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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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調研報告

土地徵收調研報告1

隨著我縣經濟的飛速發展,城鎮化建設明顯加快,我縣轄區內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的數量增多,而土地徵收關係到國家、集體及個人的利益衝突和利益平衡。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損害各方利益,導致引發更多的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進而激發社會矛盾。針對這一課題,縣婦聯組織機關幹部職工深入到星沙、黃花、跳馬、榔梨等鄉鎮以及相關的縣直部門單位進行座談、走訪,發放調查問卷,查詢原因,分析問題,探索出一條既適合民情又符合民意的解決辦法。

一、存在的問題和特點

從婦聯絡統接待和處理維權案件來看,涉及到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及徵地拆遷補償的問題成上升趨勢,從XX年到20xx年縣婦聯共接待來信來訪238件,其中因徵收補償費分配問題上訪的44件,佔同期上訪案件總數的19%,其中XX年15件,XX年年12件,20xx年9件,20xx年元—4月份8件;從縣法院受理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的情況來看,XX年至20xx年5月共受理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68件,均已審結。從20xx年5月起,縣法院對該類案件暫緩立案至今。目前,擬向縣法院提起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的當事人主要集中在跳馬、黃花、榔梨轄區,其中以跳馬的情況較為突出。據初步統計,目前向法院要求起訴的案子逾百件,其中跳馬佔一半左右,現有幾十位農村出嫁後向市、縣婦聯投訴。

(一)問題的出現存在四個方面

一是承包過程中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剝奪出嫁、離婚、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比較典型的是:①出嫁女承包地被強行收回。主要表現為出嫁女娘家土地被收歸集體,而嫁入地又未分到地。②離婚、喪偶的農村婦女土地被強行收歸集體。有的離婚後不論婦女是否能夠從孃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原有土地都被收回。

二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徵用土地補償時,侵犯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權益。如有的地方通過村規民約等形式明確規定,婦女出嫁、離婚後承包經營權不受保護,不能享受本組村民同等待遇。主要體現在少分或不分給婚嫁婦女土地徵收補償費。還有的對婦女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隨意性大。農村婦女能否分得土地補償款,由村規民約、戶主代表會決定,即是同村同等條件下,往往也有不同的分配結果。

三是離婚婦女因離婚後不能單獨立戶,戶口還在夫家,政府按戶主發放土地徵收費後,夫家從中卡扣,致使離婚婦女土地徵收補償費難以到位。

四是部分婦女就土地徵收補償費問題上訴到法院後,勝訴容易執行難,官司勝訴了,但因“婚嫁女”問題的複雜性,執行難度大,有的贏得了官司拿不到錢,還有的是第一批徵收款贏了官司款還沒到位,第二批徵收款又分完了又要重新上訴法院。截止目前為止,縣法院反執結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14件,尚存未執結的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有54件,案件執結率反達20。59%,效果很不理想。

(二)審理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難以界定:我國目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界定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法院在具體實務中的操作不一致。而目前關於“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問題,在實務中未能形成統一、規範的標準。

二是審理中存在無法採取有效財產保全措施、無法調查取證、無法正常開庭審理及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濟組織成員對有關法律和政策不理解,對抗法院生效文書的執行。土地徵收補償糾紛的產生往往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合法化”的村民會議自制剝奪經濟組織個別成員的權益,在徵收土地徵收補償款的分配過程中,否定“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的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大多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均排斥或拒絕執行法律。尤其個別經濟組織負責人煽動民心,組織經濟組織成員阻礙法院取證、庭審及執行,影響惡劣。

四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鄉鎮政府對法院涉及土地徵收補償糾紛的審理和執行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協助、不支援,甚至人為設定阻礙。在縣法院已受理的執行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中,曾出現有關部門不配合、不予協助甚至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情形,經教育、制裁後情況雖稍有所好轉,但形勢仍不容樂觀。

五是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執行難度大,補償款分配到村、組後被迅速分配到經濟組織成員手中,資金無法收回。而集體經濟組織又無其他經濟實體,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執結。未能執結的案件越積越多,逐漸形成惡性迴圈。而原告或申請執行人在判決後因無法得到執行款,便將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憤怒轉嫁到法院和辦案幹警頭上,動輒上訪、告狀,辦案幹警疲於應付各種彙報,嚴重影響幹警辦案積極性,甚至影響縣法院全面工作的開展。

