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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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租賃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金融租賃在解決問題方面具有其他中小企業融資手段所不具備的特殊優勢,是解決當前我國企業融資難的可行選擇。金融租賃是一種集信貸、貿易、租賃於一體,以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為特徵的新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出租人根據承租人選定的租賃裝置和供應廠商,以對承租人提供資金融通為目的而購買該裝置,承租人通過與出租人簽訂金融租賃合同,以支付租金為代價,而獲得該裝置的長期使用權。

對承租人而言,採用金融租賃方式,通過融物的方式實現中小企業融資目的,從而緩解了固定投資的資金壓力。另外,通過售後回租方式也同樣可以使流動資金短缺問題得以解決。所謂售後回租,就是企業將現有固定資產出售給租賃公司,同時租賃公司以回租形式繼續將資產交給企業使用,這樣企業既獲得了資金,又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

研究表明,對民營中小企業開展裝置租賃業務更容易獲得成功。一來民營中小企業引進裝置前的市場調研論證一般會做得較為充分,租金的交納較有保證;二來對民營中小企業違約不交租賃費的處置可以較少受其他非經濟因素的干擾,可以完全按市場規則辦理;三來商業銀行在經營網點、管理制度、專業人才和資訊網路方面都具有開展租賃業務的優勢。

因此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由商業銀行面向民營中小企業開展二手裝置租賃業務,應是一條既切合實際,又能發揮銀行資訊、人才優勢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

二、典當中小企業融資

典當也許是一種最古老的行當,並且在許多人眼裡具有不光彩的歷史。但在近年的中小企業融資中,典當以其特有的優勢重新擁有了市場。我國現有典當行1000多家,還有一些新增典當行正在審批之中。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針對許多中小企業存在著商品滯銷積壓的情況,典當行可以幫助中小企業利用閒置資產籌措到流動資金,從而在盤活企業存量資產、促進商品流通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與銀行貸款相比,除貸款利息外,典當貸款還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包括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因此典當貸款成本較高,此外典當貸款的規模也相對較小,但典當貸款又具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的優勢。首先,它方便快捷,能夠迅速及時地解決當戶的資金需求;其次,經營產品靈活機動;第三,期限短,週轉快;第四,由於它是實物質押、抵押,因此不涉及信用問題。這幾點都十分適合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特點。

三、風險投資

風險投資源於40年代的美國矽谷。

它是在沒有任何財產作抵押的情況下,以資金與公司業者持有的公司股權相交換。風險投資在我國已經經歷過較長時間的引進及成長期,在政策制度和操作方面,應該說是較為成熟的一種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風險投資最適合於產品或專案科技含量高、具有廣闊發展空間和市場前景的中小型高科技企業,如通訊、半導體、生物工程等行業的企業。在企業創業之初,或者在產品研發階段和市場進入前期急需資金之際,這是一條比較好的渠道。利用風險投資,中小企業便可以儘快得以啟動。

目前風險投資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的發展,風險投資機構已有200多家,其中最大的風險投資基金就是由國家財政出資,科技部管理的10億元科技創業基金。

四、信用擔保貸款

信用擔保是一種介於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中介服務。由於擔保的介入,分散和化解了銀行貸款的風險,銀行資產的安全性得到保證,企業的貸款渠道也變得通暢起來。

目前,在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中,已有100多個城市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這些機構大多實行會員制管理的形式,屬於公共服務性、行業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組織。會員企業向銀行借款時,可以由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予以擔保。另外,中小企業還可以向專門開展中介服務的擔保公司尋求擔保服務。在國家政策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扶植下,信用擔保貸款將會成為中小企業另一條有效的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五、自然人擔保貸款

中國工商銀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擔保貸款業務,擔保可採取抵押、權利質押、抵押加保證3種方式。可作抵押的財產包括個人所有的房產、土地使用權和交通運輸工具等。可作質押的個人財產包括儲蓄存單、憑證式國債和記名式金融債券。

前不久,北京市商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准許中小企業主用私人財產為企業做抵押貸款並承擔無限責任。此項貸款政策實際上是將金融機構原來在個人消費貸款方面的經驗運用到中小企業貸款上的一種嘗試,對於企業融資無疑又開闢了一條方便快捷的“綠色通道”。

六、綜合授信:

即銀行對一些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的企業,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金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範圍內可以迴圈使用。綜合授信額度由企業一次性申報有關材料,銀行一次性審批。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營運情況分期用款,隨借隨還,企業借款十分方便,同時也節約了融資成本。銀行採用這種方式提供貸款,一般是對有工商登記、年檢合格、管理有方、信譽可靠、同銀行有較長期合作關係的企業。

七、信用擔保貸款:

目前在全國31個省、市中,已有100多個城市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這些機構大多實行會員制管理的形式,屬於公共服務性、行業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組織。擔保基金的來源,一般是由當地政府財政撥款、會員自願交納的會員基金、社會募集的資金、商業銀行的資金等幾部分組成。會員企業向銀行借款時,可以由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予以擔保。另外,中小企業還可以向專門開展中介服務的擔保公司尋求擔保服務。當企業提供不出銀行所能接受的擔保措施時,如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證人等,擔保公司卻可以解決這些難題。因為與銀行相比而言,擔保公司對抵押品的要求更為靈活。當然,擔保公司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會要求企業提供反擔保措施,有時擔保公司還會派員到企業監控資金流動情況。

八、買方貸款:

如果企業的產品有可靠的銷路,但在自身資本金不足、財務管理基礎較差、可以提供的擔保品或尋求第三方擔保比較困難的情況下,銀行可以按照銷售合同,對其產品的購買方提供貸款支援。賣方可以向買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預付款,以解決生產過程中的資金困難。或者由買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賣方持匯票到銀行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