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國小學籍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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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檔案

天津市中國小學籍檔案管理辦法

津教委〔201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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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檔案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中國小學籍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教育局,各區、縣檔案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中國小學籍檔案管理工作,市教委、市檔案局聯合制定了《天津市中國小學籍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天津市檔案局

  2014年10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中國小學籍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本市中國小學籍檔案的科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教育部《中國小生學籍管理辦法》和本市關於中國小生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籍檔案是指各中國小校在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種具有儲存價值的學籍管理類檔案材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它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學校(含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四條 學籍檔案管理工作實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學校實施的分級負責管理體制。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學籍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

學校應將學籍檔案管理納入學籍管理工作環節,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和檔案管理的設施裝置,做好學籍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條 學籍檔案是學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由學校綜合檔案室集中統一管理,保證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六條 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學籍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保證檔案收集齊全、整理規範。

第七條 學校學籍管理部門應在教學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將當年畢業學生的學籍管理類材料整理完畢,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備份一併向學校綜合檔案室歸檔。

第八條 學籍檔案應按照《天津市中國小學籍檔案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見附件)進行收集。

第九條 學籍檔案按照天津市《歸檔檔案整理標準》(DB12T/127-2001)進行整理。

第十條 學籍檔案內容應真實準確、齊全完整,載體和書寫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十一條 學校應採用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學籍檔案目錄資料庫,逐步實現學籍檔案管理資訊化,提高檔案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學校應為檔案庫房配備相應的檔案安全防護設施與裝置,做到防火、防盜、防潮、防塵、防光、防汙染、防有害生物等,確保學籍檔案的安全保管。

第十三條 學校應對學籍檔案定期進行清點,確保檔案不丟失、不損壞。發現破損、蟲蛀、褪色或字跡模糊等現象時,應及時修補、複製或進行其它技術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並嚴格執行學籍檔案借閱制度,嚴防學籍檔案資訊外洩和濫用。

第十五條 學校應在學生畢業滿10年後,將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的電子備份經由學校所屬地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向所在區縣檔案館移交,已確定為市、區縣檔案館檔案接收範圍的學校其學籍檔案移交事宜與相關檔案館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中國小學籍檔案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