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擬態環境”理論作用下的廣告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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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擬態環境”理論作用下的廣告傳播
  [關鍵詞]廣告;傳播;擬態環境
  [論文摘要]大眾傳播製造出了擬態環境,它的主要的內涵是模擬的,而我們知道廣告也是一種大眾傳播的方式,所以廣告傳播也是具有擬態環境製造的功能,本文就是來研究廣告傳播的擬態環境製造的作用機制。並就廣告傳播擬態環境的正確認知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關於對擬態環境的闡述 
  擬態環境是由美國著名的新聞工作者李普曼提出,來源於柏拉圖“洞穴理論”,“那些缺乏的人可以比作是關在洞穴的囚徒,他們只能朝著一個方向看,因為他們是被鎖著的;他們的背後燃燒著一堆火,他們的前面是一座牆。在他們與牆之問什麼也沒有,他們所看見的只有他們自己和他們背後的東西的影子,這些都是由火光投射到牆上來的,而對於造成這些影子的東西卻毫無觀念。最後有一個人逃出了洞穴來到光天化日之下,他第一次看到了實在的事物,才察覺到他此前一直是被影像所欺騙的。”這個比喻形象地說明了擬態環境的生成以及它於現實環境的關係。擬態環境來源於現實環境,但是擬態環境又不同於現實的環境,與現實環境又存在著差距。我們現在所處的一個媒介環境,就是一個由大眾媒介所構建的擬態環境,這個環境與我們現實的環境有很大的區別,並不是真正的客觀的環境。
  實際上,我們生活的世界存在三種不同的現實:第一種現實是客觀現實,指我們生活在其中的現實世界,這個現實太大,太複雜。第二種現實是媒介現實,是指大眾傳播媒介所呈現出的文字情景。第三種現實是受眾現實,指受眾通過媒介獲得的對客觀現實的認識,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媒介呈現,一是受眾解讀。由於受眾所處的社會地位不同,使的受眾在解讀媒介現實時表現出不同的差異
  二、廣告傳播的擬態形態的表現
  我們知道,按照我們國家現行的廣告法的規定,廣告必須具有真實性,真實就是廣告的生命。而所謂的真實,就是符合客觀事物的本來的面目,即不假。廣告傳播的真實性主要是指廣告傳播過程中所宣傳的內容必須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商品或服務的有關特徵,不能欺騙或令受眾產生誤會。《廣告法》規定:“廣告應該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從根本上說,真實性是廣告賴以生存的基礎。假如廣告所傳播的資訊失去真實性的話,廣告就不能客觀反映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與功能,它在引導市場和刺激消費方面的功能就會大打折扣。廣告的社會效益就會出現負值,廣告就會陷入誠信危機,進而影響廣告的生存。
  廣告傳播中的真實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從主觀上來看的話,廣告所提供的資訊是不全面的,資訊一般是不能全面反映商品的實際的面貌,廣告主展現給受眾的是正面的形象,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廣告主做廣告的目的也就是宣傳自己的商品或服務。進而提高自己的品牌效應,提高自己的價值內涵,比如現在的方便麵的廣告,廣告一般是誇大了作料的豐富性,排骨麵的廣告就誇大了排骨的成分,在廣告的宣傳是和實際不對等的,當我們吃排骨麵的時候發現排骨不見了,可能是幾片小的肉末,甚至肉末都不見。
  資訊的不對稱具有客觀必然性,因為消費者不可能有時間和精力去了解商品的一切,也沒有必要去把握商品的銷售和生產的環節。所以,廣告主和受眾在資訊的佔有上出現了不平衡性,實際上影響了廣告的真實性。
  2.從客觀方面來看,由於版面的有限性,廣告就不可能把和商品的全部的事實材料包含進來,這樣的話,廣告不可能面面俱到,只是突出產品的或商品的一個重點資訊,力求簡潔明瞭便於記憶,這樣也就不可能做到與客觀物件的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