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買賣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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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法買賣法案例

合同法買賣法案例

合同法

1.要約與承諾:

【案例介紹】 2001年II月25日,德國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發出如下要約:Jettish彩色影印機2000臺,每臺漢堡船上交貨價4000美元,即期裝運,要約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發出要約後,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購買該種型號影印機的要約,報價高於A公司發給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約價格。由於當時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對該要約作出承諾,故而A公司於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發出撤銷11月25日要約的通知,而後與巴黎方面的公司簽約。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諾,同意德國A公司的要約條件,並隨之向A公司開出了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後因A公司未履約,香港B公司訴諸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但A公司辯稱要約已撤銷。請你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的辯稱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發出的要約能否被撤銷?

2、A公司與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買賣合同?

3、本案應該如何判決?

2.發價與還盤:

【案例介紹】2000年7月27日我國某公司應荷蘭A商號的請求,報出某初級產品100噸,每噸鹿特丹到岸價格(CIF)人民幣3900元即期裝運的實盤。對方接收到我方報盤後,沒作承諾表示,而是再三請求我方增加數量,降低價格一併延長要約有效期。我方曾將數量增至300噸,價格每噸鹿特丹GIF減至人民幣3800元,並兩次延長了要約的有效期,最後延至8月30日。荷蘭於8月26日來電接受該盤。我方公司在接到對方承諾電報時,發現巴西因受旱災而影響到該產品的產量,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從而我方拒絕成交,並覆電稱:貨物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這一說法,認為承諾是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堅持要求我方按要約的條件履行合同,並提出,要麼執行合同,要麼賠償對方差價損失40餘萬元人民幣,否則將提起訴訟。”請你回答下列問題:

1、雙方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為什麼?

2、如果A商號對我國的這家公司提起訴訟,有無正當理由?

3.合同效力——未成年人合同:

【案例介紹】中學生趙某,15週歲,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歲。趙某為了買一輛摩托車,欲將家中一套閒房賣掉籌購車款。後託人認識李某,與李某簽訂了購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萬元,雙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趙某父親發現此事後,起訴到法院。 試分析:

1、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為什麼(有)/(無)效?請說明原因。

4.合同效力——錯誤與誤解:

【案例介紹】甲方系某外國機構,欲在某地建立一個外語培訓學校,公開求租房屋。要求:學校閒臵用房,該地某學校(乙方)知悉後,提出有一閒臵教學樓(二層),願意出租,並出具了圖片等說明,強調欲租須趕快,否則不予答應,甲方遂與之簽定了為期6個月,作價2萬元的租賃合同;但當其開始使用時才發現,原來該學校正面臨改建,該教學樓周圍晝夜施工,無法行課,導致已交錢上課的學生走了大半;甲方於是上訴,要求解除與乙方合同,並要求其賠償學員流失的損失,分析:

1、 該案件是否涉及“錯誤”,是哪一方的怎樣的錯誤?

2、該案如何判決?

5.合同義務與權利:

【案例介紹】 甲公司與外國乙公司簽訂一個供貨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一個月內向甲公司提供一級精鋁錠100噸,價值130萬元,雙方約定如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貨的,每逾期一天須向甲公司支付貨款價值0.1%的違約金。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乙公司在兩個月後才給甲公司交付了100噸精鋁錠,甲公司驗貨時發現不是一級精鋁錠,而是二級精鋁錠,就以對方違約為由拒絕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39000元,並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噸一級精鋁錠。但是乙公司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過錯,而是國家的產業政策調整所然,不應該支付違約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鋁錠是經過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甲公司不應當小題大做,現在精鋁錠供應比較緊張,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鋁錠。甲公司堅持以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和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合同。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辯狀中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應當支付違約金,即使支付違約金,也不應當支付39000元之多,這個請求不公平。試分析: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客觀原因還是市場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有無依據?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應貨物有無依據?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說法有無依據?

