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訂立及履行技術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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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訂立及履行技術轉讓合同

  如何正確訂立及履行技術轉讓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包括其他有權對外轉讓技術的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一、合同形式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合同內容

(一)一般規定

技術轉讓合同的內容可以由當事人根據自身情況協商確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專案名稱;

2、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4、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5、風險責任的承擔;

6、驗收標準和方法;

7、價款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8、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9、解決爭議的方法;

10、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專案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檔案,以及其他技術文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二)具體規定

1、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2、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若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三、訂立及履行要求

(一)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並且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祕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佈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而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三)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而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