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簽訂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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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社會,企業之間、企業也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極其頻繁,資金、原材料和產品的高速週轉,對創造社會財富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企業在產品和原材料的購銷環節卻常常會發生各種糾紛,由糾紛而引起的訴訟和紛爭,不僅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更與本來可以長期合作的客戶之間反目成仇,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加了經營成本和內耗,得不償失。那麼怎樣與客戶簽訂購銷合同,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糾紛的發生呢?根據我多年來代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經驗,對企業提出一些建議,僅供參考。

怎樣簽訂購銷合同

所謂購銷合同,法律上稱為買賣合同,一般分為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口頭形式的合同由於異常簡便,適合於簡單的即時交易,如購買辦公文具、裝置。但是由於其隨意性和缺乏書面憑據的特點,不適合公司正常的業務行為。書面形式的買賣合同是公司、企業運營過程中最常見的形式,對企業的主要業務採取書面的合同形式對於合同的履行和監督將十分有利。特別是當發生合同糾紛的時候,書面合同是解決糾紛的重要事實依據之一。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要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合同法》第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所謂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即是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質,對方主體資質是合同有效的必要前提。著重需要注意以下的幾個問題:

1、確認對方的身份和基本情況。公司在貿易往來中應當對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以及信用做一些必要的調查,而不能僅憑其憑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影印件等證件來證明。

2、在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比如:公司的銷售業務員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此時,作為合同簽訂的另一方,應當注意稽核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及期限,並同時保留書面證明檔案。在商業往來中,通常均由代理人出示相關證件,而真正的核對環節則相對簡單,同時,對於相應的授權證明檔案也未能保留備份。這樣使得在出現糾紛時,特別是在表見代理情況下難以舉證。如:某公司的業務代表被辭退,但是由於未能及時辦理離職手續,於是其利用所掌握的合同專用章及空白授權委託書與另一家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收款後潛逃。類似的案例通常是由作為“被代理人”的公司承擔法律後果。

3、與分公司和子公司簽訂合同的不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而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企業主體,其自身就可以完全承擔和履行法律責任和後果。

二、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承載著雙方意思自治的內容,約定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的限制規定,均應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合同文本的設計和書寫必須完整、周密、精確和規範。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合同當事人會由於合同條款不完備,或欠缺內容,或沒有履行合同的特殊手續(如:不動產抵押需要登記備案),導致合同無效,責任不清,而無效的、不完備的合同當然不會成為債權的保證。因此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有一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在辦理批准、登記手續之後才能生效,另外,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有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還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期時合同生效。所以,如果當事人雙方希望在合同簽字後即時生效,就應當在合同的末尾條款明確約定:本合同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落款處務必要簽字、蓋章,有些企業或個人不是很在乎這個問題,本來應當由公司蓋章的地方,只是由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或銷售業務人員簽名,這樣就會導致合同存在未生效的法律風險。

3、在合同內容上,對標的物數量和質量要有明確的約定,如:標的物的'規格、功能、質量標準欲達到何種使用效果,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貨地點和期限等等,合同用語一定要精確、規範,不能產生歧義,如:在對期限的約定中,應正確使用“之前”、“之後”這類用詞,在設定權利、義務時,應正確使用“應該”、“可以”、“有權”、“不得”這類用詞,等等。很多時候,用語的不當致使整個合同的權利義務失衡,不但給合同目的的實現造成障礙,也給糾紛的解決帶來困擾。在實務中,有些比較大型的公司由於本身的業務較多、種類也頗為相似,因此常常會使用事先準備的“格式合同”,一般來講,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會在合同中不同程度地免除、減輕自身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當然,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可能在將來產生爭議時被法院確認無效,但是明顯給雙方的交易製造了很多麻煩。

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合同,是缺乏任何約束力的。違約責任是合同中最為重要的條款之一。所謂違約責任,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任何一方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從而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更加明確,合同的履行才能獲得更好的保障。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一般包括如下方式和內容: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價格制裁,以及解除合同、返還財產等。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主要起到補償守約人損失的作用,一般不支援懲罰性違約責任。

四、簽訂擔保協議,是對債權的積極保障。

“擔保”就是為保證債權人利益實現而由法律特別規定的保障措施。它是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新用來保證債權實現的手段。因此,在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可以通過再簽訂一份擔保合同的形式,或在買賣合同中單獨約定擔保條款。簽訂擔保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擔保主體是否合格。

一些特殊的主體不能實施擔保行為,如: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及職能部門,銀行等金融機構。

2、有一些擔保合同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法定手續,才能夠生效。如: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的,應當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後,擔保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房地產使用權作為抵押的,應當由核發房地產使用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房管部門進行登記,擔保合同自登記之日起才能生效。

3、有些債務人對其作為抵押物的財產設立多個抵押權,即重複抵押,並隱瞞有關真實情況,致使債權人的資產流失,抵押權落空,因此,公司在接受抵押之前,要審慎核實對方抵押的財產情況,如無法核實,可促使抵押人再行提供其他擔保方式,或在擔保合同中加大抵押人的違約責任,以約束對方。

4、抵押人對抵押財產有無抵押權。一種情況是,設定抵押的主體不合法,提供財產抵押的人並不是財產的所有人,或者對該財產無權處分,這種虛假抵押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種情況是,抵押的財產本身是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所以,公司在簽訂擔保合同的時候,要明確界定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