6.其他合同:承攬合同

【案例介紹】2000年4月13日,平安機械廠與光明鋼鐵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光明公司從平安廠購買應用於M裝置的部件三套,每套單價 1000元。因為平安機械廠生產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裝置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平安廠同意,並在合同中註明這一點。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裝配件之前進行測試發現配件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配件廠來人處理。經修理後,光明公司安裝發現M裝置遠遠達不到技術要求,原因是平安廠的配件沒有完全按某鋼提供的圖紙製作,由於配件存在以上問題,致使M裝置無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來。

試分析:

(1)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合同性質的不同對案件的結果有否影響?

(2)本案應該怎麼處理?

(1)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目標。

買賣合同

1.國際合同解釋通則

【案例介紹】甲公司(我國)和美國乙公司簽定了購買食品的買賣合同(FOB)天津新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支付,由於甲公司在天津沒有辦事處,甲公司遂將貨物提前運至天津待裝,並臨時租賃倉庫倉儲(保管責任自負),後因甲公司保管不善,倉庫失火,貨物全損,甲公司只好另行發貨,但勢必延誤合同約定的裝運期限,甲公司遂向美國乙公司發函請求延遲交貨,並延長信用證的期限。問題:

1、 乙公司是否必然要答應甲公司的請求?為什麼?

2、 該案例對與甲公司來說,最糟糕的情況會是什麼?

3、如果不是使用FOB合同,而是用CPT合同、CIP合同或是FCA合同,對甲公司來說是不是更好?為什麼?

2.權利、義務與違約

【案例介紹】某香港公司(賣方)與某英國公司(買方)簽定了價值100萬的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香港公司負責辦理運輸和保險,目的港船邊交貨,香港公司與太平洋船運公司簽定了運輸合同,並與國內某保險公司簽定了一切險的保險合同,在貨物運輸途中,由於船方管理不力,船上失火,導致貨物被燒燬了20萬,船方潑水救火,又導致價值5萬的貨損,其後,因又遇到暴雨天氣,使部分剩餘貨物受潮,貨損10萬,問題:

1、案例中的三處貨損,責任應該由誰負責?為什麼?

2、如果因為暴雨的影響,貨物運至目的港已超過買賣雙方約定的交貨期限,且又有價值35萬的貨損,賣方是否已“根本違約”,買方可不可以要求撤銷合同?為什麼?

3.履行、違約與救濟

【案例介紹】有一份產地交貨合同,出售新鮮荔枝10噸,總值150萬美元,合同規定賣方在5月23日-5月24日先行將貨物運到A地冷藏,買方必須在5月25日至31日派冷藏集裝箱車到A地接運貨物。賣方5月24日把貨物運到A地後多次催促買方派車,但直至6月8日仍未派車,導致價值40萬美元的荔枝變質,只能丟棄,剩餘的原來價值110萬的荔枝賣方只好80萬美元的價格賣給了新的買方,為此,賣方與原來的買方發生了爭議。問題:

1、原來的買方與賣方簽定的合同買方可否解除?為什麼?

2、賣方的損失有多少?可否都向原來的買方索賠?為什麼?

4.履行、違約與救濟:

【案例介紹】我國的某一外貿公司從國外購買一批裝置,合同採用的是“CIF大連”這一貿易術語。國外賣方按照合同及信用證的規定所規定的裝船時間,在規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完畢,並取得符合信用證的單據。但是,載運貨物的船舶起航後幾天內就觸礁沉沒。事後,我國外貿公司立即通知銀行停止對外付款。當國外賣方憑著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到銀行要求付款,銀行聲稱已接到買方停止付款的通知,拒絕向賣方付款,為此買賣雙方以及賣方與銀行之間都發生了

爭議。買方認為CIF是到岸價格,貨物不能運到,買方就有權不付款;銀行認為他應按照買方的指示進行付款或不付款,不然,一旦買方拒絕付款贖單,銀行將遭受損失。

1、簡述CIF合同的特點?

2、該案應如何判決?

