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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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定公司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有哪些,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依照本條規定,要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條件方面:是指股東必須符合法定資格及人數要件。

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其股東都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具備法定資格,如法律禁止設立公司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成為公司的股東,這在前文已有詳述,此處不贅。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因此,世界各國或地區的公司立法都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做出限制,股東人數的限制能反映出公司股東之間彼此信任的特點。並且有限責任公司信用的基礎除了資本以外,還有股東個人條件。公司對外進行經濟活動時,主要依據的不是公司本身的資本或資產狀況如何,而是股東個人的信用狀況,公司的經營事項和財物賬目無需對外公開,資本只能由全體股東自己認繳,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不得自由流通轉讓,股東的出資轉讓也受到嚴格的限制,必須經其它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具有有限購買權等等。這種情況下,要求公司股東之間應有一定的瞭解,因此,人數不宜過多。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要件規定於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定人數是50人以下,如果超過50人(不包括50人),則不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這裡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新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下限應為1名股東,這名股東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東,一名股東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財產條件方面:股東出資必須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這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財產條件作為其開展經營和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有限公司的財產最初即來源於發起人認繳出資的總和。為了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能達到開展業務和從事經營所需的相應規模,同時也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以及社會交易的`安全性,防止濫設公司,各國或地區的公司法兜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時的資本必須達到一個最低的限額。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數應大於或等於3萬元人民幣,否則便不具備成立的條件。

3、章程條件方面: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這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是記載有關公司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檔案。對於公司來講,章程是最為重要的自治規則,是對公司的存在與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的綱領性檔案。根據公司法的要求,章程應當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來共同制定,以使章程反映全體投資者的意志。而“共同制定”並不等同於共同起草,只要股東在章程上簽字或者蓋章,就表示同意了所簽字或者蓋章的文字,承認了該章程表達了自己的真實意思,就應當認為該章程是“共同制定”的。此外,公司法還對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予以了明確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法所列舉的前七個事項都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也就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公司法對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範,必須記載,不記載或者記載違法者,章程無效。其中關於的出資時間的記載,是新公司法規定的分期繳納資本制度的配套規定。至於第八項的記載規定,授權股東會自願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以外的事項於公司章程,充分體現出了對於公司自主經營的尊重。

4、組織條件方面: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這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條件。

公司名稱是本公司與其他公司、企業向區別的文字元號。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公司名稱,並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然後在公司登記機關作相應的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是通過公司的組織機構進行運作的,所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建立相應的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依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內部組織機構分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其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另外,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也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5、住所條件方面:有公司住所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住所條件。

公司法修改之後,取消了原來關於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具備“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的限制,而只要求具備有公司住所的條件即可,這實際上旨在降低公司設立的標準,另一方面也有利一人公司制度的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