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警惕中間商風險—與假合同《後會無期》

才智咖 人氣:9.04K

【案情介紹】:

合同案例分析:警惕中間商風險—與假合同《後會無期》

上海一工廠因為沒有外貿進出口權,故該廠負責人陳某在2012年3月委託深圳A貿易公司代理其出口,收貨人為美國B公司,支付方式為OA90天。A公司接到委託後即向我公司申請買方限額。2009年4月我公司批覆支付條件為OA90天的買方信用限額50萬美元。在整個交易過程中,A公司從未與B公司有過任何聯絡,B公司是上海陳某推薦的。2012年5月A公司將其單方簽署的銷售合同寄給當時在美國的陳某,委託其把合同轉交給B公司,以便B公司作為買方能在合同上簽字。在發貨前,陳某將B公司已簽署的“合同正本”交A公司。從合同上看,代表B公司在合同上簽字的是張某。同年6月A公司向B公司發運了價值約46萬美元的貨物,並將全套單據通過DHL寄B公司。到了應付款日,B公司沒有支付貨款,A公司曾多次向B公司催要貨款,但B公司一直未付款。為此,A公司於2009年10月向我公司報可損。

我公司於2009年10月委託美國一追帳公司調查取證,並追討欠款。經調查發現,該批貨物仍滯留在美國某口岸,無人提貨,美國海關已準備將該批貨物作拍賣處理。在追帳公司向B公司追討債務時,B公司則表示從未與A公司簽署過貨物買賣合同,在“合同”上簽字的張某不是B公司的員工。

調查結果顯示,所謂銷售合同乃是張某自作主張冒用B公司的名義簽署的。B公司從未授權張某代表其在合同上簽字。A公司的損失應向工廠索賠,因為是工廠負責人陳某將B公司介紹給A公司,合同也是陳某帶給B公司的;從案情上看,陳某認識張某,陳某應該知道張某能否代表B公司籤合同。此案很有可能是陳某與張某竄通欺騙A公司。由於A公司在向B公司出口貨物之前,已把貨款付給工廠,所以A公司損失慘重。

【啟示:準確判斷交易主體,保障合同真實有效】

在通過中間商撮合的貿易中,出口企業應積極爭取與合同買方取得聯絡以確認合同關係,或要求中間人提供更多的買方資訊,爭取拿到買方原始訂單核實要約內容。在簽署合同之前,出口企業必須嚴格審查,確保買方簽字真實、合法、有效。特別是在由中間商代表買方簽署合同的情況下,出口企業應要求中間商出具買方的授權書並進行相應核實,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在合同簽署環節,如以傳真形式傳送合同,可注意傳真件頁首的傳真號,是否與出口商獲悉的買家傳真號一致;如以郵寄方式寄送正本合同,可注意寄出地址及郵戳與出口商獲悉的買方資訊一致;如通過電子郵件傳送合同,可注意發件人郵箱字尾名是否為買家的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