5.銀行、買賣雙方

【案例介紹】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銀行向A銀行開立了一筆金額為15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證。該證裝船期、交單期限分別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為B市某外貿公司,貨物名稱為鐵釘。

2月12日,A銀行收到該信用證項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將裝船期分別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並修改貨物描述等內容。A銀行立即與受益人聯絡,請求答覆。受益人於2月19日向A銀行發出書面確認,拒絕修改,A銀行即向F行發出同樣內容的電報。3月3日受益人交單,A銀行經稽核無誤後議付單據,並按開證行要求寄單索匯(匯票)。A銀行編號為BP95I1327/97。3月13日,A銀行收到F銀行電報,稱該單據遲裝並超過有效期,以此拒付並準備退單。

經查,此筆單據的裝船日為2月25日,交單日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證的要求。據此,A銀行據理力爭,反駁F銀行提出的不符點。

此後,F銀行又多次來電堅持上述不符點,並兩次將單據退回A銀行,但A銀行毫不退讓,又兩次將單據重寄開證行。雙方發生爭議。問題:

1、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單方面修改信用證能否產生法律效力?

2、如本案中受益人B公司同意F銀行的修改,信用證的修改可否生效,具時案例中涉及的各方應做些什麼?3、本案應如何判決?

篇二:合同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100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甲油料廠與某供銷社訂立一份農副產品供銷合同,雙方約定由供銷社在1個月內向甲油料廠供應黃豆30噸,每噸單價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間,乙公司找到供銷社表示願意以每噸1500元的單價購買20噸黃豆,供銷社見其出價高,就將20噸本來準備運給甲油料廠的黃豆賣給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應10噸黃豆給甲油料廠。甲油料廠要求供銷社按照合同的約定供應剩餘的20噸黃豆,供銷社表示無法按照原合同的條件供貨,並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廠不同意,堅持要求供銷社履行合同。

試分析:

1.甲油料廠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2.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甲油料廠如果要求供銷社繼續履行合同有無法律依據?

3.供銷社能否只賠償損失或者只支付違約金而不繼續履行合同?

答案:

法理分析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規定了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主要包括承擔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等內容,這三種違約責任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適用,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適用兩個或全部責任形式。

(1)甲油料廠要求供銷社繼續供貨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雙方合同約定由供銷社供應甲油料廠黃豆30噸,現黃豆只供應了10噸,所以甲油料廠有權要求繼續供貨。

(2)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是否繼續供應黃豆,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甲油料廠有權要求供銷社繼續供貨。《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訂立合同的目的就在於通過履行合同獲取預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就無法實現權利。如果違約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對方(受損害方)認為實現合同權利對自己是必要的,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不得以承擔了對方的損失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受損害方在此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所以供銷社不能只賠償損失或者只支付違約金而不繼續履行合同。

重點把握哪些行為屬於違約責任;一旦對方有違約責任的形式;違約責任規則、原則的闡述。

案例分析題

1.中學生趙某,15週歲,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歲。趙某為了買一輛摩托車,欲將家中一套閒房賣掉籌購車款。後託人認識李某,與李某簽訂了購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萬元,雙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趙某父親發現此事後,起訴到法院。

試分析:

(1)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為什麼無效?請說明原因。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個供貨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一個月內向甲公司提供一級精鋁錠100噸,價值130萬元,雙方約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貨的,每逾期一天須向甲公司支付貨款價值0.1%的違約金。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乙公司在兩個月後才給甲公司交付了100噸精鋁錠,甲公司驗貨時發現不是一級精鋁錠,而是二級精鋁錠,就以對方違約為由拒絕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39000元,並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噸一級精鋁錠。但是乙公司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過錯,而是國家的產業政策調整所然,不應該支付違約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鋁錠是經過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甲公司不應當小題大做,現在精鋁錠供應比較緊張,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鋁錠。甲公司堅持以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和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合同。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辯狀中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應當支付違約金,即使支付違約金,也不應當支付39000元之多,這個請求不公平。

試分析: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客觀原因還是市場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有無依據?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應貨物有無依據?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說法有無依據?

3.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內向甲公司提供新鮮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單價1元。乙公司在規定的期間內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絕接受這批小白菜,認為自己是職工食堂所消費的蔬菜,炊事員有限,不可能有那麼多人力用於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爭議的焦點不在價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條款,唯有對合同的標的雙方各執一詞,甲公司認為自己的食堂從來沒有買過小白菜,與乙公司是長期合作關係,經常向其購買蔬菜,每次買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羅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應該知道這種情況,但是其仍然送來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這是曲解了合同標的。乙公司稱合同的標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並沒有說清楚要什麼樣的蔬菜,合同的.標的規定是新鮮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鮮,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過去,這沒有違反合同的規定,甲公司稱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羅卜的說法太過牽強附會,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足為憑。

試分析:

(1)什麼是合同的標的?

