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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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通過正規渠道融資難已經成為普遍問題,因此,許多中小企業選擇從民間直接融入資本。

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規制

 一、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現狀

(一)中小企業融資模式

中小企業是一個基於規模、競爭、地位等差異的相對概念,在不同的時期外延也會不同。本文對中小企業的界定主要是從經濟生活中的競爭實力以及企業自身規模對於融資的難易來把握的,具體來說,是指那些在市場中,資金和資訊的取得、市場影響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等方面處於劣勢、相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規模較小的企業。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需要解決的問題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融資問題。從融資方式上來看,企業融資有內源外源兩種路徑,內源融資源於企業內部,包括所有者投入、企業留存收益和職工集資;外源融資源於企業外部,具體包括債券、股權融資、銀行貸款、風險投資和民間借貸。

(二)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單靠內源融資難以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外源融資便成為企業發展過程中離不開的融資方式。然而,中小企業也面臨著外源融資的困局:首先,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困難;其次,中小企業在間接融資上並不一帆風順;再次,相對於國有大型企業而言,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不夠。

在後金融危機時代下,中小企業不僅要面臨既往存在的融資困難問題,還要承擔由美國次貸危機而引起的金融危機的持續發酵以及國內巨集觀調控結構調整等因素對實體經濟的衝擊,企業融資難度和融資成本明顯提高,不少微小型企業因資金斷裂而被迫倒閉。

 二、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利弊分析

(一)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積極影響

1、民間融資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困局

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往往是資金不足,民間資金的融入為一些求貸不能的.中小企業解了燃眉之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民間融資填補了正規金融的缺失,拓寬了融資渠道。

2、民間融資優化了中小企業的資源配置

民間融資方式是一種當事雙方自願達成交易的市場化融資機制,由於地緣、人緣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金用途和所投專案有全面深入瞭解,有利於優化自願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3、民間融資提高了金融行業的服務水平

民間融資彌補了正規金融的缺失,凸顯了民間社會的活力,環節了中小企業資金的不足。同時,民間融資還能給金融機構帶來競爭壓力,促使金融機構提升自己的服務理念和內容,加快業務創新。

(二)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不利影響

1、民間融資的不規範性和自發性對社會安定造成負面影響

由於民間融資的天生缺陷,導致其存在供給不穩定、融資規模小、附帶人情債等諸多弊端,特別是其遊離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也容易產生金融風險。同時,一些不規範的民間借貸可能會引發非法集資現象,致使部分社會資金被高利帶利用,擾亂金融秩序。

2、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

民間金融的利率機制很靈活,可以根據資金的供求狀況、借款人的自信水平等制定出與承擔風險相稱的利率、然而正是由於中小企業在銀行獲得房貸的不利,民間借貸的利率往往高於正規金融的官方利率,甚至不乏高利帶,這勢必增加了企業的成本支出,使原本就實力不濟的中小企業承擔過高的負債風險。

3、民間融資影響了國家巨集觀調控效果

民間融資具有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等特徵,大部分資金容易流向門檻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當民間資金的配置與國家產業整體經濟政策相牴觸時,國家巨集觀調控目標就難以實現。

三、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

民間融資為我國中小企業提供了大量的資金支援,既起到了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也減輕了廣大中小企業對銀行信貸的壓力。但是,由於缺乏強有力的法律規範和管理,民間融資仍存在許多弊端,因此正確規範地引導民間融資,是促進民間融資以及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所必須經歷的路程。

(一)進一步完善民間金融立法,引導民間金融良性發展

首先,要從法律上明確界定正當融資與非法融資的界限,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中對非法金融的界定,對具有真實的生產性或消費性支出背景以及利率水平控制在合理範圍內的融資可視為正當融資,而對以非法佔有目的進行的金融詐騙、高息攬存、高利帶、洗錢等融資活動應視為非法融資。

其次,應儘快制定有關民間金融的專門性法律或法規,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導其有序發展,杜絕非法、惡意的民間集資行為。當民間金融交易規模擴大、組織化程度提高、不再具有資訊優勢和降低交易成本優勢時,應將其納入正規金融的制度體系。

再次,要對民間融資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條件、期限利益、稅務徵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界定,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上契約化和規範化的軌道。

(二)完善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監管制度

首先,民間金融協會應當為民間金融交易雙方提供完善的市場運作規則,並制定相關的自律性規則來維護民間融資的良好發展。同時,各類民間金融組織在承認並接受行業協會制定的自律性規則的前提下,可申請成為市場主體,開展融資活動。

其次,因為民間融資的地區性差異,各地銀監局科根據相關民間金融立法及本地實情請求相關立法機關制定民間金融法規,審查批准民間金融組織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建立民間金融檢測系統,為國家制定巨集觀政策提供資料資訊支援。

(三) 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增強中小企業融資能力

許多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原因在於管理不規範、財務不健全、信譽度差等。因此,中小企業在外部法律環境改善的同時,中小企業應當完善自身的治理結構、健全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增強企業信用意識,從而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援。同時,政府可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檔案資料庫,對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有關等級稽核機構可簡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