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整治土地閒置問題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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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在我國土地資源稀缺、供需矛盾突出的嚴峻形勢下,土地閒置已經成為土地資源利用和管理中被廣泛關注的問題,同時也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致力於解決的重點課題之一。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出來的有關於整治土地閒置問題的調研報告,歡迎閱讀!

關於整治土地閒置問題的調研報告

土地閒置不但加劇了土地市場的混亂無序和農用地非農化的趨勢,造成了資源和資產的浪費,而且嚴重阻礙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甚至還會影響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程序。因此,清理閒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勢在必行。本文首先對我國的土地閒置總體情況做以簡要介紹,對引發此類問題的原因進行深入分析,並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對策建議。

一、我國土地閒置總體情況

按照國務院2XXX年十號檔案的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的清理治理整頓力度,打擊囤積土地行為,於今年3月至7月開展了全國房地產市場專項治理整頓,並將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向社會進行通報。同時,對發現的典型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和公開通報,以促進房地產市場治理整頓下一步的規範執行。

2xxx年08月09日,國土資源部披露了全國1457宗閒置土地名單,閒置面積達14.66萬畝,其中,70%以上為住宅用地。2010年 8月19日,國土資源部又公佈了全國違法違規土地清理的最新資料:截至今年5月底,全國共上報房地產違法違規用地宗數3070宗,面積約18.84萬畝,其中,閒置土地2815宗,面積16.95萬畝,分別占上報總宗數和麵積的91.69%和90%。從清理資料來看,在各類房地產違法違規用地中,閒置土地成為房地產用地違法違規的主要問題。目前,土地閒置大體分為兩類,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佔46%,其餘54%的閒置土地主要是由政府原因造成,而因毛地出讓拆遷難、調整規劃等政府和客觀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佔六成以上。

二、土地閒置問題的原因分析

引發土地閒置問題的原因複雜,涉及面廣,歸結有如下幾點:

(一)政府依法徵收、收回的土地未能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完全造成的土地閒置。各級政府依法徵收、收回土地後,由於地理位置、規劃用途、基礎設施配套、土地限制條件或土地出讓底價過高等因素,部分土地與土地開發利用計劃脫節,加上沒有政策支援,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導致土地利用率較低。一是地方政府對土地利用缺乏統籌規劃,為片面追求招商引資進度,極力滿足用地單位的需求,亂鋪攤子、亂上專案、大面積佔用土地,但由於論證不到位、規劃不合理,沒有考慮土地管理規定、都市計畫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在進行總體規劃修編後,一些既定土地原有規劃可能面臨調整,同時,一些企業著眼於自身利益而申請調整規劃,造成用地性質或土地容積率發生變化,開發商和地方政府要進行重新協調和溝通,從而造成土地批而未建,大量土地閒置;二是土地權屬、審批流程或交易流程等環節存在糾紛,導致土地不能如期開發;三是土地的一級開發推進困難,導致規劃土地不能實現最後開發;四是雖然通過土地招拍掛制度向開發商轉讓了土地,但由於更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計劃,致使土地轉讓作廢,無法按原計劃開發;五是由於一些地區市況不好,規劃開發土地往往流拍。

(二)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緊張。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制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分配做出了向中央政府傾斜的切割,在中央政府財政收入急劇增加的同時,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資金急劇減少,財政資金分配製度不夠合理,使其不得不尋找其他資金來源。同時,中央政府為保證地方政府的正常運轉,不得不允許地方政府舉債,放任日趨嚴重的“土地財政”現象。在現有的財稅體制下,地方政府在財政資金運籌方面困難重重,對於土地財政的依賴性也越來越強,過度出售所掌控之中的城市土地,對於開發商的囤地行為監管不嚴,打擊囤地的政策執行力度不夠,對閒置土地行為未能及時處理。大量城市土地閒置,加劇了房地產市場的混亂,成為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分配不合理所衍生出的嚴重問題。

