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治建設遇到困難的原因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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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當前正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社會變革過程中,在法制建設、普法宣傳、嚴格執法等方面頗有成績。然而,仍然存在大量法律不被尊重、得不到有效實施的現實狀況。如今我國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於:傳統的文化積澱依然深刻地存在於國民心理之中,影響著人們的行為,進而影響著已經頒佈的法律制度的實現,導致許多法律在生效後並沒得到較好的實施。我國的法治建設可謂步履維艱,困難重重,本文試著從熟人社會、人治社會、傳統道德方面找出其原因。

中國法治建設遇到困難的原因調查報告

一、熟人社會

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改革開放,中國的鄉土社會已經遠遠不是那個傳統的、不流通的、禮俗的社會。從全國範圍來看,完成了向工業社會轉型的只是沿海少數農村地區,廣大中西部地區的鄉村相當長一段時期內還是處於農耕社會時期,大多數中國人仍然生活在轉型初期的鄉土社會。在轉型初期的鄉土社會中,以戶為單位的經營方式與沿襲久遠的封建社會經營方式有驚人的相似之處,家庭仍是核心,以自給自足為主要目的的農業生產仍無法衝破封閉的壁壘,血緣、地緣關係的根基雖然有所動搖,一部分人脫離農業生產轉入工業、商業、運輸業,但農民終究離土不離家,從事非農業生產的農民仍然把根紮在鄉土社會,血緣與地緣相結合的關係仍是鄉土社會的主導關係。

農村與城市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人員流動性的差異。農村由於其地理位置偏僻、經濟發展模式單一,與外界交流很少、社會組成人員較為穩定,因此,雖然從整體來說,當代中國社會的“血緣關係、親緣關係”日趨淡薄,正由“熟悉人”社會邁向“陌生人”社會,但具體到農村,尤其是西部偏遠地區的農村,這種趨勢似乎並不明顯,“熟人社會”仍是這些地方的主要表現。受生產力水平等其他因素限制,村民生活和交往的環境具有小而穩定的特點,人與人交往異常緊密。此時,外界的評價對個體行為產生了強有力的約束,道德層面的要求成了人們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人們不需要《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的保障,就能夠確信交易的安全性,不需要《刑法》的'警戒和懲罰就能夠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人們的信譽保證機制、刑罰實施機制完全建立於“熟人”之間的信賴關係和私力救濟層面之上。在這種“秩序”環境下,法律的介入反而讓村民覺得麻煩,多此一舉,簡直就是畫蛇添足,還充滿了不可預期性,甚至效力還遠遠低於他們心目中的“法”。

當然,無論怎樣,今天的鄉土社會發生的巨大變化讓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它。曾經浸潤在“禮法文化”中的鄉土社會,面對現代化的衝擊、社會的變遷逐漸失去了“禮治”的基礎。然而,當“法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開始慢慢填補“禮治”退讓出的秩序空白之時,卻又遇到了難以想像的障礙,生長在異域文化土壤上的法律體系有著它的科學性,但是在中國這塊土地上卻似乎難以開花結果。

二、人治社會 賤訟情結

我國長達數千年的封建社會,以皇帝的中央集權、君無戲言而延續。皇上就是法,言出法隨。一切制度因皇帝的興趣所好改變,皇上掌握著生殺予奪的大權;“諸法合體、以刑為主”。封建思想的束縛以及刑罰的威懾作用,一直影響著現在的一部分人。

中國古代民間有著深遠的賤訟、厭訟或者無訟的傳統,廣大民眾往往以“息事寧人”為由而回避訴訟,長期以來形成了“忍”字為先,委曲求全的心理。到了唐宋明清之際,隨著社會的變革,經濟的繁榮,曾幾度出現過訴訟膨脹、健訟之風興起的情況,終被封建正統視野下的輿論打壓得無力生存,無疾而終。可見,這種迴避、輕厭訴訟的賤訟情結甚為難解,而我國古代歷史總體而言訴訟不興的局面也因此得以形成。本站

在大多數統治者看來,訴訟紛爭的提起在於小民當忍不忍、禮義教化未宣所致,是道德水平下降的表現。統治者曾對爭訟有過“脣舌細故而致爭,錐刀小利而興訟”的評價,表明了其以爭訟為恥的態度。所謂“得己且己,莫妄興詞。一到訟庭,終身仇敵。璨相報復,無有休期。壞產破家,多由於此”。 可見,當時正統視野下,那些受過儒家思想教化的人認為詞訟可免則免,能用別的方法解決就儘量不要對簿公堂。提起訴訟有諸多弊端,不僅使得爭訟者自身家破人亡,怨怨相報永無窮盡,而且破壞人與人之間的和睦關係,敗壞社會倫理道德,威脅社會的安定。因此,統治階級大力倡導“和為貴”,“克己修身”,對民眾進行倫理道德教化,使鄰里、家庭自相慈愛以達到息訟,維護社會安寧的目的。再者,封建家長制的社會背景下,形成以家長處理糾紛的習慣,“家醜不可外揚”,家族禮法排斥提起訴訟。我國古代從西周時候起就建立了“親親”的禮治原則,確立了以嫡長子繼承為基礎的宗法制,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規範家族成員的不同地位,並提出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理想狀態。經過演變和發展,最終形成了貫穿我國整個封建歷史的封建家長制。這種家長制在唐宋明清等封建盛世表現都頗為突出,以至於今天在我國某些落後地區還可見其遺風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