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對旅遊合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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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對旅遊合同的影響

洪先生等30名旅遊者和某國際旅行社簽訂了北京五日遊的旅遊合同。當旅遊團上午8時按時到達機場時,由於突遇暴風雪,機場被迫關閉,飛機無法按計劃起飛。大部分旅遊者願意等候。洪先生等5名旅遊者願意解除旅遊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賠償全部團費的50%,理由是旅行社違約;旅行社願意退還全額團費,但拒絕賠償,洪先生向旅遊管理部門投訴。其他旅遊者在機場等候了5個小時後前往北京。這些旅遊者返程後也向旅遊管理部門投訴提出賠償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遊行程比原計劃匆忙了許多,縮短了在景點逗留的時間,無形中損害了旅遊者權益,旅行社仍然存在違約的事實。

【解析】:

該案例較為典型地反映了不可抗力對旅遊合同的影響。所謂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自然現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災、大霧等,社會現象有戰爭、遊行、罷工以及國家政令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具體到本案例,暴風雪的突然降臨,導致洪先生等旅遊者滯留在機場,並給繼續履行旅遊合同的旅遊者帶來遊覽時間的損失,這是客觀事實。由於導致該事件發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都沒有過錯,因而旅行社和旅遊者都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既然如此,當洪先生等5名旅遊者提出解除旅遊合同的意向時,旅行社應當無條件地全額返還旅遊費用。旅行社不得以在北京的訂房損失為藉口,扣除旅遊者的團費;同樣,即使旅遊合同已經明確約定旅行社違約,應支付旅遊者違約金的前提下,旅遊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擔全部團費的50%的違約責任。但對於洪先生等5名旅遊者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旅行社可以予以拒絕。

至於繼續參加旅遊的旅遊者因為遊覽時間縮短而提出的賠償要求,基於不可抗力可以免責的原因而無法得到賠償。事實上,繼續行程的旅遊者,在他們同意繼續行程時應當意識到,由於在機場已經滯留了5個小時,必定會產生在北京的遊覽時間比原行程縮短的後果。假如說這些旅遊者不能承受這樣的損失,要麼就應當像洪先生等人一樣,解除旅遊合同;要麼在行程開始前,和旅行社就賠償達成一致的協議,否則,事後再向旅行社提出賠償要求,旅遊者的願望無法滿足。當然,作為旅行社的導遊,在滯留髮生後,應當提前向繼續行程的旅遊者作說明:由於滯留期間浪費了5個多小時,在北京的逗留時間必定會縮短,使旅遊者心中有數,避免旅遊者結束遊程後再和旅行社論理,減少旅行社的麻煩。不論是解除旅遊合同,還是繼續履行旅遊合同,旅行社在整個事件中不僅沒有過錯,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受害者。

那麼,該國際旅行社是否違反了合同約定,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要確定旅行社是否違約,首先要搞清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違約人主觀有過錯等4個方面。也就是說,認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違約,必須同時滿足上述4個要件,要認定旅行社作為旅遊活動的主體違約,也是如此。

對照上述案例看,旅行社有違約行為是不爭的事實,因為旅行社畢竟沒有按約將旅遊者送達北京,而是滯留在機場。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顯然,單單從這一點看,旅行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給旅遊者經濟損失的賠償。損害事實也客觀存在,儘管這樣的損失難以準確計算。旅行社的違約與損害事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旅行社沒有過錯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該國際旅行社的行為並沒有同時完全滿足違約責任要件,由此可以確認,旅行社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旅遊者要求該國際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不成立。

儘管法律明確規定,不可抗力可以成為旅行社法定的免責事由,由於旅行社服務業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出現必然會給旅行社和旅遊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損失,在此,有必要對不可抗力現象對旅行社服務的影響再作進一步的探討。在旅遊實務中,旅遊合同簽訂後,由於不可抗力發生在旅遊合同履行的不同階段,給旅遊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響不盡相同,給旅行社和旅遊者帶來的消極後果甚至是損害也是情況各異。

 1.在旅遊團出團前發生不可抗力

一般來說,旅遊者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到實際履行旅遊合同,會有一段間隔時間。就在這段時間裡,旅遊者和旅行社的任何一方所在地發生了不可抗力,或者雙方所在地同時發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響到旅遊合同的履行。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義務通知對方,並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其目的是為了儘可能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這種情形的發生,處理辦法之一:解除旅遊合同。旅遊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額返還旅遊團款,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不得扣除旅遊者的團款,以彌補旅行社業務操作的損失。處理辦法之二:重新簽訂旅遊合同。經過旅遊者與旅行社的協商,或者推遲旅遊行程,或者重新確定旅遊線路、價格、時間,再組團旅遊。這種情況,對旅遊者和旅行社造成的損失最小,甚至沒有實際損失。

 2.在旅遊團準備出團時發生不可抗力

正如上述案例,當旅遊者按約定來到機場、車站,不可抗力突然降臨。假如不可抗力可以在短時間內消除,但對旅遊行程有一定的影響。處理辦法之一:解除旅遊合同。任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違約責任。處理辦法之二:等到不可抗力消除後,繼續旅遊行程。在旅遊期間,旅行社應當積極採取諸如提早出團等措施,儘可能彌補旅遊者的損失,但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賠償“行程縮短”的損失。假如不可抗力可能會持續一段時間,在短時間內難以消除,旅遊合同必須解除,或者是旅行社返還全額團款,或者旅行社與旅遊者協商,重新簽訂旅遊合同。這種情況,會給旅行社和旅遊者帶來一定的損失,如旅行社的業務操作費用、旅遊者的交通費用等。

 3.在旅遊團行程中發生不可抗力

相比之下,前兩種情形較為簡單,對旅遊者和旅行社的損失相對較小,第三種情形對旅行社和旅遊者來說都十分棘手,損失也較大。在旅遊活動進行中,不可抗力的發生,不可避免地會阻斷行程。旅遊團行程的阻斷,旅遊者和旅行社就必須共同面對這樣的事實:要麼提早結束旅遊行程,要麼延長旅遊行程,總之,旅遊團不可能按時返回,也不可能完全按照原計劃履行合同。選擇前者,就意味著旅遊者必須放棄合同約定的某些服務專案,對旅遊者來說無疑是一種損失;選擇後者,就意味著旅遊者和旅行社必須共同承擔一些額外費用,對旅遊者和旅行社來說都有損失。不論是選擇前者,還是後者,對旅遊者和旅行社都是兩難選擇。至於延長行程後,旅遊者在滯留期間產生餐飲、住宿等額外費用的承擔問題,法律並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這些費用的承擔應當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共同協商。由於旅遊者與旅行社都沒有過錯,按照《合同法》公平原則,似乎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各承擔一半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