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上市融資中的法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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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時,中小企業應該聘用什麼樣的律師?相關的法律問題,有哪些解決方案?

中小企業上市融資中的法律解決方案

  

目前,我國1000多萬家企業中的絕大部分為中小企業。由於“主機板”上市條件高、股權櫃檯交易不允許、產權交易所轉讓價太低、股權協議轉讓不規範、公司回購股權只能登出、海外上市成本高操作難、其他渠道(如信託、融資租賃、委貸、典當、保理等)企業又不熟悉等原因,這些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多而不暢,其中的80%缺乏資金,30%資金十分緊缺。因此,推出“中小企業板”,將民營中小企業納入資本市場,具有顯而易見的優點和意義。

但是,由於中小企業存在著因發展的模式和基礎等不同造成的特有問題,在推出中小企業板塊上市融資時,必須解決好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的“技術入股”、“管理層持股”、“內部職工股”等問題。

技術入股須經認定並明確關係

高科技企業中,技術研發的日益重要,使技術人員價值凸顯,在產業鏈中的地位不斷上升。技術入股方式的出現,則使高科技公司中最核心人群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和確認。

技術入股的技術,是指專利、計算機軟體和非專利技術成果。所謂非專利技術,指的是特定、完整並在短時間內能夠傳授給所屬技術領域裡的一般技術人員的成熟技術成果。而未開發完成的技術成果、零散的技術知識和資訊以及與技術人員人身難以分離的技術能力和經驗,則不得作為技術出資的標的。

除專利技術以外,計算機軟體也可以作為入股的技術資本,但事前需要經過資訊產業部門的認定。非專利技術中屬高科技成果的則須經技術成果主管部門鑑定或者登記。

所有以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技術成果所有權人應當對該項技術成果擁有合法的處置權利,應保證合作方對該項技術成果的財產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

技術入股的確定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對需要入股的技術作出認定,並確定其具有的價值,此部分主要由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另一部分為技術入股的工商註冊登記,由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屬於高新技術的,需要通過第一部分的認定。而對於證明充分的非高新技術,可以在備齊相關材料的情況下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門提請登記。

根據規定,技術入股高新科技企業時,所有涉及到申請註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進行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其技術入股註冊登記前,均需通過科技部門的認定。

而在入股問題上,技術入股高新科技企業的比例一般不超過35%。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也可區別對待,最高可以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60%。

目前,企業尤其是新創科技企業對於股權認定並不是很在意,往往在企業發展壯大以後出現所有權的爭端。這裡面的因素多種多樣,包括技術持有方與合作方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有可能是合作各方在創業初期以開創事業為重,忽略或僅以口頭承諾約定各方權益,當然也不排除有人圖謀從中作梗的情況。

因此,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涉及到技術出資和入股的企業,在成立之初,一定要儘量明確各方關係,既包括在工商部門的註冊登記,也包括簽訂技術合作或轉讓的相關協議與證明;

—公司章程應當就技術成果的轉讓事宜作出規定,公司成立後一個月以內,技術成果所有人與受讓人(公司)應當簽訂技術轉讓合同,辦理技術成果財產權的法定轉移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技術成果入股的,必須經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技術成果入股的,須經股東協商確定該技術成果的入股比例或作價值,或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技術成果協商作價或評估作價後,應當經具有法定驗資資格的驗資機構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對管理層的四種股權激勵模式

中小企業創立時一般資產較小,其原始資本往往都是發起人、股東及其關聯人、第一批募集資金的個人股東的投入。公司管理層與原始資本是結合在一起的,一般來講,管理層就是由每個擁有資本的管理者組成的。

由於管理股對鼓勵更多人創業有著積極的意義,2004年1月18日,深圳市政府出臺的《關於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推動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決定》中,就鼓勵設立管理股,第一次提出科技型企業可以設立管理股,並規定管理股和技術股的比例由企業股東在法律法規範圍內自主約定,市工商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融資中如何高效使用法律服務

1、 融資時,企業是否需要律師?

