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國小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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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中國小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小校管理,促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推動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辦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中國小校)。

第三條 中國小校管理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和法治原則,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教育工作,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保障和促進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發展。

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行政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 中國小校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學生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學校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章 章程與職責

第七條 中國小校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照規定到機構編制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八條 中國小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第九條 學校章程應當載明學校名稱、地址、機構性質、辦學宗旨、內部治理結構、教育教學活動準則、財產和財務制度、章程修改程式等內容。

學校章程的制定(修訂)應當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經集體討論通過。學校辦學主體、學校類別、辦學層次、發展目標、內部治理結構、辦學體制等產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修訂章程。

第十條 中國小校依據國家課程綱要、課程標準,組織教育教學活動。

中國小校可以組織開發學校課程,開展課程和教學改革。學校課程改革、教學改革方案等,應當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中國小校依法依規開展招生工作並進行學生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義務教育學校招生以免試就近入學為基本原則。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的,應當制定錄取方案,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中國小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

第十二條 中國小校有權依法選聘教職工,按照規定實施教職工培養培訓、考核獎懲和績效工資分配。

中國小校可以在核準的進人計劃內,自主招聘緊缺專業和高層次人才。中國小校招聘教師時,可以在筆試前先行對報考人員進行面試篩選。中國小校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配備中國小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和中等職業學校兼職教師。

中國小校在核定的內設機構數量、職數、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內,自主設定內設機構,按照規定選任機構負責人,開展教職工崗位設定、競聘上崗和崗位聘用工作。

中國小校及其主管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要求的教師,依法依規予以處分。

第十三條 中國小校應當健全師生權益保護和爭議解決制度,維護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對教師、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聽取有關教師、學生、家長代表的意見。教師、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提出複核。對複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中國小校應當依法管理、使用本單位的經費和設施,建立完善財產和財務制度,按照規定擬定單位預算並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中國小校依法自主管理預算開支內的具體事項,依法自主採購貨物、工程、服務。在規定額度內的基礎設施維修專案,中國小校可以按照規定組織建設、管理、驗收;新建專案和超出規定額度的基礎設施維修專案,由中國小校提出建設需求,提請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立項實施。

第十五條 中國小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自主開展與國內學校、企事業單位或者機構的教育合作、交流與培訓,按照規定實施中外合作辦學、開展對外交流合作活動等。

第十六條 中國小校應當實行校務公開。中國小校的發展規劃以及教職工選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招生工作、經費預決算等方案制定、實施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

第十七條 中國小校應當加強教育資訊化建設,建立師生資訊管理系統和校務資訊管理系統,提升學校治理水平。

第十八條 中國小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開展安全教育。

中國小校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或者組織校外活動,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發生傷害事故時,學校應當及時採取處置措施。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按照國家侵權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學生在節假日、寒暑假、放學離校後等非在校期間以及非學校組織的活動中,發生傷害事故的,組織者及學生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章 學校內部治理結構

第十九條 中國小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學校校長應當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校長可以按照規定提名、聘任副校長。

校長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職責,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決定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改革發展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中國小校實行校長辦公會制度。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改革發展等重大事項應當經校長辦公會集體討論。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校長、黨組織負責人、副校長、工會主席等參加。校長辦公會應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在與會人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的基礎上,由校長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小校應當設立校務委員會。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重要的教育教學事項,應當經校務委員會審議後,提交校長辦公會審定。校長辦公會對校務委員會審議事項作出不一致決定的,應當向校務委員會作出說明。

校務委員會由校長和黨組織負責人、教師、家長和社群代表等人員組成,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吸納學生代表參與,中等職業學校還應當吸納行業、企業代表參與。學校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社會知名人士或者傑出校友擔任校務委員。校務委員會主任由學校校長擔任。

第二十二條 中國小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