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日本企業財務治理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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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日本企業財務治理的特徵
[摘要] 日本作為世界上經濟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其企業財務治理經過長期的實踐,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本文先容了日本企業財務治理的特徵,希看能夠對構建我國公司財務治理機制有所助益。
  [關鍵詞] 日本企業 財務治理 特徵
  
  一、法人持股為主,股權比較集中
  日本企業分為個人企業和法人企業,法人企業95%以上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而在大企業中,95%為股份有限公司。從20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它們固然在日本企業總數上所佔比重只有0.2%,但在資產和營業規模上卻佔據了日本企業的半壁山河(約 50%的份額),這類企業最具代表性。
  日本公司的股權比較集中,個人持股比例較低。擁有公司股權的主要是金融機構和實業公司,在金融機構中,銀行持股又占主導地位。據統計,在1992年日本公司的股權結構中,金融機構持股率為44.47%,其中銀行持股率為21.87%,而個人持股率只有23.85%。實業公司持股率24.36%,金融機構和實業公司二者合計持股率(法人持股率)高達68.83%。近十幾年來,金融機構和實業公司持股率一直保持在70%左右的水平,突出地顯示了股權法人化的特徵。不僅如此,日本公司之間相互交叉持股的比例較高。目前,日本最有名的企業團體主要有三井團體、住友團體、三菱團體、芙蓉團體、三和團體和第一勸銀團體。1992年,這6個團體內部的交叉持股率分別是21.06%、29.57%、31.68%、17.92%、18.83%和13.71%。日本企業法人之間相互交叉持股,投機動機較少,既使在公司經營不理想,股票收益率較低時,法人股東也不輕易拋售股票,這極大地增加了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性,公司間交叉持股的目的不在於獲取股票投資收益,而在於加強公司之間的業務聯絡,由於通過穩定經營增加企業的利潤。
  二、以內部董事為主的決策機制
  日本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等機關一應俱全。實踐中,公司經營班子向股東大會提交的所有提案和報告幾乎都暢通無阻地順利通過,股東大會只不過是形式上的和儀式化的。這是由於日本公司中占主導地位的是法人大股東,且大企業間普遍存在相互持股關係,假如一方在另一方的股東大會上採取分歧作態度,另一方也會在這一方的股東大會上進行抵制,這無疑會損害相互持股的信賴基礎。因此,大企業股東一般都不會隨意干預持股公司的經營決策。在這種情況下,既使個人股東不贊成公司提案,也不可能左右公司局勢,於是各公司向股東大會提出的報告和議案總能順利通過。日本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都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幾乎全部由內部董事組成,很少設外部董事,並且董事人數很多,少到20多人,多則50多人,這些董事,通常是經過長期考察和選拔,在本企業中一步步升遷上來的,大多數董事由公司各事業部長或分廠領導兼任。公司董事會成員存在等級種別,按照職務和資歷的不同,其先後順序是:會長(董事長)、社長(總經理)、副社長、專務董事、常務董事和一般董事。全部董事可分為代表董事和一般董事兩大類。代表董事主要是公司的高層治理者,由董事會全體投票選舉產生,他們組成董事會的常務委員會,負責制定企業的發展戰略,並代表公司對外開展業務和行使有關民事權利。以總經理為首的常務委員會成員,既作為董事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又作為公司內部的行政領導人把握執行權,這種決策權和執行權相互同一的.公司佔了日本股份有限公司總數的92.8%。這說明,日本公司的財務治理不是誇大個人決策和突出個人經營思想,而是以經營者為主導的集體決策機制。
  三、相互約束和主銀行約束相結合的控制機制
  日本公司股權比較集中,作為大股東的法人股東對公司具有較強的約束控制作用。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主銀行制。在日本幾乎每一個公司都有一個主銀行與之保持長期聯絡。主銀行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主要體現在銀行信貸、債券發行、持股、支付和結算、提供治理資訊等方面。由於主銀行投資的主要目的不是股息,而是長期投資收益,因而就特別關心企業經營績效,一旦企業經營不善,主銀行會通過召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更換企業的最高領導層,從而實施對企業的控制。二是交叉持股形成的相互控制機制。根據日本《商法》規定,公司不能持有自己的的股份,但卻可以相互持股,因而通過相互持股的紐帶聯絡在一起形成了企業團體。在團體內部,每個公司持有多家公司的股份,多家公司又反過來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為了協調彼此間的關係,保證各個公司的利益,團體內部建立一個協調機構,即經理會。經理會實質上是大股東會,由各法人股東的社長或主要負責人組成。經理會對團體內各個公司都具有較強的控制力,通常對各個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人事安排等都具有決定性的控制作用。因此,日本公司的財務治理是法人股東為主的相互約束和主銀行約束相結合的一種控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