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制中資產流失狀況調研報告

才智咖 人氣:3W

國有企業改革,其核心是產權制度的改革,是全民所有財產的再組合、再分配,涉及全體公民的切身利益。當前,廣大人民群眾對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經濟性的犯罪現象極為關注,擔心一些不法分子趁企業改制之機撈一把,擔心國家資產流失,擔心改制工作不規範,國家資產流失。許多不法分子將企業改制當做自己致富的一次重大“機遇”,利用改革從不成熟走向成熟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的“空隙”,貪婪地掠取國有資產。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不正之風和腐朽行為,敗壞了改革的聲譽,影響到企業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應當引起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國企改制中資產流失狀況調研報告

國有資產有多種存在形式,至少可以有三種:一種是國有企業的資產或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的股份;二是政府持有的現金;三是公共設施等公共財富。國有資本從一些企業中退出,收回現金或投入到基礎設施建設中去,是價值形態的改變。但是,在此過程中因為其他原因出現非等價交換,就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一、在對流失資產性質的分析上,既要看到有形資產、物質性資產的流失,也要高度重視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性權利。

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首先就是物質性資產的流失,涉及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方面,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表現和轉化的形式:

1公款帳外高息轉存。有的企業尤其是建築企業駐外機構的經理、財務人員等,相互勾結,截流鉅額建設資金存入違規高息攬存的商業銀行,從中謀取差額,這是對國有資產使用權的侵犯。而一旦涉及企業轉制,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銷燬或者隱匿有關帳目,使主管單位無法理清帳目、確定對外債權, 使對於國有資產使用權的侵犯,進而成為對所有權的侵犯,給國有資產帶來了極大的風險。

2、鉅額資金帳外流動,違規帳外經營。國有企業改製為國有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後,設有董事會,行使對企業經營管理中重大問題決策的權力。但是一些公司的董事會形同虛設,成了董事長的“一言堂”,重大投資決策由董事長一人決定,其他董事會成員則變成了擺設,企業負責人將親屬或親信安插在公司的財務、辦公室等重要部門,直接接受自己的指令,越過董事會和正規財務帳目大搞帳外投資,有的達上億元,風險非常巨大,帳外經營人不知鬼不覺,一旦損失,則全部歸責與國有股或至少由國有、非國有股共同分擔,一旦盈利,則為個人或者小集體侵吞國有資產、從中謀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條件。

其次,更應當注意的是無形資產和財產性權利的損失,這種流失較之物質性資產流失更隱蔽。

1、無償對外提供國企專有技術。有的國有企業負責人沒有經過單位同意,偷偷將本企業的專有技術提供給私營企業,派技術人員無償提供培訓、除錯服務。這種做法一方面造成國企專有技術無形資產的流失,另一方面也給本企業帶來競爭壓力,造成產品市場佔有份額的萎縮。這種行為往往不引人注目,又沒有會計記載可查。時間一長,企業負責人將提供技術、資金算作個人在私營企業的投資入股,從中分取紅利。而在轉制過程中,又反過來引進該私營企業參股、控股,個人則完成從對國有無形資產的佔有到對國有資本的侵吞。

2、“老字號”等無形資產的流失。有些國有企業在轉制過程中,注重對資產負債等賬面資產價值的評估、轉讓,而對“老字號”、信譽、商標使用權等,不作計價或僅以很低的價格入股。很多老字號企業,因為傳統機制的束縛,人員包袱重、經營方式不正確等原因而導致了經營狀況欠佳、大量負債的情況,以很低的價格轉讓,甚至出現所謂“零資產”轉讓,完全不考慮幾十年、上百年曆史沉積的“金字招牌”本身就附有巨大的無形資產價值。

3、一些原有體制下相對壟斷性行業的企業在轉制過程中,各種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貨物進出口權等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沒有能夠在國企轉讓中得到價值體現,也是國有資產流失的一種形式。

任何國家為保證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需要對經濟進行管制和調控。國家通過掌握和選擇性地分配這些資源來引導企業和個人的行為。我國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國家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滲透程度很高,與此相對應的是該類和財產收益密切相關的各種權利非常廣泛,包括專營物資、進出口許可證、各類生產銷售許可證等。原有國有企業正是掌握大量的這一類資產性權利的主體。在國有資產退出國企經營過程中,國企的該部分的價值沒有得到正確體現。金壇市醫藥總公司改制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個案(已經由檢察機關查處)——該公司年盈利數百萬元,本身的淨資產為1347.16萬元,在改制過程中被縮水1044.16萬元,以303萬元出售給原企業可數領導。改制結束後,有上海商人願出8000萬元高價買下而遭斷然拒絕。如此高額差價正是因為該企業擁有多種藥品的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擁有了別人無法相比的壟斷性競爭權,也反映了原國有企業財產性權利的價值沒有得到正確體現,國有資產在轉制過程中大量流失。

 二、在對國有資產流失原因的分析, 既要看到不法分子所採取的各種違法犯罪手段,也要看到一些政策認識、執行問題上的偏差、導致國有資產評估轉讓價大大低於實際價值;以及其他一些甚至被披上合法外衣的因素。

