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詳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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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樣本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式比較簡單,不必釋出公告,也不必公佈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定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合於中小企業。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詳細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23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關於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根據《公司法》第2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應為五十人以下,股東超過五十人的,不能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對公司的出資是公司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所以《公司法》要求設立公司其登記的註冊資本必須達到一定的限額以上。根據《公司法》第26條和第59條的規定,標準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關於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既是股東之間就公司設立和運營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的契約,也是處理股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所必須遵循的法律檔案,甚至被稱為公司的“憲法”。公司章程是公司賴以設立的最重要的法律檔案,是任何公司不或缺的。

關於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名稱猶如自然人的姓名,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所使用的符號。組織機構是公司存在的體徵標誌,也是公司運營所必需的。

關於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不僅是公司生存的空間所在,也是公司進行民事活動,溝通聯絡傳遞資訊所必需的。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五項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完全具備了這五項條件,才能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才有可能獲准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