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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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以法律法規為標尺,以社會公理為基礎,以人的情感為引導,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線”並在國際社會上享有“東方經驗”美譽的人民調解制度,具有獨特的功能,在我國農村基層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農村基層調解組織也成為了我國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於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為了瞭解目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利用工作條件,我對壽光市聖城街道人民調解工作實際情況進行了實地調研。

(一)調研方法

考慮到時間及工作安排等原因,調查方式以訪談式調查為主,實地考察為輔。

(二)調研物件

本次調研的主要訪談物件定為聖城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及小李家、沙阿兩個行政村的人民調解員,他們是基層人民調解的第一線工作者,通過對他們的訪談,瞭解有關人民調解的價值、功能及其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三)調研情況

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人民調解解決糾紛效率高、成本低的特點,但同時,我們也發現了它存在著一些問題,如人員、經費不足,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偏低,缺乏規範化管理等等。

1、人員短缺。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員負責。根據瞭解,我市各鄉鎮街道司法所均已聘任司法助理員擔任司法助理工作,但是基層鄉鎮政府工作多,任務重,司法所工作人員在本職工作以外還被抽調參與各類拆遷、維穩等事務,佔用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其次,村級人民調解員一般由村幹部擔任,而這些村幹部大多身兼數職。在對小李家村的人民調解員於宗淮進行採訪時瞭解到,他除了是村裡的調解員,還承擔文書一職,春種秋收、土地承包、水電費收繳等問題,都要他來負責,村裡事務繁雜,一個人身兼數職,效率得不到保證,人民調解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2、經費不足。經費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礎,而對於調解不收費的村級調解工作來說更是迫切需要。在實際運作中,村級調解經費短缺仍然是導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不夠,培訓、宣傳工作難於開展最直接的原因。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爭取同級人民政府的支援,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表彰經費;協調和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落實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但這些規定只是對調解經費在形式上的保障,並未明確經費來源。政府對人民調解的財政補貼是極其有限的,而且在村委會裡面,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就是在當義工,基本的開銷都成問題,更不用說補貼,人民調解員積極性難以被調動。

3、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

法律素質不高,工作方法老套,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對聖城街道的統計,25%的人民調解員年過花甲,國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佔45%,具有相關法律知識的不足5%。人民調解員的創新意識、調節機能、身體條件等不能應對新形勢下調處矛盾糾紛的需要,工作力不從心,調解效果可想而知。

4、缺乏規範化管理,調解重結果輕程式。

4、1 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沿襲傳統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開展的,調解手段側重於“情”與“理”的運用,而忽視了“德”與“法”的結合,調解效果明顯不強。

4、2 調解協議書製作不規範。由於法律知識缺乏,很多村級調解員不願意或不會製作調解協議書,即使製作了調解協議書,也存在許多不規範的地方,特別是在適用法律、責任認定、賠償金額計算等方面不夠準確,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在對其作性質認定時,難以認定其為有效的人民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書的效用難以發揮。

4、3 調解工作重結果、輕程式的現象還比較明顯。村級調解組織在調解工作中,往往滿足於當時解決矛盾糾紛,不注重立案、告知、調查、調解、回訪等一整套人民調解程式的嚴格執行,往往矛盾解決之後沒有留下片紙隻字,或僅有調解協議而無相關的調查筆錄和調解筆錄,一旦矛盾有所反覆則容易造成被動局面,直接影響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

(四)一些建議

針對在調研過程中發現的一些現實問題,在調研基礎上聽取村人民調解員和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建議後,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在解決人員的問題上,採用“大調解”的方法,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政法綜合治理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調解中心具體運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調解,其目的是將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各種調解資源整合在一起,有了各個職能部門的參與,對於緩解司法所的工作壓力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2、針對村級人民調解人員不足和素質偏低的現狀,一方面,應充分利用國家大力推行的“大學生村官“制度。大學生學習能力強,綜合素質高,讓大批具備高學歷高素質的高校畢業生充實到人民調解員工作崗位,充分發揮其專業和知識上的優勢,既可以更好的服務農村,解決村裡實際問題,又提高了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另一方面還應該重視村裡一些德高望重並有一定經濟實力和影響力的人,推選他們專門獨立地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通過這種途徑解決人員和經濟上的壓力問題。另外必須重視的是,應當繼續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員的專業教育和培訓,定期舉行培訓,通過案例分析、以案說法等形式,提高業務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通過加強隊伍建設,逐步實現人民調解隊伍的專業化、年輕化和知識化。

3、經費不足的問題上,人民調解經費應得到切實保障,要根據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 ,積極推進建立人民調解經費財政保障機制,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物質保障能力。經費來源根本上要靠政府,但實際解決問題時,應充分社會的中間力量發揮作用,一方面可以考慮讓村裡具有一定經濟基礎並且德高望重的人專職負責人民調解,另一方面可以讓擁有經濟實力社會閱歷的回鄉貢獻者或者是讓貢獻者們集合更多在外拼搏而掛念家鄉的人,建成基金會的模式,為人民調解提供經費支援。

4、在制度建設方面,加快實現人民調解的規範化。以“情”為主,以“法”為輔是人民調解的一大特色,但是在調解過程中,涉及到法律問題時,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做到有法可依;統一操作流程,統一文書格式,調解後必須形成調解協議書,形成文字材料,經三方當事人簽章並立案歸檔,從而實現有據可尋。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當前小城鄉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推進,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發生了重大變化,因而使鄉鎮民間糾紛的內容和形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導致民間糾紛的主體多元化、內容複雜化、人民調解工作也面臨著新的艱鉅而繁重的任務。在新形勢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火牆”的作用,必須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創新理論支撐,調整工作方法,做到與時俱進,使人民調解這朵“東方之花”在和諧壽光建設過程中煥發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