(2)你如何解釋該合同的標的?

4.2000年4月13日,平安機械廠與光明鋼鐵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光明公司從平安廠購買應用於M裝置的部件三套,每套單價 1000元。因為平安機械廠生產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裝置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平安廠同意,並在合同中註明這一點。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裝配件之前進行測試發現配件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配件廠來人處理。經修理後,光明公司安裝發現M裝置遠遠達不到技術要求,原因是平安廠的配件沒有完全按某鋼提供的圖紙製作,由於配件存在以上問題,致使M裝置無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來。

試分析:

(1)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合同性質的不同對案件的結果有否影響?

(2)本案應該怎麼處理?

案例分析題:

1.答題要點:

(1)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因為當事人一方趙某雖年滿16週歲,但不是以自己的勞動作為生活,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處分重大的民事行為。房屋買賣屬於重大民事行為,趙某不具備這種民事權利能力,無權處分房屋產權。因締約主體資格不合格,導致該合同無效,加上趙某的父親事後並未予以追認,所以該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2.答題要點: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是有合同依據的。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應貨物是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自己負責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因為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9000元違約金相當於合同金額的3%,並不是很高。根據合同的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是本合同爭議中的違約金金額僅佔合同金額的3%,不能適用前述合同法的規定。

3.答題要點:

(1)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目標。

(2)①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協商解決,訂立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條款的意思或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解釋,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在於合同的標的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此做出解釋。

②乙公司對合同做出的解釋有點過於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釋合同,但是嚴格按照合同的條款看其也無大的過錯。但是乙公司的行為與合同法中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當事人對合同條款不清楚之處應當本著協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應該自己單方面解釋合同,給對方造成被動。

③甲公司的主張也缺少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只是強調自己的炊事員少並不能成為自己單方面指定合同標的的理由。但是根據甲公司與乙公司長期合作的事實,乙公司應當考慮到甲公司的具體情況,在提供蔬菜前徵求甲公司的意見,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就按照合同法規定的解釋原則解決雙方的爭議。在此不能適用合同文字含義解釋,不能適用合同的條款原則解釋,也不能適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釋,只能適用交易習慣原則解釋,按照交易習慣原則,

甲公司與乙公司經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關係,平常時如何供應蔬菜的,在本合同爭議中也應當參照平時的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標的。 4.答題要點:

(1)本案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別在於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據定作人的要求而製作,它必須是存在於合同履行之後;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於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於買賣合同履行後,但是是出賣人根據自己的標準生產的標準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質對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重要的意義。

(2)本案平安廠沒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甲多年在外國留學打工,後在國內買了套商品房,因其長期住在國外,該房交由甲父管理。後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將房屋出售給乙,並已交付房屋,約定一個月後辦過戶手續,逾期支付違約金。甲在得知賣房之事後,表示堅決反對,甲根據物權法規定提起訴訟要求乙歸還房產,法院判決乙退出房屋。乙因此損失了部分房屋裝修、搬家等費用,還因未及時購得房產而遇到房產漲價導致損失,乙遂根據合同法狀告甲父。

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評價甲父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甲父是否要對不能依約辦理登記過戶承擔違約責任?

(3)乙對甲父享有哪些權利?甲父應對哪些損失負賠償責任?

