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留學生創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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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在高科技工業園內為留學回國人員建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凡來青島投資、創辦企業或從事高新技術研究的回國留學人員,經批准可進入留學人員創業園區,並享受創業園區有關的優惠政策。

青島留學生創業政策

2、事業單位聘用來青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不受編制數額限制。其中,單位的經費來源系由市或區(市)財政撥款的,經編制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財政部門相應增加經費。

3、來青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來青後的工作時間與出國前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的時間年限也計算在工齡內。

4、對學有所長的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其家屬因陪讀被原單位按離職、除名處理的,出國前是我市人員,根據本人意願可回原單位工作或自行聯絡工作(原單位應積極配合辦理有關恢復工作或調轉手續);是外省、市人員,由接受出國留學人員的'單位安排工作,或由市人事部門推薦工作。

5、在青島定居工作的本科以上學歷的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及其隨遷配偶、子女或國內隨調、隨遷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免繳城市增容費。其子女上中、國小或入托的,有關部門應按照規定優先給予辦理入校、園手續。到五市和嶗山、城陽、黃島三區工作,在市內四區有固定住房的留學回國人員,戶口可落入青島市區。

6、留學人員在國外獲得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來青工作後,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安家補助費2000、4000、6000元人民幣,工資待遇根據其工作的崗位或擔任的職務確定(對尚未安排職務的博士或碩士,其工資待遇可分別暫按副高階職稱或中級職稱待遇對待)。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可每月發給40元、80元、100元的生活補貼

7、回國留學人員具備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貢獻突出的可低職高聘,也可破格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指標限制。)。

8、聘用留學回國人員的單位,應為其解決住房,其中獲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住房不應少於兩室一廳。暫無住房的,可向青島留學人員創業園、青島市留學人員工作站或青島市專家公寓申請租住留學人員週轉房,租金僅以房屋折舊費、修繕費和管理費等三項計收。

9、對帶有投資專案或有重大開發價值科技專案來青定居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依據對其貢獻大小的評估或預測,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安家補助費一至三萬元人民幣。

10、對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用人單位為其建立相應的試驗室,配備科研裝置和提供相應的研究經費。研究的專案屬於我市科技、經濟發展的攻關專案、重大技術改造專案或具有廣泛應用前景的新技術開發專案,由市科委、市計委、市經委給予優先安排。

11、回國留學人員所帶專案或成果,在青島市內投產併產生經濟效益的予以一次性獎勵。年增利潤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專案及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農業專案,按投產獲利當年稅後留利的3%--6%一次性提取獎金。年增利潤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業專案及50萬元以下的農業專案,按投產獲利當年稅後留利的2%--3%一次性提取獎金。

12、留學人員可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及國外企業(公司)駐青機構和中央、省及外地駐青單位工作,可以自辦或合辦民間科技企業、股份制企業和來青投資,可以利用技術專利、科技成果來青進行技術轉讓。

13、留學人員投資或自辦民間科技企業,從事研究或生產高新科技產品或國內緊缺產品的,優先為其辦理立項審批。其產品達到國家和省、市規定標準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14、留學人員因科研急需,可自行通過國外機構或親友進口零星、少量的且價值不大的試劑、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單位向海關提出申請,予以免稅放行。

15、留學人員在青島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外匯收入可經外匯管理局批准攜帶出國(境)或通過指定外匯銀行匯出國(境)。

16、已獲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出國留學人員來青島長期工作或永久定居的,對其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自用安家物品准予免稅進口,其中家用電器等耐用消費品每種限帶一件。出國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自用的國產小汽車視同免稅進口。

17、留學人員自願短期回國來本市非教育系統工作,可提前通過青島市回國留學人員服務中心申請一次性單程或往返國籍旅費的資助,其在國內費用(工作津貼、食宿交通費、研究費等)有用人單位負責或雙方協商解決。

18、留學人員短期應聘來本市工作或投資的,均可辦理《特聘工作證》,憑《特聘工作證》可享受本市常住戶口的有關待遇。

19、對回國後一時難以落實工作單位的留學人員,經批准可以由青島市留學人員工作站暫時接受並幫助安排工作,但在工作站停留時間最多不超過一年。

20、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來青短期或長期工作的留學人員,其科研經費在用人單位出資的基礎上,青島市回國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可向國家申請部分科研資助經費,市裡按有關規定給予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