作為律師,我們對該問題的肯定回答難免存在“有失偏頗”之嫌。即使如此,每當被問起這個問題時,我們還是會給其一個肯定的建議,因為這確實是我們打心眼裡認可的做法。

一方面,融資交易對於公司、公司股東及管理團隊來講,是一個低頻次的事件,很多時候甚至是第一次接觸。因此,對於融資所涉及到的程式、結構、檔案及常規的市場操作方式等都不熟悉。另一方面,融資交易對於投資方來講是其日常的業務,其對融資所涉及到的程式、結構、檔案及常規的市場操作方式等都是輕車熟路。兩者在融資交易方面知識與經驗的差異,造成了兩者溝通方面的障礙,尤其是在公司方面對投資方還未能建立起足夠的信任的時候,即使投資方可以給予公司方面一些有關融資交易的解釋與指導,公司方面往往也是將信將疑的。公司方面的此種反映與態度也能理解,畢竟投資方與融資方在投資階段的某些利益上的確存在一定程度的衝突。

首先,公司方面若聘請了自己的律師,律師方面給予其的指導、解釋及建議,公司方面是信賴的,公司方面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快速地理解融資的條件條款、融資的架構及重組方面的內容,相對高效地作出判斷與決定,並通過律師將公司方面的想法與建議與投資方進行迅速有效地溝通及協商。

其次,律師能夠就融資交易中需要公司方面注意與考慮的問題,向公司方面進行提醒與警示,幫助公司方面防範一些潛在的風險;還有,律師對於融資架構的搭建、融資的程式與過程非常熟悉,可以幫助公司推動帶個融資的程序。

2 、融資時,企業應該聘用什麼樣的律師?

首先得專業,也就是得真正懂投融資法律服務,且在相同或類似的融資專案中有相當的實戰經驗,千萬不能圖省事隨便找個律師了事。之前我們在融資專案中碰到過公司用訴訟律師來為融資專案服務,差點把專案“弄死”,因為在他們看來協議中處處是風險,即使融資市場上再常規的條款與安排,他們也不能理解,更難接受。

其次,融資時聘用的律師得有好的“商業感覺與思維”,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從眾多的分歧中理清對於公司方面真正重要的問題是什麼,公司方面的核心利益與訴求是什麼,也唯有這樣“商業感覺與思維”比較好的律師,方有能力與魄力在維護客戶的核心利益與訴求的前提下,敢於建議客戶在其他問題或分歧上作出讓步或妥協,也唯有這樣“商業感覺與思維”比較好的律師,才能在投資方與公司方面在某些問題上僵持不下時,能夠創造性地想出一些解決問題的思路或辦法。

值得提醒融資公司及管理團隊的是,與訴訟律師不一樣,一個什麼問題上都不肯作出讓步或妥協都要為公司方面爭取最大或極端權益的律師,並不一定是個好律師,也並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維護公司利益的律師。商事交易與訴訟不一樣,只有當交易最終成交時,各方包括公司方面的利益才能最大化。而凡事只會極端地為公司著想,不懂得適當與對方示弱或妥協的律師,有時甚至會“殺死”一樁交易。

3 、企業應該什麼時候聘用律師?

對於融資交易來講,我們的建議是一旦確定開始啟動融資的具體工作,越早聘用律師越好,最好在與投資人開始洽談投資框架協議(Term Sheet)時,就開始讓律師介入。因為資框架協議(Term Sheet)往往會規定投資主要或關鍵的條件條款,且一旦簽署後對後續的投資的具體執行(包括正式交易檔案的擬定)都具有較大的指導作用。

在專案實踐中,我們有時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公司方面在資框架協議(Term Sheet)已經簽署後聘用我們作為其律師為融資專案提供法律服務與支援,當我們與公司方面過資框架協議(Term Sheet)條款時,發現公司方面有時對資框架協議(Term Sheet)中的一些條款還沒有完全理解(甚至有誤解)的情況下就簽署了資框架協議(Term Sheet),後面在我們的幫助下理解了條款的意思及後果後,又不得不再去找投資人協商該等條款。這種尷尬如果在資框架協議(Term Sheet)起草與協商階段就有律師參與的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且那個時候律師還可能會建議公司方面主動去爭取一些投資人方面並沒有提出的一些條件條款。

4、 如何高效地與律師進行合作、溝通?

要高效地利用律師服務,與律師的溝通很重要。這不僅體現在律師向公司方面瞭解情況時,公司方面需要全面、真實、完整地介紹情況,提供相關材料與資訊,更重要的是要積極主動地與律師溝通專案的背景、專案時間上的安排、公司及股東方面在該專案中最主要的關切與訴求等。如此,律師就能夠更準確地理解公司及股東方面的需求,也能在為專案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更好地實現公司及股東方面的商業意圖或目的,更好地關照好公司及股東方面的核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