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簽訂倉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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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徵,同時倉儲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徵。

怎樣簽訂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特徵?

(l)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佔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於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物件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物件。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徵。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徵。

 倉儲合同注意事項?

1、主體方面

(一)保管人的資格

並不是任何個人或單位都能夠從事倉儲業務的,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所以在簽訂倉儲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從事倉儲的資格,並且是否在其營業執照上寫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來籤合同的情況

當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來籤合同時,存貨人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資格。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1、該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權委託書。在授權委託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授權許可權、期間,並由委託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蓋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權範圍內代訂倉儲合同,凡是超越代理許可權而訂立合同的,將因無權代理而導致合同無效。

 2、倉儲物

(一)倉儲物是否違法

標的物違法將導致倉儲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倉儲合同時,保管人應確切地知曉存貨人所存放的是什麼物品,防止存貨人利用倉儲公司存放違法物品。

(二)合同中應註明倉儲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方面

1、由於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委託儲存保管的貨物,對於存貨人來說,無論其為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損毀,而且在保管期滿後應當按約定將原物及其孳息交還存貨人或其委託的第三人。因此,必須在合同中對貨物的品種或品名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2、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儲存能力由雙方協商確定,並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貨物的質量應使用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標明,如貨物有保質期的,也應一併說明;貨物的包裝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者專業包裝標準的,執行規定標準,沒有有關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三)倉儲物的驗收內容、出入庫手續、時間及運輸

1、驗收由保管人負責。通常驗收的內容、標準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的質量情況,專案主要有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等;二是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為準,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三是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驗收。驗收方法有全驗和按比例抽驗兩種,具體採用哪種方法,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確倉儲物的出入庫手續的辦理方法,雙方當事人必須辦理簽收手續,在沒有存貨方在場的情況下,倉儲物的出庫應當與存貨人原指定的第三者辦理,不能直接與倉儲物的買方辦理。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倉儲物驗收的時間與倉儲物實際入庫的時間應儘量縮短,對易發生變質的倉儲物,更應注意驗收時間。須註明超過驗收時間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保管人負責。倉儲物驗收期限,自倉儲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運輸或郵政部門的戳記或直接送達的簽收日期為準。

3、合同中還要約定倉儲物在出庫後是由存貨人來運輸還是由保管人代為發運。若是由保管人代為發運的,要明確倉儲物的運輸方式,是公路、鐵路還是水路運輸,抑或是所有運輸方式都可以,並且還可以約定出庫後幾日內送達目的地。

(四)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倉儲物在儲存期間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磅差標準的執行原則。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或專業標準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可以商定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雙方作出規定。

 3、保管條件

倉儲物的儲存條件和儲存要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作出規定,需要在冷凍庫裡儲存或是在高溫、高壓下儲存,都應通過合同訂明。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易滲漏、易腐爛、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儲存要明確操作要求儲存條件和方法。原則上有國家規定操作程式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合同約定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