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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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將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具體化。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規定不可抗力條款的,法院仍可根據事實認定不可抗力的存在。總而言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自然災害有火災、水災、旱災、風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可以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國法律均予以認同。我國法律和學說原則上均承認社會事件可以構成不可抗力。但究竟哪些事件可以構成不可抗力,並沒有定論。不可抗力因具有不可預見性,因此難以採用列舉的方式劃定不可抗力的範圍。

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情況

 一、不可抗力的界定

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某些社會現象。所謂不能預見,指該事件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是不能預見的,對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應當考慮其實際的預見能力,又要考慮一般的預見標準。所謂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指當事人在事件發生時無法直接控制,即該事件是不以當事人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必然事件。

不可抗力具有客觀性,但也要依案情而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在確定不可抗力時,不僅要考慮客觀因素,同時也要考慮主觀因素,對不可抗力的理解應為如下:

 第一,不能預見。預見性應以現有的技術水平為準。因為預見性取決於人們的預見能力,人們預見能力的提高,必然影響到預見的範圍。某種現象過去不能預見,現在卻可能可以預見,如天氣冷暖陰晴;現在不能預見,未必將來不能預見,如地震、洪水等,所以,認定人們對某種現象能否預見,以現有技術水平為準。此外,預見性又往往因人而異,某人可預見,而他人卻不一定能夠預見,反之亦然。因此,必須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而不是特別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來判斷對某種現象是否可以預見。

第二,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發生和事件造成的損害具有客觀必然性。所謂不能避免是指當事人已經盡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所謂不能克服是指當事人在事件發生以後,已盡到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使合同得以履行。不能克服、不可避免非指完全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如果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以後,當事人採取適當措施減輕了損害,這種情況仍可能構成不可抗力,只要事件的發生必然會造成損害,當事人採取的措施已能使損害減輕,但仍不能完全避免,則仍是不可抗力。這種情況下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不能履行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三,客觀情況。客觀情況是指外在於人的行為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作為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單個人的行為。例如,第三人的行為對被告來說是不可預見並不可避免的,但第三人的行為具有外在於人的行為的客觀性的特點,其行為不能作為不可抗力對待,不可抗力作為一種客觀情況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至合同履行以前,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以前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則不能援引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條款免除責任。同時這種客觀情況必須要注意其對合同的影響,必須是影響到合同使其不能履行才可,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並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並沒有導致當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則這種客觀情況也不能按本條不可抗力免責。

 二、不可抗力的範圍

從不可抗力的定義來看,凡屬於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情況均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自然災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災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儘管隨著科學技術進步,人類已不斷提高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但自然災害仍頻繁發生並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阻礙合同的履行。因此自然災害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使當事人免除責任。

 2.政府行為。即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後,政府當局頒發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訂立合同以後,由於政府頒佈禁止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會異常事件。這主要是指一些偶發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這些客觀情況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為,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說,在訂約時是不可預見的,一旦發生又是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因此也是不可抗力事件。

4.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不可抗力的範圍。如果這一約定與法律規定元衝突,則同樣是不可抗力,因而就需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具體列舉各種不可抗力事由和範圍,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應當明確的。在具體實務中,當事人在設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即可以明確規定不可抗力事件,明文列舉不可抗力的情形,而且雙方約定只有以條款中所明確列舉的事件發生時才可導致當事人免除責任,如果發生的事件是條款中沒有明文列舉的,即使阻礙了合同履行也不能導致當事人被免責。此外,也可以採用概括式設立不可抗力條款。但由於法律的規定已很原則,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不可抗力條款電同樣過於原則,將很難起到補充法律的作用。因此在一些買賣合同中,僅籠統地規定本合同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或重複法律關於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都不能起到使不可抗力條款產生作用的程度。因此,列舉式一般更好一些。當事人採用列舉式好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和社會異常事件三類。

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擴大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一般來說,首先當事人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原則上應符合法律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這些規定是當事人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條款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認定當事人約定的事件不屬於不可抗力。如果當事人可以任意列舉不可抗力事件,將不利於確認合同責任。其次,如果當事人從減輕風險出發,願意擴大不可抗力的範圍,則完全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的方法加以解決。

在確定不可抗力的範圍時,最難以明確的是意外事故。所謂意外事故一般認為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