(1)甲父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沒有處分權處分了甲的房產,因事後未獲得甲的追認或取得處分權,故該合同未生效

(2)甲父最終不能交房,不是因為甲父過失不履行,而是因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乙可以對甲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甲父應對乙房屋裝修、搬家等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而房價上漲的損失不屬於賠償範圍。(因為房價上漲是市場價格波動的結果,不能列入預見利益損失)

5. 中國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套生產裝置閒置,價值4000萬元,8月1日,該公司總經理鄧某與日本乙公司簽訂了關於該裝置的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生產裝置作價3900萬元,中國甲公司於2007年9月4日前交貨,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後8日內支付全部貨款。8月28日,鄧某發現乙公司由於投資專案失誤,致使該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於是便通知乙公司暫停交貨,並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否則將終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斷然拒絕。9月15日,鄧某發現日本乙公司處境更加困難,幾近破產,於是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日本乙公司賠償因合同所遭受的損失。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國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違約為由提起訴訟。

請問:(1)8月28日,中國家公司可否暫停交貨?(2)9月3日,甲公司可否暫定交貨?(3)9月15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為什麼?(4)如果地方法院查明9月3日後乙公司並不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情況,則甲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損失?(5)若合同沒有約定一方先履行,則中國甲公司能否拒絕先為履行?

答案:1和2都可以暫停交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當先履行的一方,證明後履行的一方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時,可以有不安抗辯權來對抗後履行一方。

3、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賠償。首先基於不安抗辯權抗辯後,乙方未提供擔保,甲證明乙方已經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畢竟合同約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於先履行抗辯權來對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約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況下,乙方不履行,不是違約,所以在未違約,也不存在欺詐等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情況下,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要承擔,因為如果證明這種情況,那麼就證明甲方沒有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理由,所以證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種違約行為

5、可以,沒約定履行順序,雙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通俗點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其實本題考的就是一個考點的三個方面。考點是合同中的抗辯權,三方面是,先履行方有不安抗辯權;後履行方有先履行抗辯權;未約定履行順序,大家都有同時抗辯權。再次提醒,千萬別搞混,後履行方享有的權利叫做,先履行抗辯權,很多人在這記錯。因為後履行方的抗辯理由是叫別人先履行合同義務,所以後履行方享有的權利叫先履行抗辯權。

6. 某中學與某服裝廠在1999年1月簽訂了一份服裝加工合同,合同規定,由服裝廠為某中學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費30元,共計15000元,某中學負責提供布料、服裝型號和規格,某中學在接到服裝廠取貨通知後

2天內付款,服裝廠接到貨款後3天內將校服送達某中學。服裝廠在規定的時間裡完成了服裝加工任務並收到貨款。依約在第3天將校服送達某中學,可由於該校領導班子正處於調整之中,無人負責接收該批校服,邊續一週仍無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裝廠只好將該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後,服裝廠認為既然某中學領導班子未定,待領導班子確定後再通知某中學來領校服;15天后服裝廠才通知某中學領取提存物,某中學在領取提存物時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費用,某中學拒交,認為服裝廠未能及時通知學校去取校服,導致校服提存15天,應由服裝廠支付提存費用。

試分析:

1、某中學拒絕支付提存費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據嗎,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說明。

2、服裝廠的行為中有無不當之處?

3、此案如何處理?

答案:1該中學拒絕支付提存費用是沒有根據的,服裝廠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但是在規定的時間交貨時由於學校這一債權人的原因導致無法交貨,服裝廠才將該批服裝提存,其提存是合法的,提存的費用應該有債權人學校予以承擔,學校沒有依據拒絕支付。

2服裝廠的行為也有不足之處,服裝廠過了十五天這麼長的時間才告知提存,根據合同法第102條,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服裝廠未盡到這一義務,所以服裝廠也是有過錯的。

3根據合同法第103條,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但是此處債務人即服裝廠也有過錯,在債權人承擔提存費用之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一部分。

7. 九年級學生劉曉15歲,相貌成熟似20歲,在東風車輛商店購買大風牌摩托車一輛,價值一萬五千元,雙方已完成交易。劉曉的父親得知後,表示反對,遂找到東風車輛商店,要求退還貨款。請回答如下問題。

(1)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2)劉曉與東風車輛公司合同效力如何?