二、凸現的原因及分析

一是部分群眾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部分群眾甚至少數基層幹部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內容理解不深,認識不足,導致一些村民自治組織在討論制定村規民約時作出不利於“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剝奪受害人的權利。

二是一些村規民約與法律不符。有的村組雖然落實了30年承包責任制,但仍按村規民約每隔3至5年調整一次土地,仍存在隨意終止或變更承包合同的問題,對婚嫁女、農嫁非婦女、喪偶婦女及未成年女性的土地承包權進行強制調整,嚴重地損害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是戶籍制度引發一系列矛盾。①經濟較發達的鄉村,嫁出去的婦女不願遷出戶口,嫁入的人口不斷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的矛盾突出,利益分配壓力逐年加大。②城鄉地區戶籍管理分割性,導致不少與城市男子結婚的農村婦女不能隨其夫戶口遷入城鎮。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戶口沒有遷出,嫁入本村的婦女不斷增加,在利益分配時就“僧多粥少”,村民們認為自身利益被搶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

四是組織機構不健全,法院執行難度大。目前,全縣還沒有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致使一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難以得到及時解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沒有規定村規民約的審查、監督機制,村民以自治為由理直氣壯,當地政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因村民自治、村規民約等諸方面原因感到很棘手,法院限於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以及“婚嫁女”問題的複雜性,土地承包糾紛經法院判決後執行難度大。

土地徵收調研報告2

摘要: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已成為我國農業現代化過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我國目前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轉包、城鄉統籌等不同模式。通過法律規範、制度創新、組織建設、政策支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進我國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對加快我國農業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土地徵收制度改革 三個階段 三種模式 主要問題

土地制度改革始終是中國整體改革中的一個重要方面。農村土地制度不僅直接影響到中國土地資源的保護和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還關係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巨集觀執行和行業效率,也關係到中國農村社會的政治穩定。當前我國農業正進入一個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全新發展階段。這就要求農村土地進行適度徵收和集中經營。對我國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進行研究。對促進我國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和農業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總的來說,這種改革探索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第一階段是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始於經濟較為發達地區的多種補償安置模式的探索。上世紀90年代,發達地區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用地量隨之大增,地方政府的財力也有所增強。農民在徵地中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完全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對農民進行補償,很難滿足要求。發達地區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自行發起了探索嘗試。國土資源部從1999年開始在全國安排了兩批共19個城市在徵地補償安置、徵地程式等不同方面開展試點,探索徵地制度改革之路。這一階段改革的特點是自下而上的探索和自上而下改革相結合。

2.第二階段是20xx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釋出之後的提高補償標準,實行徵地區片價及統一年產值的探索。徵地制度改革路線自改革開始以來一直存在土地是否私有化的爭論。20xx年國務院釋出《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主要內容是明確了徵地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就是全面推行徵地區片價和統一年產值,提高補償標準,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等。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並公佈各市縣徵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徵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這一階段的特點是國家強力推動統一的補償標準。

3.第三階段是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後,國家部署的新一輪縮小徵地範圍、提高補償標準的探索。根據中央要求,20xx年,國土資源部啟動新一輪徵地制度改革,在十一個國家確定的綜合改革試驗區開展徵地制度改革試點。試點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區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縮小徵地範圍,二是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機制,三是改進農用地轉用與徵收審批方式。這一階段的特點是開展了觸及徵地制度實質的徵地範圍試點。

在新的歷史時期,中國開始逐步擺脫過去“左”的做法,對公民私有財產權力的保護開始加強,徵地補償標準大為提高,徵地許可權逐步上劃,強化用途管制,嚴格保護耕地。我國目前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分別是:

1.南海模式

上個世紀90年代初,廣東南海農民到非農產業就業的比重大為增加,出現大量棄耕和拋荒現象,當地農民和外地企業紛紛辦廠,土地需求量大大增加。1992年春,南海羅村鎮下柏管理區經反覆研究,最終將轄區農民的土地集中起來,劃分為農業保護區和工業開發區及群眾商住區,依此實施一定規劃和經營。同時將集體土地和農民承包經營權折價入股到在農民土地上興辦的企業,農民參與按股分紅,農地轉成非農用地的級差收益按照51:49的比例在集體和農民之間分成。企業租用農民的土地,一畝地每年幾千元,且預交三到五年,企業一次性交給集體的土地租金就相當於目前國家的徵地補償費。

