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質押的物件只能是不動產和權利,質押的標的物是法定的。抵押的物件通常為不動產。抵押和質押在抵押標的物和生效、支配權、權利的實現等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一、什麼是質押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是一種動產物權,只適用於動產或者權利,對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押。而且,質押的標的物是法定的,法律未允許的標的不得成為質押權的客體。
《擔保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二、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