(3)劉曉的父親是否可以向東風車輛商店要求退還貨款?請說明理由。

答案:1、合同成立,因為買賣合同交付即成立

2、合同效力待定,因為劉曉系限制民事權利人,無權處理大額買賣合同,合同是否成立要看其監護人是否追人合同效力。

3、可以要求退還貨款,因為劉曉的監護人有權不認可合同效力,合同歸於無效後應返回原狀。

考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選項中只有一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正確選項前的字母填在題後的括號內。

1.合同法不適用於( )

A.出版合同 B.收養合同 C.土地使用權合同 D.質押合同

2.在下列哪種情形中,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法律關係( )

A.甲拾得乙遺失的一塊手錶 B.甲邀請乙看球賽,乙因為有事沒有前去赴約

C.甲因放暑假,將一臺電腦放入乙家 D.甲魚塘之魚跳入乙魚塘

3.租賃合同是( )

A.雙務合同 B.無償合同 C.無名合同 D.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

A.10週歲的少年出售勞力士金錶給40歲的李某

B.5週歲的兒童因發明創造而接受獎金

C.成年人甲誤將本為複製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購買

D.計程車司機借搶救重病人急需租車之機將車價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開辦了巨集都乾洗店,丙將一件皮衣拿到乾洗店清洗,交給正在營業中的甲,並向甲交付清洗費100元。該合同關係的主體是( )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巨集都乾洗店和丙

6.在以招標方式訂立合同時,屬於要約性質的行為是( )

A.招標 B.投標 C.開標 D.決標

7.某商店櫥窗內展示的衣服上標明“正在出售”,並且標示了價格,則“正在出售”的標示視為( )

A.要約 B.承諾 C.要約邀請 D.既是要約又是承諾

8.合同終止以後當事人應當遵循保密和忠實等義務,此種義務在學術上稱為後契約義務。此種義務的依據是( )

A.自願原則 B.合法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協商原則

9.某企業在其格式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在僱傭工作期間的傷殘、患病、死亡,企業概不負責。如果員工已在該合同上簽字,該合同條款( )

A.無效 B.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當事人雙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對一方當事人有效

10.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 )

A.雙方當事人製作合同書時合同成立 B.雙方當事人表示受合同約束時合同成立

C.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D.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時合同成立

11.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在性質上屬於( )

A.形成權 B.抗辯權 C.支配權 D.請求權

12.某甲的兒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錢又借貸無門,某乙趁機表示願意借給2000元,但半年後須加倍償還,否則以甲的房子代償,甲表示同意。根據合同法規定,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 )

A.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B.因顯失公平而可撤銷

C.因乘人之危而無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銷

13.下列附條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確的是( )

A.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B.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C.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該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該合同繼續有效

14.應合同當事人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合同( )

A.自人民法院決定撤銷之日起不發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訂立時起不發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請求之日起不發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規定的生效日起不發生法律效力

15.某商場設有自動售報機,顧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幣,即可得到當天日報一份,此種成立買賣合同的形式為( )

A.書面形式 B.口頭形式 C.推定形式 D.默示形式

16.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確規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此一年為( )

A.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B.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但適用訴訟時效延長的規定

C.不變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但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的規定

D.不變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17.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先交貨。交貨前夕,甲公司派人調查乙公司的償債能力,有確切材料證明乙公司負債累累,根本不能按時支付貨款。甲公司遂暫時不向乙公司交貨。甲公司的行為是( )

A.違約行為 B.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C.行使先訴抗辯權 D.行使不安抗辯權

18.甲與乙訂立了合同,約定由丙向甲履行債務,現丙履行的行為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甲有權請求( )

A.丙承擔違約責任 B.乙承擔違約責任 C.乙和丙承擔違約責任 D.乙或者丙承擔違約責任

19.上海某工廠向廣州某公司購買一批物品,合同對付款地點和交貨期限沒有約定,發生爭議時,依據合同法規定

( )

A.上海某工廠付款給廣州某公司應在上海履行

B.上海某工廠可以隨時請求廣州某公司交貨,而且可以不給該廠必要的準備時間

C.上海某工廠付款給廣州某公司應在廣州履行

D.廣州某公司可以隨時交貨給上海某工廠,而且可以不給該廠必要的準備時間

20.甲收藏唐伯虎名畫一幅,價值約10萬元,甲的其它財產價值為10萬元。甲因作生意失敗外欠債60萬元。一日,甲將唐伯虎的畫作價1萬元賣給從香港回的表弟乙,則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若乙不知甲欠鉅額外債,則甲的債權人只能行使代位權