2.嘉興模式

嘉興模式從本質上講並不是對傳統徵地制度改革的顛覆。傳統的'徵地制度的弊端在於徵地範圍廣、補償標準低和失地農民沒有保障的問題。而嘉興模式主要是針對第三個弊端,所以又被稱為“土地換社保”模式。嘉興模式可以簡單的概括為“三統”、“一分別”。“三統”即為政府統一實施徵地,統一補償政策,統一辦理失地人員農轉非和養老保險。“一分別”即為不同年齡段的安置物件分別進行安置。比較有創新之處是政府不再向村集體支付人員安置費,而是將所有費用轉入到勞動社保部門的社保專戶,直接落實到安置人員個人賬戶上。同時出臺有關政策按照不同年齡段對被徵地人員分別進行安置。對徵地時屬於勞動年齡段的人員,按照當地測算標準一次性交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在其未就業時,可以發

放不超過兩年的生活補助費,補助期滿仍未就業並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納入城市低保。

3.蕪湖模式

蕪湖模式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保留集體所有的性質。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轉讓、租賃、作價入股、聯營聯建、抵押等形式的使用權轉移行為期限結束後,土地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試點中土地流轉過程是這樣的:先由各試點鄉鎮成立建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土地的假定使用方,按若干程式和條件與村集體簽訂協議,取得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爾後鄉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按照開放的需要向工業企業等實際用地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在此過程中,各鄉鎮既是土地流轉的組織者,又作為中介人具體參與到流轉之中。

通過對著三種模式的研究,我發現我國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的案例模式中分別主要有以下特點:

1.南海模式

這種模式不僅承認了土地在作農用時農民對土地的收益權,而且承認現在的股權持有者也有權享有土地在作非農使用以後的級差增值收益。這既延伸了農地承包制下農民對承包土地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權利,也使土地承包權益因為制度創新而得到加強。地方政府在採用國有出讓方式徵用土地的同時,最大限度地將非農建設用地留作農村集體使用。

2.嘉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在於從根本上解決了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但這種模式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土地的級差收益由政府壟斷的問題。如果說南海模式還可以有可能實現農民以土地權利參與工業化獲得致富的機會,那麼這種以土地換社保的方式實際上使得農民不可能靠土地致富。這並不是社會保障的本意。這種模式並不需要財政的任何轉移支付,甚至可農民最終獲得的實際收入的現值有可能少於一次性補償的額度。因此,這種模式本質上仍然是傳統的徵地制度。

3.蕪湖模式

表面上看,蕪湖模式似乎和南海模式並不本質區別,因為土地所有權都掌握在農民手中。但是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實際上是一種“轉租”並且期限很長,這就決定了在蕪湖模式裡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的參與性要大大高於後者。各試點鄉

鎮建設投資公司在取得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的過程中,村民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不排除一些村幹部藉機中飽私囊、營私舞弊的嫌疑。

對於這三種徵地制度改革的模式,各有利弊。對此我總結了以下建議:

第一,建立一個開放、競爭、公平、有序的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和租賃市場。市、鎮兩級農村土地徵收管理服務中心,每個村設立土地徵收服務站,形成了市、鎮、村三級土地徵收服務體系。提供土地徵收資訊登記釋出、土地評估、談判交易、合同簽訂鑑證、法律政策諮詢、糾紛調解等服務,促進農村土地徵收的有序進行。

第二,建立健全農業投入保障制度、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為保證糧食安全,一方面,必須嚴格土地徵用制度,完善土地補償機制,避免耕地資源的流失;另一方面應對農民保護基本農田和種糧所支付的機會成本實行財政補貼,增強農民保護農田和種糧的積極性。

第三,為了降低農業經營和土地徵收的風險,引入農業保險機制。由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保費補貼,降低農村土地合作社土地使用權的抵押風險和銀行貸款風險。