轉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在完成從國有企業的資產、股份的形態向政府所持現金、社會公共財富的形態的轉變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使資產受到低估,無法藉助一個公平的尺度完成等值的交換。

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不法分子採取各種違法犯罪手段,千方百計壓低對國有資產的評估價,以期在出資入股時大大獲利,運用各種會計手法調整帳目,使淨資產被非法低估。典型手段主要有:

1、應收帳款做成“壞帳”,壓低企業的淨資產值。包括在企業改制前,蓄意將“應收賬款”做成“壞賬”,再從債務人處回收予以私吞;在資產評估時,將“應收賬款”做成壞賬,壓低企業淨資產值,企業改制開始後再貪腐回收“應收賬款”。

2、虛設應付帳款,再以虛開的發票報銷沖帳,提取現金,貪腐公款。以購買原材料為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銷衝賬,再全部提取現金私吞。

3、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審計,壓低淨資產值。有些企業為避開改制評估基準日,躲避評估,先將企業貨款轉移到其他公司賬上,做成“其他應付款”,衝平“其他應付款”科目,評估後再轉回公司賬上,作產品銷售處理。

另一方面,如果經濟體制改革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等,對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資產流失問題認識不到位、制定政策偏差、寬鬆,和出現違反經濟規律的做法、措施,都有可能造成國企資產受到低估。

1、資產評估的隨意性和資產評估方法的不合理,使國有股份比例降低或國家應得的收益減少,如以國有資產未按重置價格折股,未計算其增值部分,只是按帳面原值折股。按規定 ,國有資產應按資產重置價格折股,但很多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卻仍按原帳面價值折股,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與國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國有資產按重置價格評估增值後,應將增值部分計入國家股,但很多企業卻將其計入資本公積金,作為全體股東共同享有的資產,造成國資流失與國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

2、企業負責人、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認識不到位,在改制工作中盲目求進度,工作不細,主觀上怕評估高了“賣不掉”,有意低估或制定過份優惠的政策,比如,對於一次性交款優惠折扣、內部職工購買的優惠折扣過高,這樣三優一惠,使本來評估得很低的企業資產更是所剩無幾。

3、國有資本的轉讓,本質上講也是一種商品的交易,如果違反經濟規律,辦事模糊了虧損企業與盈利企業,劣勢行業和優勢行業,夕陽產業和朝陽產業之間的差異,人為搞一刀切的優惠政策和估價方法,必然也會對優秀的、盈利能力強的國在轉制過程中造成巨大的損害。

還有,部分法院民事案件審判中對證據審查和運用法律的簡單化、隨意性會給國有資產的流失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人民法院指揮民事訴訟程式推進的全部過程,決定民事訴訟案件結果的形式與內容。部分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如果簡單按照《民法通則》或《合同法》,而不考慮《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則會給一些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審計機關在對轉制企業審計過程中,往往會連帶發現一些問題,比如對於轉制前國企投資專案的基本建設中,專案雙方利用合同高估冒算、串通作弊,危害國家利益等問題。審計部門一但發現,下達追款的審計決定書,則會引起施工方與建設方(國企)的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機關負有對與國家建設專案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職責。如果經審計發現與國家建設專案有關的單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審計機關有權依法予以處罰。《合同法》也明確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法院往往將視線轉移到合同糾紛上,在一些案例中,法院無視審計機關維護國家利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特殊性和權威性,輕率地作出判決。這樣就給專案雙方串通起來侵佔國有資產留下了缺口,使雙方惡意串通掘取國有資產的行為披上合法外衣。

三、從國有資產流失的時間上分析,最主要的是在近期產權重大變更,國有持股比例大大降低甚至退出的'時間手段,同時也應當看到有的流失問題是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一點一滴住逐步累加所致。

我國近期對國企改革統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確了目標,在產權制度改革上下大力氣,國有股份大比例降低或完全退出,這一階段,正是不法分子企圖非法佔有國有資產的最後階段,也是最高發時間階段。但是國企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有一些流失問題也是在較長時間內一點一滴逐步累加,在近期暴露出來的,比如:

1、在國企、在合資、合營、股份試點改造(仍由國有控股)的開始階段,國有股比例計算較隨意,帳面上有多少算多少,忽略了或低估企業的土地、房產等;

2、有的國企在國有控股初期,將國家批准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國有資產界定為企業產權或股東權益,少計國家股,造成在新增權益分配時,國家應得的收益減少。

3、有的國有企業由於種種原因,在原經營過程中,有多個相對保密的資金帳戶,或小金庫帳戶;或有部分利潤未入帳,這是一些違反財經紀律的做法。但是這部分“祕密”資金在轉制過程中往往會首先被“聯想”到隱匿審計、評估後非法佔有,跨越從違法到犯罪的鴻溝。

這些點滴積累的問題,在近期產權轉讓過程中不花大力氣審計,兜底翻,一旦改制完成,很難再被提及和糾正;

四、對於故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從中謀取利益的行為主體,最主要的是一些企業的經營者,同時也要看到一些主管部門、評估部門與企業經營者相互勾結串通,成為侵吞國資行為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