B.只有在乙明知此買賣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才可行使代位權

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買賣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

21.在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情況下,對合同文義應採取( )

A.客觀主義的解釋原則 B.主觀主義的解釋原則 C.折衷主義的解釋原則

D.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相結合,以客觀主義為主的解釋原則

22.關於代位權行使的要件,不正確的表述是( )

篇三:合同法經典案例彙編

合同法經典案例彙編

1、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隨後,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某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1萬元。趙某在一個月後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通過許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願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經人指點,趙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並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 試分析:(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2)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於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2)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願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餘下的價款即可。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祕密從境外買賣免稅香菸並運至國內銷售的合同。甲公司依雙方約定,按期將香菸運至境內,但乙公司提走貨物後,以目前賬上無錢為由,要求暫緩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3個月後,乙公司仍未支付貨款,甲公司多次索要無果,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並支付違約金。

試分析:(1)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麼?(2)應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1)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故為無效合同。(2)由於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自始、絕對、確定、永久沒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應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損害了國家利益,法院可以採取民事制裁措施,沒收雙方用於交易的財產。

3、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口頭協議,由乙企業在半年之內供應甲企業50噸鋼材。三個月後,乙企業以原定鋼材價格過低為由要求加價,並提出,如果甲企業表示同意,雙方立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乙企業將不能按期供貨。甲企業表示反對,並聲稱,如乙企業到期不履行協議,將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1)此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無法律效力?

(2)為什麼?

答題要點:(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2)依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在《合同法》上屬於不要式合同,不採取書面形式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

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生效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須嚴格遵守的規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4、某果品公司因市場上西瓜脫銷,向新疆某農場發出一份傳真:“因我市市場西瓜脫銷,不知貴方能否供應。如有充足貨源,我公司欲購十個冷凍火車皮。望能及時回電與我公司聯絡協商相關事宜。”農場因西瓜豐收,正愁沒有銷路,接到傳真後,喜出望外,立即組織十個車皮貨物給果品公司發去,並隨即回電:“十個車皮的貨已發出,請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發出傳真後,農場回電前,外地西瓜大量湧入,價格驟然下跌。接到農場回電後,果品公司立即覆電:“因市場發生變化,貴方發來的貨,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運方立即停發。”但因貨物已經起運,農場不能改賣他人。為此,果品公司拒收,農場指責果品公司違約,並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1)本案的糾紛是因誰的原因導致?

(2)為什麼?(3)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1)此案的糾紛是因農場的原因而導致。

(2)此案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是農場沒有理解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5條。果品公司給農場的傳真是詢問農場是否有貨源,雖然該公司在給農場的傳真中提出了具體數量和品種,但同時希望農場回電通報情況。因此,果品公司的傳真具有要約邀請的特點。農場沒有按果品公司的傳真要求通報情況,在直接向果品公司發貨後,才向果品公司回電的行為,因沒有要約而不具有承諾的性質,相反倒具有要約的性質。在此情況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這批貨,這一行為就具有承諾性質,合同就成立。但由於果品公司拒絕接收貨物,故此買賣沒有承諾,合同不成立。(3)基於上述原因,法院判決農場敗訴,果品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5、某製衣廠(以下簡稱甲方)為生產高檔毛衣向某機械廠(以下簡稱乙方)訂購一套機織裝置。雙方本應按照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由於乙方說沒關係,表示肯定能夠在兩個月內送貨上門,並安裝除錯至順利生產,故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兩個月後,乙方準時將裝置送到甲方,並進行了安裝除錯。在安裝完畢之後的試生產過程中,機器出現故障。甲方請乙方的專業人員又進行了兩次除錯,但故障仍未排除,於是,甲方以合同未採用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為由,要求認定合同不成立,並退貨。

試分析:(1)甲方的要求認定合同不成立的請求有無法律依據?

