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股權激勵的本質及其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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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股權激勵的本質及其啟示
現代企業理論以為,企業是一個契約集,是個人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是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周其仁1996)。
物權是指法律賦予某人擁有某物的排他性權利,只是物的法律意義上的回屬標誌,側重所有者擁有物的狀態描述;產權是指物進進實際的經濟活動後所引發人與人間的利益關係的界定,側重經濟活動中人的行為,這一界定可能是明確指出的(如法律中規定),也可能是隱含的(如道德、風俗中體現)。依據契約的精神,產權是以物權為基礎,但不是支配物的權利,而是支配有價值利益的權利,產權的行使應以自由運作為基礎,會受到社會制度約束、個人理性約束和其他利益主體反應的約束。
作為企業契約締結人的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的所有者都以自己的物權為基礎,都是獨立同等的產權主體,都有義務共同負擔契約不完備所帶來的風險;同時都有權利分享企業所有權,獲得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
從應然權利角度出發,各產權主體分享企業的所有權是企業內生的特徵,所以作為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經營者持有企業股份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礎。對人力資本的重視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是的內在制度的要求,2006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以法律形式將經營者持股的應然權利加以了肯定,並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傳統觀點以為,經營者為股東勞動,經營者的目標應服從股東的目標,股東在向經營者支付薪酬後,股東擁有完全剩餘索取權,俗稱“資本僱傭勞動”。
恰如孟子所說“無恆產者無恆心”,在當前“強所有者,弱所有者”情況下,讓沒有剩餘索取權的經營者行使剩餘控制權,他就會濫用這種權利以謀取私利,進行“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企業治理結構的效率體現在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的對稱性(Milgrom and Roberts ,1992)。
由於經營者的行為難以觀察,經營者行為的績效也難以正確量化,致使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視本錢加大;同時經營者的人力資本總是具有自然的唯一無二的所有權,總是自發地尋求實現自我的市場,總是以知識、能力、技巧或努力等無形的形式存在於某一特定的個人中,具有“不可擠榨”性(周其仁1995),人力資本的產權權利一旦受損,其資產可以立即貶值或蕩然無存,所以不能忽視對經營者的激勵。
Grossman,Hart (1986)的新產權理論表明,契約與產權是不同層面上的兩個題目。凡是可以判定的行為,可以明晰定義的行為與績效,應當以契約的方式來解決;凡是事前難以定義清楚的行為,就應用產權加以解決。
為了使股東利益與經營者利益更加一致,可由經營者分享企業的一部分所有權,將外部題目“內部化”。產權是信用的基礎,孟德斯鳩“產權是道德之神”,只有保護了產權,才有樹立信譽的信心,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經營者對企業的產權不僅要明晰,而且要進行公道配置,經營者持股的實然權利配置過程是不同產權主體間的一個長期的動態博弈過程,配置的結果取決於企業內部各博弈主體的談判力和該博弈所處的外部制度環境。
在現代企業契約中,作為經營者與股東及企業的所有權進行著長期的博弈,這種博弈可用Rubinstein(1982)的輪流叫價模型加以描述:假設參與人1是股東,參與人2時經營者,股東和經營者各只有一人,要分享企業的'。參與人1先叫價,提出有利自己的分配比例,分給自己x1,參與人2選擇接受或拒盡。如參與人2選擇接受,則博弈結束;如參與人2選擇拒盡,則參與人2還價,提出有利自己的分配比例,分給自己x2,。如參與人1選擇接受,則博弈到此結束;如參與人1選擇拒盡,則參與人1再出價。如此往復到無窮次,所以這是一個無窮期的完美資訊博弈。
假設參與人1和2的貼現因子分別是δ1 和δ2 ,博弈在t 期結束,t是參與人i的出價階段,參與人1的支付貼現值“Л=δ1t-1x1 ” ,參與人2的支付貼現值“Л=δ2t-1(1-x1)”,那麼該博弈中唯一的子博弈納什均衡結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