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報告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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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接到《關於籌備召開全市人民調解工作會議的通知》後,對我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總結,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報告總結

一、制定方案

認真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是推進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迫切需要。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為推進我院新時期支援和指導好人民調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促進我區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改革發展,我院制定了《紅山區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實施方案》,對人民調解工作做了規定。

二、具體措施

(一)對人民調解指導工作做到“三明確”。

1、明確指導原則。要求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指導要依法進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針對一般性法律問題、調解技巧、調解文書製作等方面進行指導,不得直接介入正在進行的'調解個案,或對個案的具體處理髮表意見。

2、明確責任。我院指定了某法庭為具體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部門,確定了具體的聯絡人及聯絡鄉、鎮,要求責任人對所聯絡鄉鎮的調解員在對個案調解過程中碰到的法律問題予以解答。

3、明確工作日程。要求責任人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聯絡鄉鎮司法所指導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聯絡鄉鎮專職調解員來集中參加典型案件的庭審及調解觀摩,責任人每年在司法局組織的全市專職調解員們集中培訓時,安排不少於一節專題講座。

(二)建立院與局、庭與所兩級聯絡制度

1、規定與司法局聯絡制度。以本院辦公室為責任部門,建立與司法行政機關的聯絡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主要任務為:彙總本院各人民調解指導工作責任部門的資訊;與司法行政機關互通情況;交流調解工作經驗;協調本院各個指導聯絡點及責任部門的關係。

2、建立庭與所聯絡制度

由本院的法庭與各自確定聯絡的各鄉鎮司法所保持密切聯絡,不定期召開聯絡會議。主要任務為:對人民調解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接受人民調解員的法律諮詢;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公開開庭的案件審理;進行法制宣傳活動,總結實踐經驗並上報院辦彙總;收集並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學習借鑑;根據總結針對問題提出司法建議以幫助所聯絡部門或社群、村委會查詢涉法及規章方面的漏洞。

(三)開通法律熱線。

為了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我院開通了法律熱線,由立案庭具體負責的接聽,可預約接受人民調解員的諮詢,預約到所聯絡點進行業務指導,樹立起盡心盡力的服務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