(三)政策執行不到位,監管查處力度偏軟。由於查處閒置土地牽扯多方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出於土地財政考慮,為促進gdp增長,以及獲取更高土地出讓金或其他土地收益,擔心打擊囤地後導致地價房價下降,或收回囤地後不能再賣出高價而存在畏難狀況,因此,在有效利用土地方面態度曖昧,放任房地產開發商的囤地行為,對閒置土地的重視程度不夠,在監管力度方面執行能力偏弱,清理摸底不夠全面深入,查處力度聲勢不夠大,工作比較滯後。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透明度也不高,對於發現的問題以遮蓋為原則,未及時上報,導致大量閒置土地未能依法處理。土地政策執行不到位,閒置土地處理辦法未能落實,讓囤積土地的違法成本過低,給開發商造成僥倖心理,從而形成惡性迴圈。由於政府違約而造成的土地閒置中,僅單方面地要求開發商完全依法、依合同而執行合約,卻未要求政府也應嚴格地履行合約,並向因違約而給開發商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因此,由於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比例大,協商查處難度大,加之較早出讓的毛地拆遷難,導致以閒置土地為主的房地產違法違規用地查處結案率比較低。

(四)由國有大中型企業造成的土地閒置。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停產、停業、轉產或破產,從而造成大量土地閒置。由於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或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部分企業將原國家無償劃撥的國有土地長期處於閒置或低效利用狀態。某些企業原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方式是無償劃撥,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處置國有企業劃撥土地的出讓金應首先用於安置企業職工,但為了節省資金,對於盈利部分生產部門的土地和便於變現的土地資產,以作為企業職工安置的名義直接坐扣土地出讓金,將大量不便使用的土地長期擱置或長期租賃給其他單位使用,既不將閒置土地交給政府處理,也不上繳出租的土地收益;一些企業直接將房產轉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劃撥土地直接出租,收取高額土地收益;有的企業甚至將房產轉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簽訂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不僅影響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而且嚴重損害了國家和購房者的利益。

(五)國有商業銀行處理不良資產過程中造成的土地閒置。國有商業銀行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起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各個金融機構都收回了大量土地,然而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由於取得土地成本過高、變現損耗過大,或者看到土地有增值前景則待價而沽,或者沒有完全取得處置權利等原因,未能及時處置抵債資產而造成了土地閒置。還有一部分不良資產在金融機構和資產公司之間進行了資產轉移,由於這部分抵債資產往往還牽連著其他利益衝突,金融機構和資產公司並未履行任何過戶、更名手續,在資產公司又再次將其打包出售後,連同其他債權最終一起被第三方購得,當取得這部分資產的權利人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時,因手續不完備、權利不明確而不能辦理相應手續,土地不得不閒置。由於前些年銀行業管理不善,貸款發放程式不完善,一些企業貸款過高,銀行在收回抵押物後發現處置抵押物後的損耗過大,處置不如閒置,至少閒置情況下有抵押物存在可以少報損耗。還有部分地理位置好、容易變現的土地資產沒有處置,主要是由於銀行的一些高階管理人員看到了這些土地具有升值的潛力,稍遲處理會取得更高的回報,因此暫緩處置。

(六)開發商囤地現象嚴重。土地作為一種稀缺資產,具有保值和增值作用,從長遠來看是有很好的增長預期,囤積和炒賣土地比正常的開發房地產要週期短、利潤高,因此,開發商為抬高房價牟取暴利,將購置的土地長期閒置,囤積居奇,造成房地產市場長期以來的供給不足,市場中的土地投機機構的圈地、囤地造成了土地閒置。另外,部分企業由於自身資金週轉或經濟實力發生變化,大部分資金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無法消化前期土地儲備,或者隨行就市放緩開發節奏,也導致了囤地現象的出現。有的專案土地開發手續早已完善,但開發企業之間相互轉讓,造成開發時間延誤,從而造成土地閒置。

(七)拆遷難造成土地閒置。因現有拆遷制度的弊端導致政府部門沒有兌現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的拆遷交地時間。這些土地並非“熟地”而是“生地”,開發商得地之後,還需要和住戶談判拆遷事宜。如果拆遷沒談攏,土地便要閒置。從土地角度看,是“閒置”的,但從社會角度看,並不是“閒置”的。從社會整體角度看,土地閒置當然是巨大的'浪費。解決土地閒置既需要地方政府部門嚴格按照法律程式辦事,更需要從非市場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入手去尋找根治之策。

(八)農村土地閒置。一是村裡級差排基過高,部分建房戶承受不了,造成農轉用后土地閒置。如果適當降低階差排基,讓一部分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建房農戶能夠承受,那麼閒置土地的矛盾就可以得到有效緩解。二是徵地費過低,對比懸殊、反差強烈的農村級差排基收費過高和徵地費過低的矛盾,造成年年延續比較多的閒置土地。三是目前農民的就業門路拓寬,收入渠道增多,生存和發展的空間更加廣闊,農民對土地的生存依賴性逐漸降低,尤其是在工業化程序中,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集中向城市轉移,而其名下的土地沒有實現合理流轉,這些緣由導致了農村中大量可耕土地的閒置現象。

