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關於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最新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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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新的形勢需要,我們對我縣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進行了一次調研。具體調研情況如下:

2018關於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最新調研報告

一、 社會組織管理與黨建基本情況

目前,我縣已登記的社會組織共247個(不含備案登記社會組織157個),從業人員2431人,黨員總數551人。其中,社會團體92個,民辦非企業單位80個,中介組織75個。已建黨組織的社會組織116個,組建率47%。已建黨組織的社會團體87個,佔94.5%,民辦非企業單位21個,佔26%,中介組織8個,佔11%。無黨員的社會組織95個,有黨員不符合組建條件的35個。單獨組建黨組織的社會組織14個,聯合組建的2個,視同聯合組建的60個,掛靠組建40個。已建社會組織黨組織主要隸屬於業務主管部門黨組織、鄉鎮黨委管理。

現有社會組織黨組織中,均已配備黨組織書記,社會組織黨組織負責人基本在社會組織內部產生,社會團體的黨組織負責人主要由負責人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由業務骨幹兼任。

我縣社會組織具有三個明顯特徵:一是發展速度快。我縣各類社會組織已從2003年的100多個發展到247個,呈成倍增長態勢;二是涉及領域廣。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科技等諸多領域;三是社會功能初步顯現。逐步成為加快轉變城鄉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成為社會管理的主要支撐,成為精神文明建設的有力推手。其作用發揮明顯,推進了民主化程序,促進了產業經濟發展,促進了和諧社會構建,正因為有夯實的、規範的、發展迅速的社會組織平臺,推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就會如魚得水,形成良好開局。

二、 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做法

1、建立機構,夯實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基礎。2012 5月成立了中共石門縣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屬縣委派出機構,辦公室設民政局,日常工作由民政局黨組負責,黨工委設書記1名,由民政局局長、黨組書記兼任,副書記2名,分別由民政局和統戰部有關負責人擔任,其他委員10名,由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文廣新局、衛生局、司法局、體育局、工商聯、科協、文聯等單位負責人擔任;同年8月成立了中共石門縣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核定全額事業編制2名。機構的設定及人員的配備,為順利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提供了堅實的組織保障。

2、健全制度,規範社會組織黨建執行機制。要抓好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必須要有層級清楚、責任明確、關係順暢、管理直接、便於落實的管理制度。我縣社工委通過會議研究制定了黨工委工作制度,黨工委成員、委員單位的工作職責,聯席會議制度及解決突出問題會商制度。明確了責任主體,完善了管理機制,形成了縣委領導,組織部抓總,社會組織黨工委管理,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的上下聯動、左右協調、齊抓共管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格局。同時,通過開展社會組織黨建調研、指派黨建聯絡員、開展聯點示範、組織檢查考核等方式方法,將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納入各單位抓基層黨建工作考核體系,使我縣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逐漸步入正軌。

3、深入調查,完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臺賬。充分利用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能特點,對新申請的社會組織實行黨建工作事前備案制度,結合年度檢查,對當前社會組織黨建基本資訊進行了動態整理。另外,為準確、全面地瞭解全縣社會組織的具體情況,縣委組織部和社工委聯合對各鄉鎮黨委、縣社工委各成員單位和社會組織業務主管部門下發了《關於做好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單位對所主管、所屬或本轄區的社會組織黨組織組建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調查,嚴格做到“七清”,隸屬關係清、運營情況清、從業情況清、黨組織設定清、黨員人數清、業主身份清、示範主管領導職責清。清晰的黨建工作臺賬的建立,為順利開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4、強化組建,擴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覆蓋面。我們按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強化措施、全面覆蓋”的原則,積極探索務實管用、靈活便捷的黨組織設定形式和工作方式,做到成熟一個組建一個,建立一個鞏固一個,鞏固一個帶動一批,不斷擴大黨組織覆蓋面。對於社會組織中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全部單獨建立黨組織,正式黨員不足3名的,按照“行業相近、地域相鄰、有利活動、便於管理”的原則,採取聯合組建的方式建立黨組織。對暫無黨員或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社會組織,社會組織黨工委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幫助做好培養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黨員工作,確保黨的工作覆蓋到所有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

三、 存在的問題

1、 隸屬關係欠清,登記管理難。釐清黨員身份、工作單位、工作地點、居住地點等要素,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非常重要,要件缺一不可。但工作中確實存在:有的社會組織黨員屬於“單位人”,有的屬於“社群人”,有的成為“自由人”,前兩者好解決,但“自由人”存在登記“空擋”情況。這批“自由人”是指社群“空掛戶”、擇業流動人員、短期經商務工者等。

2、 基礎建設欠力,開展活動難。在調研和工作實踐中我們發現:很多社會組織有資質、有資金、有活動,但無固定經營場所,致使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成為空談;有的即使有經營場所,但未能正常開展黨組織活動;有的欠缺活動經費,致使黨組織活動跟不上黨建需要。

3、 力量配備欠足,發揮作用難。個別社會組織黨組織,因業務情況、單位規模、黨員人數受限,其黨組織無論從組織原則、組織紀律、組織活動等方面與社會組織的經營規模、管理範圍、服務水平不相適應,黨員的積極性、先進性難以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