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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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是怎樣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提供其內容,歡迎閱讀了解。

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

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

1目的

規範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式,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範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式執行。

3 定義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籤、簽字、備案稽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與相關規定

4.1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

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 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於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專案,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方可簽訂;非隸屬於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專案,以及其他屬於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專案,需經具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稽核同意後簽訂,並由稽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專案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稽核同意後簽訂:

電力專案利用外資合同。

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併網排程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企業合併、兼併、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許可權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稽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於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式辦理。

4.2 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4.2.2 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 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檔案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專案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專案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籤。相關業務管理部門範圍,由承辦部門根據專案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場、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籤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審查會籤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7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檔案;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託。

4.2.8 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託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並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提供虛假資料的。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託的。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洩露合同意向、商業祕密或有關機密的。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在合同管理、簽訂、稽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 職責

5.1 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 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 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 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 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和公證、鑑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 負責合同備案文字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 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 在會籤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5.2.1 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 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 起草合同文字,並組織審查會籤。

5.2.4 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5.2.5 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 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 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稽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 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資訊,並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

改意見。

5.3 合同審查會籤部門職責

5.3.1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 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 相關業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務範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檔案規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5.3.4 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籤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 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 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 程式

6.1 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式

6.1.1 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並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 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

承辦部門稽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按6.2規定的會籤、稽核、審批程式辦理。

通過審批後,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 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備案材料歸檔。

6.2 合同簽訂程式

6.2.1 立項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註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諮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資信調查, 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範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檔案,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檔案;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範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專案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

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檔案。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