(九)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閒置土地處置難度大。雖然《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規定了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應收取閒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土地無償收回,但同時又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動工開發延遲除外。這個規定彈性很大,許多用地專案的土地閒置在土地管理部門查處時都能找到規避處置的種種藉口。而且法律法規對收回土地使用權和收取土地閒置費都沒有明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款,這就造成了閒置土地調查容易,執行難的現象。

(十)制度層面法律法規缺陷。一是制度安排中土地存在著法定“剛性閒置”事實。由於現有法律對閒置土地處置作出了滿兩年後方可收回重新安排使用的規定,從而形成了現實中土地一旦閒置在時間上需兩年以上的法定“剛性閒置”的事實,不利於土地的高效利用。二是對閒置土地缺乏有效的市場引導機制。由於土地轉讓條件的法律限制性規定,土地閒置而又未達到法律轉讓條件的,土地使用者只有被動地接受繳納閒置費及收回土地的局面。三是對土地閒置的責任主體未作界定。土地開發利用過程多數是涉及出讓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履約過程,在現行法律只對閒置結果作出認定而未界定閒置責任主體的情況下,單一對使用者作出繳納閒置費或收回土地的決定,在法理上有失公平。因而在非土地使用者自身因素造成土地閒置的情況下,強制徵收閒置費或收回土地顯然是無法執行的。四是對閒置土地收回程式性未作細化規定。現行土地管理法和房地產管理法只對收回情形作出了規定,而未明確收回閒置土地使用權的執行程式,在依法行政前提下,程式的合法性是十分必要的。

三、整治土地閒置問題的對策建議

整治土地閒置必須從改革土地制度、規範地方政府行為、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等多方面入手。下面就針對土地閒置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措施建議。

(一)加大土地利用監管力度。一是加強土地利用監管力度,對於沒能力繼續開發的用地單位,可以通過政府收購方式來完成土地一級開發,以儘早入市;對於有能力開發的企業,則應督促其加快土地開發利用進度。例如,在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土地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二是建立資訊平臺,利用輿論監督,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時更新土地出讓及開發利用資訊,並通過網路向社會發布,利用公眾輿論的監督力量,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三是加強跟蹤管理,健全建設用地動態監管制度。充分運用線上監測資訊,建立以基層國土資源部門為主的日常督查制度,對建設專案用地開發利用全過程的檢查跟蹤,主動預防和及時查處土地閒置行為。四是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長效機制,加強溝通協作,構建共同責任體系,形成預防閒置土地的強大合力,同時,實行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對房地產開發進行全程監管。五是鑑於由於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佔大多數,建議建立針對政府部門的問責制度和機制。如規定,一個城市閒置多大比例的商品用地就要直接展開對當地領導的問責;對於查處、沒收閒置土地不力的地方政府,除了給予經濟處罰之外,還應與主要領導任免相掛鉤。閒置土地的相關政策是否能夠得到嚴格執行,關鍵在於地方政府能否擺脫“土地財政”的痼疾,退出房地產利益鏈條。

(二)完善制度建設,做好統籌規劃。一是相關部門應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土地規劃的科學性,增強規劃的執行力,維護其權威性。二是摸清閒置土地底數,根據都市計畫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詳細的、切實可行的閒置土地處置方案,使得閒置土地早日得到利用。三是各項政策向閒置土地傾斜。處置閒置土地應該由規劃、土地、環保等部門分工協作,政府統一協調,各個部門在招商引資中要優先考慮閒置土地,將商業銀行收回的土地納入到統一處置之中,對於使用閒置土地的企業或個人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在閒置土地未處理之前停止新的佔用農用土地審批工作。

