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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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黑政發[2008]89號)精神,確保《佳木斯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順利實施,進一步做好我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將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佳木斯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全文)

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物件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失業人員:

1、 大齡失業人員:是指在申請認定時女性年滿40週歲、男性年滿50週歲以上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均處於失業狀態的家庭成員。

3、殘疾人員:是指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

4、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是指持有效期內《佳木斯市城市低保戶綜合救助優惠卡》(以下簡稱《優惠卡》)的人員。

5、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是指持《就業失業登記證》,連續失業滿一年以上,且失業期間每季度到社群勞動保障工作站至少有一次求職登記,同時參加過再就業培訓的人員。

6、失去土地未實現就業人員:是指持當地政府核發的《失地證明》人員。

7、勞動模範、軍人配偶、烈屬、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是指分別持縣級(含縣級)勞動模範證書、現役軍人證明、烈屬證書、單親扶養未成年人證明的人員。

8、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 。是指持高校畢業證書的零就業家庭和城鎮低保家庭中的高校畢業生。

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程式

1、申請。申請人本人須持第二代身份證和戶口簿影印件各1張、《黑龍江省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和就業困難人員相關證件的原件及影印件各1張,到戶口所在社群勞動保障工作站填寫《佳木斯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表》(附表1)(以下簡稱《認定表》)。社群勞動保障工作站核實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相關材料,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基本情況公示5天,無異議後,上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

2、初審。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對社群上報材料初審合格後上報區就業部門。

3、複審。區就業部門對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的材料進行復審,在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人員上報市就業部門。

4、認定。市就業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認定後,在《登記證》備註欄內註明就業困難人員型別,加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專用章”。

5、失業人員申請《就業失業登記證》,同時申報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可同時履行申報程式。

三、就業困難人員的管理

1、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工作是確保就業援助政策措施切實落實到位的前提和重要基礎工作。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對轄區內新產生的就業困難人員及時受理並予以認定。

2、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由社群勞動保障工作站要按照人員分類錄入 “金保工程”人力資源資訊管理系統,實現人員網路化動態管理,並通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措施,促進其儘快就業。各縣(市)、區就業部門每季度末23日前將《就業困難人員情況統計表》(附表2)上報市就業部門。

3、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對就業困難人員進行跟蹤隨訪,社群勞動保障工作人員要定期入戶調查,進行動態管理,若出現下列情況,由原認定部門登出其困難人員資格:

⑴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就業推薦或用人單位同意招用但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的;

⑵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⑶所屬社群勞動保障工作站連續6個月無法與本人取得聯絡的;

⑷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辦理退休手續、不再具備當初認定條件等情況。

4、 “就業困難人員”的稽核、認定和管理,要嚴格按規定程式和要求辦理,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對申報人員弄虛作假,除撤銷其“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外,須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