿易發展,便利區域經濟合作。

總而言之,我國出口貿易中,作為賣方應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合適的貿易術語,尤其是深處內陸地區的企業最好摒棄原有的思維定勢和商業習慣,在自己安排運輸工具並辦理保險的情況下,學會運用CIP術語,避免不必要風險、責任和費用。

五、參考文獻:

[1]黎孝先:國際貿易實務[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年

[2]金曉晨:國際商法[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3年

[3]姚遙:新形式下FCA、CPT、CIP貿易術語的推廣使用[J].黑龍江對外經貿,2006年1月

[4]陳晶瑩鄧旭: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