(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對閒置土地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將處理過程和結果全面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行紀檢、監察、審計等多部門聯合辦案,相互監督的管理機制,確保嚴格執法。同時,對圈佔土地未達到投資要求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也要制定相應的處置方案。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閒置土地和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都屬於違法行為,應當加大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土地使用狀況的監督力度,防止一些用地單位以沒有閒置為名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四)採取多項措施解決農村土地閒置問題。一是盤活閒置的土地。對農轉用兩年後還未安排的或無法安排的土地,在不違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及“國八條”,且符合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對閒置的土地進行跨村等量調劑。這樣急需建房的村的建設用地指標欠缺問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並且村與村之間的經濟收入不平衡、基礎設施的完善程度不同也為閒置土地等量調劑提供了客觀條件。二是辦好選址意見書,即分間落實到建房戶。為了使農轉用後的建房用地儘快供地,規劃必須先行,即在農轉用之前,村委會必須依據村居民點規劃實施計劃落實到建房戶,上報規劃部門辦理好選址意見書,再由建房戶先交納一部分級差排基款,用於前期徵地和報批啟動資金。三是適當提高徵地費。合理提高土地徵用費,保證土地被徵用後被徵用的農戶的生活水平不低於被徵地前,並配合做好《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制度》實施工作,這樣土地被徵用的農戶將得到實惠。四是進一步完善統一徵地制度,規範徵地程式,有效防止徵地中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發生。五是村鎮規劃必須適時調整。村鎮規劃必須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有所調整,允許農民有選擇跨村建房居住的權利。六是採取優惠政策,加大加快山區村民的遷居力度和速度,讓閒置的土地發揮效用。

(五)通過金融手段減少企業囤地行為。對於開發商自身原因造成的閒置,除了收回閒置土地,取消有嚴重閒置土地行為的發展商在土地一級市場上投標的資格外,還可以通過限制貸款和融資、收取稅費等措施提高閒置土地的財務成本,從而加大開發商的財務風險、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等。國土部與銀監會聯手清查閒置土地,通過銀行對房地產企業貸款加以控制,不僅將對土地存量市場帶來明顯改善,督促開發商早日動工,政策趨緊也將給新增土地市場帶來威懾作用,開發商拿地前不得不考慮今後不能按時開發而帶來的風險。最後,國土部應聯手銀監會、證監會堅決貫徹執行“對於囤地企業不得發放貸款,不得上市、再融資”的指示,遏制上市房企的囤地行為。

(六)加大有效供地面積,提高供地門檻。導致土地囤積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供應量少,因此,在當前保護18億畝耕地紅線的前提下,國家也要放鬆地根,加大供應,從而減少土地囤積。今年4月份,國土資源部公佈了年度土地供應計劃,2010年全國住宅用地供應面積為18.5萬公頃。從今年上半年的完成情況看,全國住房用地的實際供應量為5.6萬公頃,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改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應量為4.2萬公頃。就此計算,上半年完成的供地數量僅佔全年計劃量的三成左右。加上近幾年土地市場迅速升溫,土地價格在快速攀升的過程中也增加了囤地的利潤空間,在資本逐利的驅動下,開發商通過不斷買地 —— 改規劃 —— 囤地來坐等升值。因此,增加土地市場的有效供應應成為目前地產調控的重心之一。此外,作為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批土地時必須精打細算,避免粗放式用地,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著力盤活土地存量,新上建設專案首先要利用存量土地,同時,制定和實施新的土地使用標準,完善相關稅制,促進土地利用集約化,防止土地閒置。

(七)加大宣傳力度,完善閒置土地相關法律法規。國土資源部和各地國土部門應當每年公佈一次所有土地閒置和開發情況,將每一幅用地都置於公眾監督之下,以藉助社會和輿論的壓力來監督和打擊開發商的囤地行為。同時,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土地政策宣傳,如對房地產專案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總額不足1/4的企業,應審慎貸款和核準融資,對違法用地專案不得提供貸款和上市融資。此外,現行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仍不完善,對閒置土地處理的相關法律過於剛性,對閒置土地的退還機制及途徑未進行設定,缺乏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為此,建議國土資源部加強對閒置土地處理的具體指導,出臺具體的操作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地方相關部門在處置閒置土地過程中的職、權、責。

(八)通過多種手段減少住宅用地土地閒置現象。一是對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專案,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嚴禁向非房地產開發專案實施主體發放預售許可證,商品住房預售嚴格按單幢審批,不得分層、分單元、按小區、按組團許可,要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進行銷售,對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二是收緊二套房貸。在繼續支援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同時,嚴格二套住房購房貸款管理,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三是嚴格規定政府職能部門的辦事流程、審批時限,不能拒收件,政府部門超期審批的時間不計入開發商的開發期限內,對因政府頒佈新政策、修改規劃等造成開發商重複投入的時間不計入開發期限,並給予開發商相應的補償。四是加強對保障性住房的用地監管,明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比例,都市計畫區工業用地改為商業性用地的,要優先安排給安居工程建設,對原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用於商品房開發的,要從嚴審批,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要切實加強監管,在供地時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按國務院要求參與專案竣工驗收,對土地使用效果進行評估。五是公開土地招拍掛資訊,包括歷史協議轉讓或已過期地塊(超過兩年期限未開發地塊)的詳細資料,如報建、實施、運作等。在實施招拍掛前,嚴格審查參與公司的有關資料、資金實力、開發計劃等,並將開發計劃列入合同條款。

