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營銷免費贈送樣品如何做涉稅處理論文

才智咖 人氣:1.1W

企業在營銷過程中往往需要免費為客戶贈送樣品,而且絕大部分樣品因種種原因沒有收回,在年終彙算清繳時往往被稅務機關定性為捐贈,並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增。為此,企業需要補繳稅款,有的補繳稅款金額高達幾十萬元。那麼免費贈送樣品是否屬於捐贈,是否一定要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增呢?筆者試圖從稅法的角度對免費贈送樣品的涉稅問題進行分析,對目前的納稅調增提出異議。

企業營銷免費贈送樣品如何做涉稅處理論文

一、企業免費贈送樣品的類別

根據營銷目的的不同,企業免費贈送樣品一般可分為以下三類: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出於宣傳目的,隨機免費贈送樣品,沒有特定的物件;企業對有購買意向的客戶贈送樣品,但客戶沒有購買企業產品,企業因多種原因沒有向客戶索回樣品,也沒有收取費用;企業對有購買意向的客戶贈送樣品,客戶最終購買了企業產品,企業出於促銷的目的,沒有向客戶索回樣品,也沒有收取費用,形成免費贈送樣品的事實。

二、納稅調增的主要依據

稅務機關認為免費贈送樣品需要進行納稅調增並繳納稅款的主要依據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二是《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贈送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免費贈送與捐贈辨析

日常生活中我們習慣將免費贈送與捐贈劃上等號。由於稅法沒有對“捐贈”給予明確的司法定義,使得長期以來不少同志斷章取義地認為只要沒有收錢就是捐贈。但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095號捐贈是指將本企業具有處分權的資產不附加任何條件送與他人,用於與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係的行為。

對照企業贈送樣品的三種不同目的進行分析:第一種情況企業隨機免費贈送樣品,沒有特定物件,也無附加任何條件,屬於捐贈的範疇;第二種情況企業對有購買意向的客戶免費贈送樣品,儘管主觀上有所求,希望客戶能夠購買產品,但實際結果是在客戶沒有購買的情況下仍然免費贈送,故形成沒有任何附加條件,不要求回報的客觀事實,因此也屬於捐贈的範疇;第三種情況企業在客戶購買產品的前提下免費贈送樣品,不是無附加條件、不求回報的,是一種促銷行為,不屬於捐贈。因此,第三種情況不應對其按照公允價值全額做納稅調增。那麼,樣品免費贈送給個人是否需要代繳個人所得稅呢?樣品絕大多數是贈送給企業客戶的,但也不排除將樣品免費贈送給個人客戶使用,對此應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執行。

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贈送服務;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贈送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訊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專案,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專案,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專案,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企業贈送免費樣品的稅務處理方式

儘管財企[2003]095號檔案在2003年就頒佈了,但這一財政規定幾乎不被人們所知曉。偶有少數企業財務人員獲悉此文,但在與稅務人員交涉時往往不被認可,甚至被告知:財政的檔案上沒有國家稅務總局的章,不是聯合發文,故企業可以據此進行會計處理,但不適用於稅務。財政的檔案真的不適用於稅務嗎?根據會計與稅法差異協調與處理的一般原則要求,凡稅法有規定的,按稅法執行;凡稅法未做規定的,按會計執行。因此財企[2003]095號檔案適用於稅務。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對於企業贈送免費樣品的行為,合理的稅務處理方式應該如下所述。對於第一種情況下隨機免費贈送樣品和第二種情況下對未購買產品的客戶免費贈送樣品應按相關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用公允價值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增;對於第三種客戶購買產品的情況下免費贈送的樣品在增值稅方面可以參照財企[2003]095號檔案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檔案第三條規定處理:“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因此,第三種情況下企業免費贈送樣品可以看作在客戶購買多個產品的情況下贈送樣品的組合銷售。

根據財稅[2011]50號檔案對個人所得稅的三種徵收與三種不徵收的規定可以得出,如果企業贈送的樣品直接和銷售或贈送服務有關,儘管沒有收費,但並非無償,本質上是有償贈送,故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贈送的樣品與銷售或贈送服務沒有直接關係,則屬於捐贈,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