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法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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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安全,保護自己的權益,當然保護自己的同時也要尊重他人,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分析旅遊合同法規案例,希望能給你帶來啟示!

旅遊合同法規案例

基本案情:

家住哈爾濱的楊某一家三口準備在“五一”期間去新馬泰旅遊,經過與數家旅行社的交談,最後和巨集達海外旅行社初步確定了行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楊某參加由巨集達海外旅行社組織的新馬泰十五日遊,發團時間定在4月30日,楊某一家總共需交團費一萬元。4月10日旅行社先讓楊某交了500元的定金,並給開了一張收據,收據上的公章是哈爾濱巨集達海外旅遊社南崗區營業部財務章,楊某以為這件事就算定下來了,就沒有想到和對方籤旅遊合同,在4月15日楊某全額繳清了剩餘的9500元團費,後來旅行社給楊某全家辦理了出國旅行的相關手續,但在旅遊期間負責地陪服務的馬來西亞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服務水準,而且導遊服務態度惡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級變成了二星級,導遊經常帶遊客去購物,而且經常遊說遊客參加自費專案的娛樂。在泰國旅遊過程中,楊某的小孩在就餐過程中由於吃了不乾淨的食物而導致上吐下瀉,花掉了醫療費1200元。而且耽誤了三個景點的觀賞,使得全家人的遊興大減,由於服務質量差,全團人都抱怨滿腹,最後返回到哈爾濱後,楊某和其他遊客找到巨集達海外旅行社討個說法,卻受到接待人員的冷遇,對出現的問題一拖再拖,沒辦法最後遊客們向哈爾濱市旅遊質量監督所提出投訴,質量監督所的工作人員經過調查核實,發現具體組團的經辦單位哈爾濱巨集達海外旅遊社南崗區營業部,沒有任何許可檔案,屬於非法設立,是哈爾濱巨集達海外旅行社和個人簽訂承包合同後,由承包人獨立經營,只是到年終給哈爾濱巨集達海外旅遊社一定的承包費,而且哈爾濱巨集達海外旅遊社沒有出國組團資格,屬於超範圍經營。對遊客的投訴中服務質量差的問題,由於遊客都沒有和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所以很多旅遊中的細節問題無法一一核實,只能根據反應的情況與旅行社溝通判定旅行社方給與一定的賠償,返還部分旅遊費用。

問題焦點:

1、在本案中旅遊者因為旅行社的違約行為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是否合理?

2、由於沒有正式簽訂旅遊合同,所以旅行社與遊客間的旅遊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3、哈爾濱巨集達海外旅遊社南崗區營業部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正當,他所簽訂的合同如發生違約,哈爾濱巨集達海外旅遊社能否以該營業部是個人承包行為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4、旅遊合同當中合同內容的簽訂對於旅遊者來說要注意哪些問題?

法理評價: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具有擔保和預付款兩種性質。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本案中旅行社在組團出發之前告訴楊某一家此次旅遊由於機票原因沒能夠成行,那麼旅行社有義務退還給楊某1000元錢,如果在旅遊開始前,楊某由於個人原因不能參加旅遊活動,他也沒有權利要回所付的500元定金。但是由於本次旅遊活動已經履行,雖然在履行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瑕疵,但有別於沒有履行旅遊合同的狀態,所以楊某無權要回定金,此時定金已經轉化為旅遊合同的預付款。但在旅遊過程中由於服務不規範,旅行社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退還給楊某一定的團費作為賠償。

2、雖然在本案中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旅遊合同,但是旅遊合同本身也是成立的。旅遊合同的特點是諾成性和不要式性。旅遊合同的諾成性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旅遊合同。旅遊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法律不要求旅遊合同的成立必須採取特定的形式,而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合同成立的形式,口頭和書面均可。在本案中楊某與旅行社已經就旅遊活動中的具體細節達成意思表示一致,這時旅遊合同就已經成立了,而且雙方事實上已經進行了合同的履行,形成了事實上的旅遊合同關係。所以旅行社應該結合本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在本案中,巨集達旅行社沒有出國旅遊經營資格,但從保護旅遊者的角度,應認定旅遊關係成立,以正確區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但要注意的是:常見的旅遊組團合同雖然口頭約定,旅遊合同也可成立,但一旦發生旅遊糾紛,對於合同是否成立及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承擔等內容有爭議時,雙方當事人都需要有證據證明。由於口頭約定的不確定性,對於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確定責任劃分很不利。雖然法律沒有強行規定必須採用特殊形式,但實踐中旅遊組團合同常以書面形式簽訂,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旅遊實踐中有些合同法律明文規定必須採取一定的形式,如旅遊運輸合同、旅遊保險合同、旅遊貸款合同。 在這裡要正確區分預付款和定金的區別,在本案中楊某交付的是定金,如果旅遊活動沒有成行涉及到雙倍返還、或定金

無權取回的問題,但預付款的性質與定金不同,預付款只是預先交付的團費中的一部分,如果旅遊活動最後沒有實際履行,應該返還給旅遊者。

在旅遊合同中通常會涉及到違約金與定金並存的問題,即在旅遊者繳納的款項中規定有定金,同時合同中有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當旅遊合同發生履行瑕疵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要注意違約金的支付和定金的雙倍返還不能同時適用。

3、巨集達海外旅行社的下屬營業部與楊某等簽訂合同,本身這個營業部就是違法設立,而且巨集達海外旅行社不能以企業內部的經營形式來對外要求免除承擔責任,按照民法原理,企業的分支機構如果沒有法人資格,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那麼它的成立部門、開設部門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案中,楊某交付定金時,該營業部出具的是哈爾濱巨集達海外旅遊社南崗區營業部財務章,這種做法都是不正規的,應該由該營業部蓋以“營業部”為字樣或者以“哈爾濱巨集達海外旅遊社”為字樣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而且在簽訂正式的旅遊合同過程中要注意不能僅以合同經手人簽字為準,即便籤字的是法定代表人,為了合同的安全起見,也應要求其加蓋公章,而且所蓋公章不能有某某公司辦公室或財務科等字樣,而是該當事人的合同專用章或與營業執照上名稱完全一致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