(九)建立綜合檔案,強化合同管理,改革登記機制。建議對存量閒置土地逐宗登記造冊,逐個調查梳理和依法核定,進行詳細分類,建立地塊的綜合資訊檔案,在充分了解閒置原因的基礎上,對多批少用、缺乏資金投入、人為圈地等不同型別採取“一地一策”的處置辦法。定期釋出存量閒置土地的資訊,為需轉讓的單位和用地單位提供平臺,增加交易機會,使有限的土地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提高土地的綜合效益。同時,建議強化合同管理,嚴格專案竣工驗收和審查土地出讓合同,嚴格約定建設專案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為提高土地部門對土地監管的效率,創新土地登記機制,建議改變以往一律按照土地用途頒發相對應年期土地證的做法(如經營性用地為40年,住宅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為50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新出讓的土地頒發臨時的土地權證。臨時的土地權證的有效期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開發週期來定,一般為兩年。臨時土地權證只可以在金融機構抵押一次,這樣既讓開發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用以完成土地開發,又解決了開發企業數次抵押土地而不開發或延期開發的問題。臨時土地權證因有效期短,一旦需要換證,就必須接受土地部門的稽核檢查。這樣將改變土地部門目前被動監管的局面,提高監管效率。

(十)制定優惠措施,調整創新閒置土地利用方向。制定利用存量閒置土地的優惠政策,積極鼓勵企業通過內部挖潛,提高單位面積投資強度;積極鼓勵企業利用存量土地,採取聯營、嫁接等方式進行合資合作經營;積極鼓勵企業建設標準廠房,用於吸納投資規模小、對廠房無特殊要求的專案,為中小企業成長提供環境,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這樣,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手段,既鼓勵提高土地利用率,又讓集約用地工作到位的土地使用者得到實惠,同時也為更好地盤活存量閒置土地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十一)加大處置力度,建立健全閒置土地查處體系。對核准的閒置土地應加大處置力度,進行分類處理。對閒置土地不滿一年的,責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按規定使用;閒置土地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閒置土地滿二年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建議從擁有大量土地儲備的上市公司入手,清理其手中的閒置土地和土地資源。對土地儲備過量、開發能力不足的企業,要列入禁止拿地的“黑名單”,限期進行清理和加快開發進度。要排除各方面的干擾,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行政權力,明確職責,對違法用地行為一查到底。另外,建議在公佈閒置土地情況的同時,對閒置土地被依法處置的數量一併進行統計,以通過社會輿論對政府部門在處置土地閒置的問題上進行監督。

(十二)加強政策執行力。國家有關部門已制訂了很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和《關於集約節約用地的通知》等,並且凡是出臺一次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都會明確或重申一次對閒置土地的處理措施,國土資源部也不斷對如何認定閒置土地等具體細節出臺新的措施。因此,在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應更注重對政策執行環節的監管,確保相關規定和制度能夠被有效執行,從而有效遏制開發商和地方政府的不法行為。

(十三)徵收地價增值稅。在加大持地成本方面,建議加快研究推行閒置土地的地價增值相關稅收政策,對由於因建設容積率增加或地價增值所產生的高額收益可徵收高額增值稅或所得稅等,以增加開發商的持地成本,督促房產商儘快開工建設,有效增加市場供給。

(十四)建立統一土地閒置認定標準。鑑於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閒置土地的認定、未開工的認定往往標準不一、過於主觀,建議政府應建立統一的土地閒置認定標準,包括責任主體和責任範圍、閒置起算時點、閒置有效計算時段、已投資數額或已開發建設面積確認以及因司法裁決而轉移的未開發利用土地的閒置情形認定等標準。未達到規定比重,即使部分開工建設也視同閒置土地依法處置,使清理閒置土地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結束語

在貫徹落實國務院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巨集觀調控政策的大背景下,在堅持走內涵挖潛、盤活存量、節約集約之路的同時,可以預見,在全國範圍內,必定會掀起一場大規模整治閒置土地運動的高潮。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進一步整頓規範房地產市場和土地市場秩序,我們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高度重視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切實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中國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