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各地職工通訊費個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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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各地職工通訊費個稅標準

  2017年各地職工通訊費個稅標準

地區

口  徑

新疆

通訊補貼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暫定為:手機每月300元,住宅電話每月100元。

浙江

個人取得各種形式(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報銷等)的通訊費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稅。按月取得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稅;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稅。

按照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

企事業單位必須事先將本單位通訊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否則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北京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採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併入當月工資薪金徵收個稅。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採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稅。

山東

因公務通訊制度改革而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稅。

企事業單位自行制定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其中:法人代表、總經理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稅。

取得公務通訊補貼,同時又在單位報銷相同性質通訊費用的,其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凡發放公務通訊補貼的單位,應將本單位發放標準及範圍的檔案或規定等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寧夏

電話費補貼:企業單位廠長、經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批准的特殊崗位人員50元。

移動通訊費補貼:企業單位移動通訊費用包乾給個人的,廠長、經理限額扣除標準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批准的特殊崗位人員200元。

企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採取通訊費實報實銷制度的免稅,但另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不能在徵個稅時扣除。

重慶

企事業單位因通訊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稅。公務費用的稅前扣除標準確定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標準內據實扣除。

通訊補貼收入是指各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個人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個人通訊費用,以及發放含通訊費用性質的工作性補貼。通訊補貼的範圍界定為:單位為個人發放或支付的座機電話、行動電話、上網等費用。

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將通訊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訊補貼發放標準及範圍的有關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天津

對單位向有關人員發放與業務工作有關的電話費補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質,即非全體人員都有的補助專案,不再徵收個稅。

河北

各類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個人取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或超過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額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徵收個稅。

當地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按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全額的20%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徵收個稅。

大連

通訊公務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當月實際發生通訊費用的80%,且僅限一人一號。公務費用扣除適用於實行通訊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單位。

公務費用包含個人因公務發生的行動電話通話費、月租費和資訊費。

公務費用憑據所反映的內容不是參改人員本人實際發生費用的,不得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廣西

我區企業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為每人每月360元。

福建

暫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內,准予據實在計徵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或以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應併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稅。

廈門

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訊費用暫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內,准予據實在計徵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或以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應併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據實的要求是:採用實名制以合法憑證實報實銷,以現金或充值票據的應併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計徵個稅。

上海

納稅人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可選擇據實列支或包乾使用的方法處理,但不可二種方法混合使用。採用包乾使用方法的納稅人,應制定辦公通訊費包乾使用方案,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包乾使用辦公通訊費的方案,由納稅人根據企業經營業務需要並參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級政府機關通訊費標準制定。與取得應納稅收入無關人員的通訊費不得稅前扣除。

廣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可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上述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沒有統一規定前,省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省高階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關於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2〕31號)第二條規定的通訊費補貼標準執行。即正副省(部)級每月發放650元;正副廳(局)長、巡視員580元,助理巡視員(副廳級)530元;處長450元、調研員(正處級)380元,副處長350元、助理調研員(副處級)300元;正科級200元,副科級150元;其他工作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100元。市(區)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印發〈關於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財行〔2006〕283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正副市級650元;正副局長、巡視員580員,副巡視員530元;處長450元、調研員380元,副處長350元、副調研員300元;正科級200元,副科級150元;其他工作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100元。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參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547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憑發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准予在計徵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應併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另外,上述通訊費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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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與受僱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不超過天津市政府相關部門規定標準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

2.問:企業差旅費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納稅人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企業的差旅費報銷制度留存企業備查。其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有效憑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工作任務、支付憑證等。

3.問:企業發生工傷、意外傷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補償如何在稅前扣除?

答:企業員工發生工傷、意外傷害等事故,由企業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和銀行劃款憑證、收款人收款憑證,可在稅前扣除。(TPSZSMART按:@所有人 呵呵!這種才是不需要發票的啊!)

4.問:企業支付的違約金稅前扣除應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答:違約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由違約的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用於賠償損失的金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的違約金可憑發票、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在稅前扣除;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的違約金可憑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支付憑證(即銀行劃款憑證或生效的法律文書)、收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在稅前扣除。

5.問: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資產稅前扣除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期間無法取得全額發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資租賃資產時,以融資租賃協議中約定的總的支付金額和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憑融資租賃協議,按照稅法有關規定計提的折舊,允許在稅前扣除。

6.問:實行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資金拆借利息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統借統還業務的規定: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因此,對實行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集團,利息支付方向統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憑發票在稅前扣除憑證。

7.問: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如何進行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開辦費。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在開辦費結轉攤銷年度,按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關於籌辦費的處理規定,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8.問:企業籌辦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進行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籌辦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開辦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開辦費結轉攤銷年度,按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關於籌辦費的處理規定,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9.問: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未全額取得發票折舊能夠稅前扣除嗎?

答: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並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在12個月內取得發票的,按發票金額調整原來的計稅基礎,補提的折舊應相應調整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12個月以後取得發票的,發票金額高於合同金額的差額部分,計算的折舊額不得在稅前扣除,發票金額高於合同金額的差額待資產實際處置時允許在稅前扣除。

10.問:股東投資未到位發生股權轉讓,其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如何確定?

答:企業進行長期股權投資,在投資未到位前發生股權轉讓,其投資成本按照實際出資額確定。

11.問:用農產品進項稅金核定扣除方法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按投入產出法計算的成本與企業賬務成本不一致時,企業所得稅成本按哪種方式扣除?

答:用農產品進項稅金核定扣除方法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按投入產出法計算的成本與企業賬務成本不一致時,按企業實際發生的(賬務)成本稅前扣除。

12.問:企業為職工發放的通訊費、交通補貼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通訊、交通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通訊、交通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准予扣除,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13.問:企業為職工發放的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發放的冬季取暖補貼、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費、防暑降溫費,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按職務或職稱發放的集中供熱採暖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准予扣除。

14.問: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發生的租金可否稅前扣除?

答: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而發生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及合法憑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企業為職工報銷個人租房費,可憑出租方開具的發票(發票抬頭可為企業職工個人)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15.問:企業租賃交通工具發生的費用如何稅前扣除?

答:(1)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其他企業或具有營運資質的個人的交通運輸工具(含班車),發生的租賃費及與其相關的費用,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憑租賃合同(協議)及合法憑證,准予扣除。

(2)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向具有營運資質以外的個人租入交通運輸工具(含班車),發生的租賃費,憑租賃合同(協議)及合法憑證,准予扣除,租賃費以外的其他各項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16.問:企業發生的裝修費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對房屋、建築物進行裝修發生的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若實際使用年限少於3年的,依據相關憑證,將剩餘尚未攤銷的裝修費餘額在停止使用當年一次性扣除。

17.問:企業收到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徵各項稅費返還的手續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收到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徵各項稅費返還的手續費,應併入收到所退手續費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