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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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設立宗旨(注:企業自行制訂);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第二章名稱和住所;第三條企業名稱:第四條住所:;第三章經濟性質;第五條本企業經濟性質為;第四章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第六條本企業註冊資金萬元;(注:企業採取分期繳付註冊資金的,企業設立時,投;第五章經營範圍;第七條本企業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

集體所有制企業組織章程

組 織 章 程

(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設立宗旨(注:企業自行制訂)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企業名稱: 第四條 住 所: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五條 本企業經濟性質為 。

第四章 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六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 萬元。由 (主辦單位名稱)拔款。 投資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注:企業採取分期繳付註冊資金的,企業設立時,投資者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金的'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投資者自企業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性企業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第五章 經營範圍

第七條 本企業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九條 生產經營機構(注: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制定本條) 第十條 各部門職權:(注: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制定本條)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式和職權範圍

第十一條 本企業設廠長(經理)一人,副廠長(經理) 人,廠長(經理)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由(任免單位全稱)任免。(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企業主管部門招聘

第十二條 本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廠長(經理)職權:(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依照法律和各級政府的規定,決定或報請審查批准本企業的各項計劃; 2、對企業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3、決定本企業行政機構設定;

4、提請企業主管部門任免或聘任副廠(副經理)級領導幹部; 5、任免或聘任、解聘本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

6、提出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提請職工代表大

會審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的建議,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7、獎懲職工及領導幹部。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十四條 認真搞好財務管理制度,遵守制度,加強財務紀律。(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有關固定資產的物價標準。 2、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組織好專項基金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規定,進行稅務登記,照章繳納各種稅款。

第十六條 稅後利潤分配形式:稅後利潤 %作為發展基金; % 作為職工福利基金; %作為職工獎勵基金(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形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三十二條執行)。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注:以下條款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用工制度:

解聘、辭退職工應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請求解聘、自動辭職的職工也應提前30天通知廠長(經理),待廠長(經理)做出決定後,再辦理解聘或辭職手續。

2、工資制度:

3、勞動保險制度: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十八條 當本章程不適合國家頒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不適合本企業發展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十一章 終止程式

第十九條 由於各種原因使企業終止經營時,由(主辦單位名稱)或企業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後,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出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企業主辦單位名稱)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主辦單位(蓋章)

簽署意見(同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