(2)為什麼?(3)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1)甲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2)在此案中,雙方雖然沒有按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合同當事人乙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36條)因此雙方達成的協議已經成立。(3)至於機器沒有除錯成功,乙方應當繼續除錯。如果多次除錯均不成功,裝置的確存在質量問題,可以認為乙方沒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請求換貨;如果乙方的確不可能提供合格產品,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請求認定合同不成立。

6、某水果批發商(簡稱甲方)曾向南方某縣水果供應點(簡稱乙方)

購買過荔枝。因該縣荔枝質量好,價格便宜,投入市場後銷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傳真購買荔枝10噸的合同。隨後甲方擔心乙方不繼續供貨,在發出傳真一週後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掛號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購買5噸荔枝外,又提出雙方在協商的基礎上籤訂合同確認書。在掛號信寄出後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傳真,並同意按甲方傳真中的條件供貨10噸。掛號信及確認書一事雙方沒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關係變化,荔枝跌價,甲方要求其訂購的荔枝價格也要下調5%,否則不收貨。乙方沒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約定送來荔枝15噸。甲方要求按下調的價格支付貨款,乙方不同意,認為自己按合同履行義務,對方也應當按合同支付價款。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法院在核查事實時發現,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籤訂合同確認書之前已經發出同意供貨10噸傳真,故判決10噸荔枝按舊價格執行,後5噸荔枝通過當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價格執行。

試分析:(1)法院的處理正確嗎?(2)為什麼?

答題要點:(1)法院的處理正確。(2)因為前10噸荔枝在甲方提出簽訂確認書之前乙方已經承諾供貨,而且該承諾在甲方的建議到達受要約人(乙方)之前已經到達要約人(甲方),因此簽訂合同確認書的建議不能生效,但甲乙雙方買賣10噸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噸荔枝按原合同價格執行。後5噸荔枝買賣合同是在提出簽訂確認書時提出的,對此乙方沒有做出承諾,合同自然沒有成立。當事人通過和解自行解決後5噸荔枝的問題,因沒有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當事人協商的結果。

7、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內,向甲公司提供新鮮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單價1元。乙公司在規定的期間內,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絕接受這批小白菜,認為自己是職工食堂所消費的蔬菜,炊事員有限,不可能有那麼多人力用於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爭議的焦點不在價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條款,唯有對合同的標的雙方各執一詞,甲公司認為自己的食堂從來沒有買過小白菜,與乙公司是長期合作關係,經常向其購買蔬菜,每次買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蘿蔔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應該知道這種情況,但是其仍然送來了我公司不需要的

小白菜,這是曲解了合同標的。乙公司稱合同的標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並沒有說清楚要什麼樣的蔬菜,合同的標的規定是新鮮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鮮,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過去,這沒有違反合同的規定,甲公司稱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蘿蔔的說法太過牽強附會,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足為憑。

試分析:(1)什麼是合同的標的?(2)你如何解釋該合同的標的? 答題要點:(1)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目標即為合同的標的。

(2)①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協商解決,訂立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條款的意思或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解釋,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在於合同的標的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此做出解釋。②乙公司對合同做出的解釋有點過於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釋合同,但是嚴格按照合同的條款看,其並無太大的過錯。但是,乙公司的行為與合同法中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太符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當事人對合同條款不清楚之處應當本著協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應該自己單方面解釋合同,給對方造成被動。③甲公司的主張也缺少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只是強調自己的炊事員少並不能成為自己單方面指定合同標的的理由。但是根據甲公司與乙公司長期合作的事實,乙公司應當考慮到甲公司的具體情況,在提供蔬菜前徵求甲公司的意見,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就按照合同法規定的解釋原則解決雙方的爭議。在此不能適用合同文字含義解釋,不能適用合同的條款原則解釋,也不能適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釋,只能適用交易習慣原則解釋,按照交易習慣原則,甲公司與乙公司經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關係,平常時如何供應蔬菜的,在本合同爭議中也應當參照平時的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標的。

8、某糧油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引進一套生產食用色拉油的裝置,在還未開工時,2000年11月20日某工廠(以下簡稱乙方)因年終將給職工分發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購買色拉油。因該公司要一個月以後才能正式生產,所以它與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規定在一個月後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須交貨。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電話詢問,要求甲方最遲在2001年1月1日必須交貨,否則即解除合同。甲方答覆到時保證送貨。但1月3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