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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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鞏固和發展人民調解制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

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報告

一、充分認識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調解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繼承和發揚了我國民間調解傳統而不斷髮展和完善起來的一項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多年來,由於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援,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勢下,隨著各種利益關係的調整,許多新的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多樣化、複雜化,如果不能及時疏導化解,就會影響社會和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精神,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依法治國、以德治國,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使其成為新時期解決民間糾紛的更加堅實可靠的“第一道防線”,切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二、鞏固、健全、發展多種形式的人民調解組織

(一)成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綜治委成員單位一把手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縣司法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司法所長兼任。調解員採取聘任制,由司法所聘請本轄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懂法律、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司法助理員,或民政、土地、計生辦及社會志願人員組成。

(三)村(居)民委員會的調委會主任由村(居)委治保主任兼任,無治保主任的,由村幹部兼任,成員由在職村組幹部3人以上組成。

(四)凡年產值50萬元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都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根據情況以小區(樓院)、車間等為單位設立調解小組,聘任調解員。已設立調委會的企事業單位,要鞏固和完善組織,充分發揮作用。

三、人民調解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平等自願原則。人民調解必須在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糾紛的受理,可根據申請受理,也可以主動受理,但必須基於當事人自願;調解中必須進行耐心細緻的勸解、開導、說服;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由當事人自願接受。

(二)合法合理原則。對法律、法規明確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取民間調解解決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

(三)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並不否定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有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定義務,不得隨意反悔。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人民調解協議起訴;一方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人民調解協議抗辯。

四、規範人民調解工作

(一)健全排查機制。堅持抓早、抓小、抓快的原則,對矛盾糾紛早發現、早調解,使其消除在萌芽狀態。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的“資訊員”作用,發現糾紛苗頭及時上報。認真落實排查制度,實行“關口”前移。每月開展一次糾紛排查,對排查發現的各類矛盾隱患,按性質和輕重緩急進行梳理分類,詳細記入檔案。

(二)完善調解機制。實行分級調解制。一般糾紛由村民、居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村民、居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由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鄉鎮調解委員會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向黨政主要領導彙報,共同研究解決。

(三)規範管理機制。嚴格按照司法部規定的人民調解文書格式製作調解協議書。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要指導村(居)民人民調解委員會逐步按規範化的要求,對糾紛登記、筆錄以及調解協議書的製作進行指導並按月及時上報《民調情況統計表》。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調解文書的.規範化進行檢查、評比,對高質量的調解文書給予表彰。

五、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縣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反悔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照該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準確認定調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凡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或者變更法定事由的,應當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並以此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通過法院的裁判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六、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

(一)堅持培訓制度。每年都要對人民調解員進行一次培訓,並作為一項制度長期堅持下去。鄉鎮調解員要參加市級培訓,縣要對村民、居民調解員進行培訓。對經過培訓沒有合格的不得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二)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人民調解員經培訓合格後,在從事調解工作時,必須持司法行政部門統一核發的證書上崗。

(三)建立獎勵制度。對人民調解工作,各單位要及時總結好的經驗,定期召開現場觀摩經驗交流會,對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要大力表彰獎勵,不斷激發他們工作的積極性。

七、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

各鄉鎮黨委和政府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確保社會政治穩定的高度,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和指導,要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堅持“黨政領導,綜治協調,司法牽頭,部門參與,依託基層,上下聯動”的指導思想,構建大調解格局,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促進基層穩定,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做出積極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