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現狀及完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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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現狀及完善建議
內容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針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制定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剖析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現狀,指出有關針對高新技術發展方面的稅收政策存在不足,並提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完善建議。
  關鍵詞:高新技術產業 稅收政策 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現狀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科技稅法體系不夠完善。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是通過對一些基本稅收法規的某些條款進行修訂、補充而形成的,散見於各類稅收單行法規或稅收檔案中,使人們對政策難以全面把握,執行起來容易出偏差。此外,科技稅收制度的專案孤立,不便於稅收巨集觀調控和管理功能的充分發揮。在科技稅收立法上,沒有一個總體規劃,各種規定之間交叉重疊或遺漏不全,有些過時的規定沒有及時廢止。
  稅收優惠以直接優惠為主,間接優惠為輔。我國在科技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上偏重於直接優惠,較少運用加速折舊等間接優惠方式,優惠的物件主要是那些已經和能夠獲得技術開發收益的企業,對那些尚處於技術研發階段以及需要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缺乏應有的稅收刺激,對扶持更多的企業加入技術創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稅收優惠以區域為主,產業為輔。在經濟發展初期,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導性、示範性、集聚性和輻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內吸引資金流向對高科技產業優惠的地區,建立起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區域環境。通過建立高新技術開發區,然後對進入開發區的企業給予各種優惠,這是國際上通行的方式,但對企業來說,這種方式有較多的副作用。稅收政策對產業性稅收優惠的弱化,造成了同一性質的產業因所處區域不同而產生稅賦不同,有悖於稅收公平的原則,大大侷限和弱化了稅收手段在促進全國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
  缺乏必要的流轉稅優惠。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為企業所得稅的減免,這也是以企業獲取所得為前提的,在科技稅收優惠措施中未採取相應的流轉稅,即我國稅收優惠往往只看重結果,只對高科技企業的利潤優惠,給予減免,而對其投資如固定資產的投資等處理上,沒有給予高科技企業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流轉環節除進口科研、教學用的先進儀器、裝置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農業技術服務、科研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外,其他流轉稅方面的優惠幾乎為空白。而流轉稅類在稅收總收入中所佔比例卻達70%以上。   高新技術產業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完善建議
  
  逐步實現稅收優惠以直接為主向間接為主轉變。間接優惠具有較好的政策引導性,有利於形成“政策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優惠機制,也有利於體現公平競爭。我國的當務之急就是推行加速折舊政策和建立技術開發基金。
  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增值稅改革。具體說來, 一是適當取消或降低部分優惠政策的限制條件。如對購進國產裝置抵扣所得稅的辦法擴大範圍進行改進,取消以上年所得稅為基數的限制等。二是加大稅收優惠的幅度。如對於加速折舊,可以縮短折舊的年限,使優惠更有力。三是允許企業購進高新技術裝置所含稅款全部衝抵銷項稅額,以減輕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促進企業加速裝置更新,提高產品技術含量,以利於企業長遠發展。四是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範圍。除允許享受一般企業的進項稅額抵扣外,還應該允許企業將研究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費用按比例從增值稅稅基中抵扣。
  稅收優惠環節由結果環節向中間環節側重。長期以來,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重點都集中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銷售兩個環節,實際上是針對結果的優惠,而對創新的過程並不給予優惠。用這個方法如果在取得收入以前進行了大量的科技投資,則享受不到優惠鼓勵。在這樣的政策激勵作用下,企業就把重點放在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上,而對建立科技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不足,同時也造成生產線的重複引進和最終產品生產能力強大,而中間產品、配套產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不足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