參考文獻:1、李昌平: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現狀及改革前景

2、張曉山: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革的回顧和展望

3、陳漢聖:對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的觀察分析(中共中央政研室、農業部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觀察報告》)

4、廖洪樂:中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土地徵收調研報告3

據瞭解,自國家稅務總局20__年初下發《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後,兩年多來,絕大多數省市能夠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極個別地區清算工作幾乎沒有任何進展,其主要原因就是在這個地區幾乎所有的房地產企業均採取“核定徵收”的方法來徵收土地增值稅。

核定徵收土地增值稅做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核定徵收率偏低,造成稅款流失。目前採取核定徵收率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地區,大多數把徵收率確定為銷售收入的1%~3%之間。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土地增值稅採取按增值額的超率累進稅率徵收,最低一檔稅率為30%,計稅依據為增值額。如果按照上述徵收率倒推得出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佔銷售收入的比例大致為3.33%~10%之間,這樣一來,增值率高的納稅人就會因為核定徵收而少繳稅款,造成大量稅款流失。

二是改變了計稅依據和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特殊調節功能喪失。我國開徵土地增值稅的主要目的是:規範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

它設定的主要原則是對轉讓房地產的增值收益徵稅,在房地產轉讓環節計徵,增值多的多徵,增值少的少徵,無增值的不徵。著重於調節轉讓房地產的過高收益,抑制房地產投機、牟取暴利的行為,保護從事正常房地產開發的房地產商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國規定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地產轉讓的增值額,稅率是超率累進稅率,以實現土地增值稅的特殊調節功能。但是,在整個地區“一刀切”地對房地產企業採取核定徵收率的方法徵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都按“銷售收入”乘以“徵收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形成了事實上的把計稅依據由增值額變為銷售額,把超率累進稅率變為了固定比例稅率,把不易轉嫁稅負對收益環節徵收的調節稅轉變為易於轉嫁稅負的流轉稅,土地增值稅對土地增值收益的特殊調節功能喪失,它不但不能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反而會助推房價上漲。

針對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管理中存在的弊端,筆者建議:

一是採取有力措施,減少核定徵收範圍。建議相關部門對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明確要求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嚴格按照《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和《條例》第九條及其《細則》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辦法掌握核定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標準,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範圍。對確實難以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納稅人,要嚴格審查,並督促這些企業儘快建賬建制,積極引導企業向查賬徵收過渡。對已實行核定徵收的納稅人,全面檢查,發現其一旦具備查賬徵收條件,要及時改為查賬徵收。

二是採取科學的核定徵收方法,保持土地增值稅的特殊調節功能。對於確實無法查賬徵收的納稅人,採取核定徵收的方法徵收土地增值稅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核定是建立在一定合理因素基礎上的對應徵稅款進行估算的一種方法,這種核定只是相對的合理。因而核定的稅款準確程度只能是相對的,但是核定稅額不是簡單的隨意確定,而應有合理、合法的依據。儘管其核定的應納稅額不能保證與實際完全相符,但也要求盡力減少徵稅誤差,保持其相對的合理性。而目前這種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查賬方法難以合理準確地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時,按統一的徵收率徵收土地增值稅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

對於無法查賬徵收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該首先採取一定的科學合理的方法來確定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額,而增值額是根據轉讓收入和扣除專案金額計算出來的。因此,只要採取一定的方法核定出轉讓收入和扣除專案金額,然後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即可。

對此,《條例》第九條及其《細則》第十四條已作明確規定,即在納稅人提供的轉讓價格和扣除專案不實的情況下,應由法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轉讓收入和扣除專案金額。雖然按評估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評估出來的資料和實際資料會有些差異,但在儘可能的情況下使核定的稅收接近實際應納稅款,是符合稅收合理性要求的。同時由於通過評估得出來的是收入和扣除專案,由此計算出增值額,仍可按超率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調節功能仍然起作用。

三是完善對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管理制度。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土地增值稅的預徵和清算的規定,並要求房地產企業必須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房地產開發專案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憑證等資料。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跟蹤管理和過程控制,如應分戶設立房地產企業管理臺賬,建立地區房地產行業相關指標資料庫,以便於對土地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評估。同時,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與房地產相關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掌握相關資訊。對於預徵土地增值稅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彙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